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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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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1978年1月生,汉族,盐城市大丰区人,地址: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人民路6号。邮编:224142,联系电话:138********。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顾国华,地址: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健康东路82号。邮编:224100,联系电话:13705113556。
复议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反《大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违法要求申请人履行办理公租房退租手续,退出公租房的义务。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2月28日,区住建局所属大丰区振城建设有限公司确定申请人具备德惠花园14号楼307室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2018年1月8日申请人到振城建设公司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手续时,区住建局保障办要求申请人先办理公租房退租手续,要求申请人退出公租房以后,才给申请人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手续。
《大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只有在购买后,才将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然而申请人的经济适用房尚未购买,购买手续尚未办理,房款尚未缴纳,购买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办法所指的“购买后”,是指购买行为发生以后,其法律意义在于购买行为的完成与终结。
因此,根据《大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被申请人无论是要求申请人办理拆迁安置房退租手续还是要求申请人办理公租房退租手续,都不是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法定义务和前置条件。被申请人违反办法规定,以这种附加义务条件的方式剥夺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此致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8年2月22日


IP属地:江苏1楼2018-06-03 02:45回复
    我叫高仕菊,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79****5524,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幸福小区13号楼,邮编:224100。
    我向国家、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实名投诉举报大丰住建局以及大丰住建局保障办沙春生等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的事实,请求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及时纠错,及时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并且将处置结果告知我。否则,我就只能求助全国各大媒体网站,将我投诉举报全部过程公开曝光。
    我的丈夫有一个同事也是好朋友,名叫盛某。2018年1月,住建局保障办要求盛某户退出德惠花园8号楼508室公租房,因为住建局保障办已经查到,盛某以其儿子的名义在大丰区丰和名都小区购置了商品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盛某户已经不能再享受公租房了,应当退出公租房了。但是住建局保障办沙春生利用手中的权利,两次教盛某写申请以图保住公租房,盛某也就两次请我丈夫帮忙写申请,恰好被我看到,我将申请书内容拍照留存。
    盛某一家三口多年以来始终与其母亲共同居住,盛某一家三口从未在其公租房居住,所以我丈夫帮其所写申请“我们全家无处居住”等内容根本就是无稽之谈。但是沙春生就是以这样一份并不属实的申请和并不正当的理由,滥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最后加了盛某户一些房租,说是按照市场租金缴交房租,妄图以此来为盛某避规国家政策,沙春生此举已经存在违反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事实,我请求依纪依规依法追究沙春生的责任。
    早在2018年1月8日,我和丈夫即已经向住建局保障办沙春生反映,缫丝厂廉租房608室季建忠户,不仅在其门口楼道搭建违法建设,并且季建忠户还在新东苑小区30号楼601室分配得到了经济适用房,根据《大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管理试行办法》第14条规定,季建忠户早就应当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了,季建忠户早就应当退出廉租房了。但是无论是住建局还是住建局保障办对群众的投诉举报不闻不问,至今没有对我们的反映情况进行处理进行反馈。难道季建忠户也像盛某户一样,住建局或者住建局保障办都是以他们两户不属实的申请和不正当的理由,加了他们两户一些房租,让他们两户以市场租金缴交房租避规国家政策至今吗?这些违反国家政策的错误行为,不但应当及时彻底予以纠正,同时有关人员应该受到责任追究!!
    大丰区住建局是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大丰区住建局保障办被大丰区住建局授权负责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履行其行政管理的职能。但是无论是从盛某户还是从季建忠户,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看到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在大丰并没有得到有序落实。只要错误没有得到纠正,做错事的领导干部没有受到追究处分,我就誓死斗争到底,党是人民的党,党员干部为了维持党的尊严,我们人民群众就要冲在前头“抛头颅洒热血”,坚决维持我党的尊严与荣誉!!


    IP属地:江苏3楼2018-08-15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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