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于2018年8月做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3-8月,出借人宋女士先后3次在信和财富一名业务经理的引导下,签订了《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宋女士将通过受让相关债权的方式实现出借,其中还涉及到之前已经成立的《借款协议》,以及实现此次转让债权所需的《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但宋女士对于这种复杂的嵌套式协议安排,并没有仔细查阅,而是在匆匆签过协议之后,就向业务经理提供的一个所谓债权转让人的银行账户中先后当场转入了32万元。
但事实上,上述相关协议中明确规定,宋女士不能违反有关委托划扣的规定将出借资金直接支付给债权转让方,否则宋女士需要自行承担损失。但后经法院查明,宋女士分3次出借的32万元,在转入债权转让人账户当天即被转入了这名引导宋女士投资的业务员本人的银行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