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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小区的配套设施谁持有所有权?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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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小区的配套设施所有权问题分析如下:
《物权法(草案)》的态度是(见第76条第2款):“若双方有约定,从约定;若约定不明,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之外,属业主共有。”——这是推定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属于业主。不过,这仍不免招来非议。反对者认为,由于所有文件基本上都在开发商手里,开发商很容易“证明”自己享有对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因此,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应直接规定配套设施属于业主所有。


1楼2019-06-24 21:34回复
    小区配套设施的权属应该依照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不明,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配套设施所有权的归属;或者,可考虑以立法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各类配套设施的权属,并且以适当措施加以保障执行(比如,规定约定不明确的不予登记备案,或者以之作为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审核内容,等等)。重要的问题是,法律不宜强制性地限制房地产买卖的具体交易方式。


    2楼2019-06-24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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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


      3楼2019-06-24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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