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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元朝法律中的“各从本俗法”原则(作者: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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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元世祖忽必烈建立元朝,统一中国之后,不仅继承了大蒙古国时期包括法律思想和法律传统的很多传统,也丰富了法律的多元化内容,其中"各从本俗法"的实行,不仅体现了元朝统治者对本民族固有法律的认可,也体现了对其他少数民族法文化传统的尊重,表明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后灵活的社会调整手段。


IP属地:四川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8-12-17 17:36回复


    IP属地:四川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8-12-1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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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四川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18-12-1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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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同学好久木有冒泡了啊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8-12-17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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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才女王者归来了。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8-12-17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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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篇文章在论证自己观点时所使用的论据有点牵强。并没有足够的史料支撑,比如说对蒙古人用《大扎撒》,只是一个理想中的推测。就《元典章》和《通知条格》中的一些案例来看,蒙古人和其他民族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多大的区别。
            至于所谓的回回法,也并非贯穿元朝历史始终,泰定帝去世倒剌沙倒台以后,回回哈的司直接就撤了。当然,至于四大汗国,自然用的是回回法,这没什么说的。
            元朝在中原,江南,西北地区本来就只有一套法律体系,不存在各从本俗的法律区别对待,至少官方并无意识,大多数条格都是适用于这些地方的所有公民的。


            IP属地:宁夏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8-12-18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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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后面说什么当达鲁花赤,量刑与刺字方面的区别对待,就更谈不上反应各从本俗法的精神了。
              显然,不是因为蒙古人或色目人没有刺字作为惩罚的旧俗,所以才不让他们刺字,就是因为要优待他们,扩大统治基础而已。把这些事儿往这篇文章里放,颇有些不知所云,逻辑存在漏洞。


              IP属地:宁夏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8-12-18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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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久不见霍才女,欢迎回来。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9-01-05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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