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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关于对准格尔旗、鄂尔多斯市两级司法机关拒不追缴赃款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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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关于对准格尔旗、鄂尔多斯市两级
司法机关拒不追缴赃款违法行为的举报材料
举报人:刘雨,男,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准格尔旗纳日松镇二长渠村石窑庙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现羁押于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监狱服刑中。
委托代理人:刘虎,男,汉族,32岁,系刘雨之子。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沙圪堵镇,电话:13947715127 .
举报人因对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以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举报人刘雨诈骗罪案件中,拒不追缴涉案赃款的行为,认为涉嫌违法行为,特提出举报。
提出举报的法理依据
1、既然被认定为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数额,就应当依法追缴;若该财物属于第三人合法占有而无法追缴,则该部分财物不属于犯罪侵害的对象,应从诈骗犯罪数额中剔除;
2、本案中43万元被认定犯罪,举报人刘雨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刘福生却合法占有该43万元赃款,出现了一人坐牢,另一人受益自相矛盾、有违法理的极不公平的处理结果。
为此,举报人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赃,并对拒不追赃的相关人员予以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请求
1、依法对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以及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拒不追赃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2、依法责令相关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对涉案的43万元赃款立即追缴。
具体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刘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2016年6月30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62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举报人不服,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内06刑初12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该两份判决书均认定“被告人刘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搬迁补偿款818400元......”
上述818400元是由下列3部分构成的:1、刘雨套用刘福生房屋骗取的23万元;2、骗取的158400元养老保险金;3、通过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转给刘福生50万元(有刘福生应得房屋补偿款7万元,刘雨诈骗数额为43万元)。
应当依法追缴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本案既然被认定818400元为犯罪所得,依法就应当追缴,上缴和国库。其中23万元已经退还煤矿;158400元本身未实际取得,无需追缴;但刘福生占有的43万元至今仍未追缴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 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对方取 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举报人刘雨骗取的是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搬迁补偿款,但该款项尚有43万元在他人手中,应当依法予以追缴,退还给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若不追缴,涉嫌违法,理应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举报人多次就该43万元提出追缴申请,一、二审人民法院均未在判决时对该43万元予以追缴。举报人认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为此提出举报。请求上级部门依法对准格尔旗、鄂尔多斯市两级司法机关办理本案的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拒不追赃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责令鄂尔多斯市两级司法机关对涉案的43万元赃款立即追缴。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刘虎
二0一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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