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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关于知青回沪我有话说,大家评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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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知青子女,根据166号公文所说我应该能回上海现在对其中一条内容有点疑意,未婚未育是要在在沪5年内未婚未育,还是直到审批公文下来前都要保证未婚未育?
转载▼ 分类: 法律法规规章信息
沪公发[2013]166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执行意见: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其他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后经由本市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
  这些人员在申报本市户口过程中,虽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系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经以支内、支边、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则其本人可以视为“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
  (二)“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但不包括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的人员。
  (三)“外省市未就业”是指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从未就业,或与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满5年的状况。
  (四)“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的房屋。
  (五)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应当征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原则上应当在本人的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六)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除本规定“一、关于子女投靠(四)”的情形外,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七)本规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适用于外省市配偶是农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或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但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八)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不适用于本市集体户口人员。
  (九)停止执行家庭户“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规定。
  (十)本规定执行中,一旦发现申报户口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本市公安机关将依据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的有关问题的批复》和本市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落户人员的户口一律予以注销,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参与弄虚作假、使用虚假材料申报户口的人员,将依照本市诚信制度规定,将相关人员的诚信情况纳入本市建立的个人诚信登记系统。
  五、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安局
   2013年6月10日


IP属地:上海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8-04-12 06:15回复


    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9-04-23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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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上面说经动员去外省的不能提供证明其系动员、分配去外省工作的,意思是可以回沪的,但是实际情况根本就不是这样,有证明现在办回来都好困难,派出所说这个不符合要求那个不符合,其实都是当时政府出的证明当时说不能证明


      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19-04-23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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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可以啊,知青插队落户回签上海应该可以的啊,我母亲我刚给他办好。我户口早签回上海了,二十六七年前我就签回去了,当是有这政策


        4楼2019-10-27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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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有办理成功的吗?二代或者孙辈


          IP属地:上海6楼2021-04-08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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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申请人有房产证,还要五年的居住证,或者5年的读书证明,这个有点难办,看到文件已经2022年11月了,等五年都26周岁,又不符合政策要求的25周岁了。


            IP属地:浙江7楼2023-02-0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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