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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个关于劳动仲裁的问题。求大神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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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传票送达。仲裁庭传票送达中由于用人单位住所地变化且尚不知住所地为何处要求我(原告)一起去进行传票送达,可我也不知道公司住所地搬哪了,而其法人代表为当地一个行政村的村委书记,电话不接,人也见不到,请问是否可以送到该行政村村委会即可?我是否有义务也参与传票送达?主要原告给被告送不是找事吗,而且我也不知道送哪,只是按照工商登记地址去询问说是已搬迁,而工伤登记地址为该村村委会。
2、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我有该公司负责人之一写的证明,上述我系该负责人招聘的在某某地工作的公司临时人员,并上附公司公章及签名,且有工作5个月的每月工资表。是否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
3、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我于2016年11月进入该公司工作,2017年4月11日工作时候发生伤害事故随即住院,5月份动完手术回家休养,至10月份无生活费后问公司讨要,公司称已无我这人不予负责,后进行工伤认定并仲裁劳动关系等拖至如今。我主张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共计11个月的二倍工资赔偿,公司称由于我违规操作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已于2017年5月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后又称是于2017年8月底仍未见我复工辞退。而我并未接到任何通知及证明,请问我的二倍工资能否得到支持并支持到几月?
4、关于工伤认定及赔偿问题。如上所述,2017年4月我因工负伤,2017年5月底动完手术回家休养,公司口头说回家可继续休养及就近治疗并承诺给予生活费发放,而当我讨要6—8月生活费时,公司要求以借条形式支出,9及10月未给,10月份要求给付时,公司称已将我除名。在为期一月多的住院期间,公司口头承诺家人二人陪护费。现公司认为当时不是这么说的,只承认一人的陪护费,回家继续治疗的费用不予认可称当时既无这样说法律也不是这样规定,而且你也未在公司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请问我主张之陪护费及继续治疗的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5、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如上所述,2016年11月进入公司工作,2017年4月因工负伤,2017年5月出院并配合公司要求回家休养接受当地卫生所继续治疗,2018年2月治疗疗程结束。2017年10月份我询问生活费时被口头告知早已解除。公司称于2017年5月因我违规操作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已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后又称我休养三个月后于2017年8月底仍未见复工则已解除劳动关系。首先,公司所称我违规操作,是因我没有电工证在担任公司电工一职,而招聘时我已言明我并无资质,公司依然招收,但于此时公司拒不承认所说,并说我故意隐瞒并因无证作业给公司带来损失,所谓损失即是我因工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而我在公司几个月内并未造成任何损失,4月份是因变压器年久失修且在整个公司区域停电的情况下,变压器零件意外放电将我击倒击伤。至于2017年8月底未见复工,一是我仍在继续接受治疗,二是未见公司任何通知声明。请问我这劳动关系是何时解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况吗?
谢谢各位。


IP属地:河南1楼2018-10-14 16:56回复
    1、你如果能提供新的联系地址,就不用公告送达,可以加快进程;
    2、基本可以认为有关系,但临时人员一词有模糊空间,不能敲死是劳动关系;
    3、双倍工资计算越早越好,最终能认定到哪天看仲裁怎么说了;
    4、有没有上社保?上社保的话走工伤保险,不用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5、没有书面通知,可以认为没有解除,你可以求继续回去上班


    2楼2018-10-1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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