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小区的配套设施所有权问题分析如下:
《物权法(草案)》的态度是(见第76条第2款):“若双方有约定,从约定;若约定不明,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之外,属业主共有。”——这是推定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属于业主。不过,这仍不免招来非议。反对者认为,由于所有文件基本上都在开发商手里,开发商很容易“证明”自己享有对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因此,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应直接规定配套设施属于业主所有。
《物权法(草案)》的态度是(见第76条第2款):“若双方有约定,从约定;若约定不明,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之外,属业主共有。”——这是推定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属于业主。不过,这仍不免招来非议。反对者认为,由于所有文件基本上都在开发商手里,开发商很容易“证明”自己享有对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因此,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应直接规定配套设施属于业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