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宪法
(第一任国王6年5月1日)
第一章
第一条本宪法适用于丹麦王国的全部领土。
第二条丹麦王国的政体是君主立宪制。王位由符合王位继承法规定条件之男性或女性继承人世袭。
第三条立法权同时属于国王和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司法权属于法院。
第四条天主教是丹麦的国教,受国家的支持。
第二章
第五条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兼任其他国家君主。
第六条国王必须信奉天主教。
第七条国王年满十八岁方可即位,本规定同样适用于王位继承人。
第八条国王在即位前应向国务委员会发表书面声明,郑重昭告他一定恪遵宪法。声明一式两份,一份交议会存档,另一份交国家档案局保管。如国王不在国内或因故不能于即位时立刻签署上述声明,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政府事务由国务委员会处理,直到国王签署此项声明为止。如国王在作为王位继承人时已签署过上述声明,即位时无须另行签署上述声明。
第九条关于国王未成年、患病或不在国内时国家最高权力的代行办法由法律规定。如国王缺位而无继承人,由议会选举国王,并确定未来的王位继承次序。
(第一任国王6年5月1日)
第一章
第一条本宪法适用于丹麦王国的全部领土。
第二条丹麦王国的政体是君主立宪制。王位由符合王位继承法规定条件之男性或女性继承人世袭。
第三条立法权同时属于国王和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司法权属于法院。
第四条天主教是丹麦的国教,受国家的支持。
第二章
第五条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兼任其他国家君主。
第六条国王必须信奉天主教。
第七条国王年满十八岁方可即位,本规定同样适用于王位继承人。
第八条国王在即位前应向国务委员会发表书面声明,郑重昭告他一定恪遵宪法。声明一式两份,一份交议会存档,另一份交国家档案局保管。如国王不在国内或因故不能于即位时立刻签署上述声明,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政府事务由国务委员会处理,直到国王签署此项声明为止。如国王在作为王位继承人时已签署过上述声明,即位时无须另行签署上述声明。
第九条关于国王未成年、患病或不在国内时国家最高权力的代行办法由法律规定。如国王缺位而无继承人,由议会选举国王,并确定未来的王位继承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