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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程序正义的原则,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在对一个公民定罪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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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程序正义的原则,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在对一个公民定罪时,必须恪守“价值中立”原则
有一年,纽约市警察局得到线索,说在某公园一只废弃不用的垃圾箱里藏有一些违禁物品,他们自然就想也没想撬开了垃圾箱,结果发现里面果真有一些违禁物品。
但事情的蹊跷在于,里面同时也发现一个常年住在其内的老乞丐。纽约市警察局因此被告上法庭。在法庭上,乞丐的辩护律师指出,这个垃圾箱,对一般人而言,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废品,而对他的当事人来说,这个废弃不用的垃圾箱就是他的家。他吃在此,睡在此,行吟在此,尤其重要的是,里面藏着他全部乞讨来的私人物品,而被告,也就是纽约市警察局,竟然无视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没有向法院申请搜查令的情况下,非法侵犯了一个公民的家。
根据美国法律,如果这个辩护律师的理由成立的话,那么,纽约市警察局百分之百是要被判有罪的。因为家在美国人的心目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受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的,他们最常讲的一句口头禅就是,“家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
因此,纽约市警察局要想证明自己的搜查是合法的,就必须证明,垃圾箱是公物,而不是私人住宅。但因为垃圾箱是“废弃不用的”,因而“证明”起来也就不那么容易。
实际上,对我们来说,这个故事的结局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故事的本身所传达出的文化信息。它的逻辑,它的思维方法,它所携带的生命理念对我们来说是全然一新的,是超出了我们的文化经验和文化想象的。
我们所习惯的是没收、抄家,是被煽动起来的“人民”兴高采烈地“打、砸、抢”,而它所告诉我们的是,一个国家的合法公民,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认定之前,他的住宅、财产和文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我们所习惯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背插亡命旗,五花大绑押赴刑场,甚至在必要时还要割断喉管,而它所告诉我的是,即使是一些不名一文的穷人,在接受警察的讯问、接受刑事审判时,也有权保持沉默或要求律师在场、聘请律师辩护的,如果他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那么,政府有义务免费为他指派一位律师。
这个故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辩论双方都没有提到搜查的结果,即确实搜出了一些违禁物品;也没有提到搜查的对象,即老乞丐。他们关心的只是警察权力的合法性。即只关注行为的发生过程,而不考虑行为的直接后果。也就是说,如果警察的搜查是非法的,那么非法所得的一切证据都是无效的,因为警察的非法行为损害了程序正义原则。如果警察的搜查是合法的,那么不管他所搜查的对象是大亨还是乞丐都是有效的,因为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这对一个长期习惯于按“成王败寇”的逻辑去想问题的民族来说,无异于一种“外星人思维”,也就是说我们基本上分不清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程序正义不一定导致实质正义,实质正义也不是只能由程序正义一条途径来获得,但在一个成熟的宪政国家,程序正义永远大于实质正义。因为任何靠非程序得来的正义都是暂时的、偶然的,因而是靠不住的。
根据程序正义的原则,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在对一个公民定罪时,必须恪守“价值中立”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法院掌握了足够的证据,那么,即使“人民不答应”,也要以有罪判定;如果法院没有足够的证据,那么,即使“民愤”再大,也要宣告无罪。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过是中世纪民众私刑的野蛮遗留。
现在,让我们回过头来再看乞丐的故事。当作为弱者的乞丐的权利被警察侵犯的时候,律师站了出来,因为律师想到而那些袖手旁观的人唯一没有想到的是,弱者的权利被侵害是遵循一个“江流原理”的。
当上游洪水泛滥时,下游的居民如果只是幸灾乐祸、坐视不管,那么,迟早有一天他自己的家园也要毁于一旦。具体到乞丐的事情上,那就是说,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健全的法律保障穷人的权益时,那么富人的权益被侵害也就指日可待了。文章来自网络[/cp]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8-04-21 18:55回复
    好 。


    3楼2021-06-30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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