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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类似江歌案再次发生,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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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直接面对控辩审三方的发问,才是证人作证的应有之义,然而我国目前证人不出庭司空见惯。希望此案能够摒弃固有习惯,积极回应证人出庭申请。
“留学生江歌被害案”余温未退,一起类似的案件在河北上演。
据媒体报道,2017年3月27日,朱某的前男友王某某找到朱某和李俊杰同居的出租屋,持刀以自伤相威胁,要求朱某联系李俊杰让他回家。李俊杰回来后,遭王某某杀害。
日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为目击证人的女友朱某,对李俊杰的父亲李小国避而不见,也不愿出庭作证。
经医院鉴定,李俊杰死亡原因系被他人以锐器割破颈部血管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李俊杰的父亲认为,朱某作为唯一目击证人,在口供中并未说起李俊杰被害的细节,他希望朱某能够到场作证,还原真相。


1楼2018-04-10 20:19回复
    为了强化证人出庭作证,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就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作了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强制证人出庭条款的出台解决了证人不愿意出庭法律无所作为的局面,但是此案中的朱某是否适用这个条款呢?


    2楼2018-04-1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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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限于配偶、父母、子女。例外规定的由来,自古已有。为了维系家庭成员关系,避免对立,我国法律允许亲亲相隐,家庭成员之间可以拒绝作证。证人出庭与允许例外,是侦破犯罪和维系家庭和谐的平衡,是两种利益关系的权衡。
      作为前女友的证人,因尚未融入被告人的家庭关系,尚且不是被告人的家庭成员,即便出庭作证,其所带来的弊害同家庭成员裂痕相比也显然较轻。并且,我们通过扩大解释“配偶、父母、子女”,前女友也无法列入其中。
      既然如此,前女友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强制前女友出庭作证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只要该证据对庭审具有重要意义,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比如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或者轻描淡写案发情况,法官无法核实该证言真伪,无法查明事实真相。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未出庭证言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此时证人便无须出庭。通常,被告人或者受害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后,人民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其自行决定证人是否需要出庭,是否强制证人到庭。


      3楼2018-04-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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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中,李俊杰系割伤喉咙还是面部划伤直接影响王某某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王某某杀害李俊杰过程中是否存在现场救助的情形,目前被告及受害方明显存有争议。朱某作为案发时的目击证人,了解整个案发过程,基于查明真相的要求,正确认定被告人罪责,法院也完全有理由要求朱某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直接面对控辩审三方的发问,才是证人作证的应有之义,然而我国目前证人不出庭司空见惯。希望此案能够摒弃固有习惯,积极回应证人出庭申请。


        4楼2018-04-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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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怎么了?类似案件一起接着一起,真是摁下葫芦瓢起来,这么发展下去怎么得了?
          你说的证人问题确实是个大问题,不尽快拿出措施加以遏制后果不堪设想,不知道这次修修正后细则里有没有关于这方面制约手段。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8-04-10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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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鑫必须出席。。。


            IP属地:山东9楼2018-04-11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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