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长们求助个题
10、2015年1月1日,甲将房屋租赁给乙。双方合同约定:租期三年,乙交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额的押金,租金按月交付。如果乙不按期交付房租,甲有权解除该租赁合同。
设:2016年1月,单位指派乙赴外地常住。乙遂搬离租赁房屋,再未交付租金。2018年2月15日,乙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才知道甲已经将自己诉诸法院,要求自己支付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租金。乙在法庭上表示,根据合同约定,自己在2016年1月未付租金,合同即告解除。且自己自合同解除后,再未使用该房屋。故自己只应承担2016年1月这一个月的租金。问题: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麻烦给点详细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