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申诉,申诉人依法申请阅卷,歙县法院 根据没有出台的“内部”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查阅复制公安诉讼卷需要经过公安局同意”。至函歙县公安局,吴双斌副局长批复:“刑事案件诉讼案正卷中公安卷内容不属于信息公开内容,非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在诉讼活动或纪律检查等工作需要,不得查阅和复制”。法院将询函复印件给申请人,当做申请阅卷的答复。
因网上查不到省高院的规定,向歙县法院申请公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档案管理规定》,胡副院长回复让申请人向省高院申请。省高院回复从未出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档案管理规定》。
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证据经过开庭质证,不存在保密性。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司法解释》和最高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辩护人可以阅卷。《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包括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伪造省高院规定不让申诉人阅卷,是披着法律外衣的罪恶。
![](http://imgsrc.baidu.com/forum/w%3D580/sign=dc273438584e9258a63486e6ac82d1d1/fb795bdf8db1cb139c50e04fd354564e93584b87.jpg)
因网上查不到省高院的规定,向歙县法院申请公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档案管理规定》,胡副院长回复让申请人向省高院申请。省高院回复从未出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档案管理规定》。
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证据经过开庭质证,不存在保密性。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司法解释》和最高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辩护人可以阅卷。《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包括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伪造省高院规定不让申诉人阅卷,是披着法律外衣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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