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下网上的看法,主要争论点在欺诈和侵犯人格上。
先说我的看法,我认为法院对三星不构成欺诈的认定没有问题;但是对三星不构成侵害老回人格的认定有异议。
老回的请求有五条:1.三星在9月2号和9月14号发布的声明构成欺诈。2.就欺诈行为和9月29号发布外部冲击导致燃烧的声明导致对老回人格侵害赔礼道歉。3.就欺诈行为做出三倍赔偿。4.赔烧坏的电脑。5.三星承担餐旅费。
请求还算好,没什么出格,也没有一些贱婢口中说的31亿和北京一套房。第一条是认定欺诈,第二条就欺诈行为道歉和第三条跟第一条是附带关系,第四、五条没什么好讨论的,主要讨论欺诈和对老回构成人格侵害。
先说欺诈。通俗的来说,认定欺诈行为必须要有两个要素“报假”或“瞒真”,满足其一即可。三星的理由是Note7手机通过了3C认证,SDI和ATL电池通过了CQC认证;在当时现有的检测方法没有检测出问题,且符合国标的情况下,三星认为没有问题可以上市。这个解释说得通,判决书里写到“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一款通过检测符合国标的手机确实可以认为没有问题,只是出问题的原因在当时的检测手段下都没有检测出来。
声明对老回的人格侵害。因为我没有直接接触证据,所以我不能判定三星是否构成对老回的人格侵害。我是觉得法院认定三星不构成对老回人格侵害的认定过程有点问题。老回提出:[三星在9月29号发布的声明上表示自燃的手机均系外部冲击导致燃损,但是老回的N7是产品缺陷自燃的并不是外部冲击所致,三星发布的声明导致他被众多KOL网友围攻,从而人格受到侵害。]法院认为:[三星在9月29号发布声明的时候不知道Note7的燃损是因产品缺陷所致,故认定三星不构成对老回的人格侵害。]不知道自燃这一段就像我刚刚说的没有问题;不过判决书上也没写认定外部冲击的证据,总感觉缺了点什么。
总的来说,越秀法院这个判决没有什么大问题,就是在认定不构成侵害上有点草率。希望大家理性讨论
先说我的看法,我认为法院对三星不构成欺诈的认定没有问题;但是对三星不构成侵害老回人格的认定有异议。
老回的请求有五条:1.三星在9月2号和9月14号发布的声明构成欺诈。2.就欺诈行为和9月29号发布外部冲击导致燃烧的声明导致对老回人格侵害赔礼道歉。3.就欺诈行为做出三倍赔偿。4.赔烧坏的电脑。5.三星承担餐旅费。
请求还算好,没什么出格,也没有一些贱婢口中说的31亿和北京一套房。第一条是认定欺诈,第二条就欺诈行为道歉和第三条跟第一条是附带关系,第四、五条没什么好讨论的,主要讨论欺诈和对老回构成人格侵害。
先说欺诈。通俗的来说,认定欺诈行为必须要有两个要素“报假”或“瞒真”,满足其一即可。三星的理由是Note7手机通过了3C认证,SDI和ATL电池通过了CQC认证;在当时现有的检测方法没有检测出问题,且符合国标的情况下,三星认为没有问题可以上市。这个解释说得通,判决书里写到“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一款通过检测符合国标的手机确实可以认为没有问题,只是出问题的原因在当时的检测手段下都没有检测出来。
声明对老回的人格侵害。因为我没有直接接触证据,所以我不能判定三星是否构成对老回的人格侵害。我是觉得法院认定三星不构成对老回人格侵害的认定过程有点问题。老回提出:[三星在9月29号发布的声明上表示自燃的手机均系外部冲击导致燃损,但是老回的N7是产品缺陷自燃的并不是外部冲击所致,三星发布的声明导致他被众多KOL网友围攻,从而人格受到侵害。]法院认为:[三星在9月29号发布声明的时候不知道Note7的燃损是因产品缺陷所致,故认定三星不构成对老回的人格侵害。]不知道自燃这一段就像我刚刚说的没有问题;不过判决书上也没写认定外部冲击的证据,总感觉缺了点什么。
总的来说,越秀法院这个判决没有什么大问题,就是在认定不构成侵害上有点草率。希望大家理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