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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盟│吧务录·科普篇】:名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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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9-06-27 23:46回复
    -大齐律令第一卷:名例律。


    2楼2019-06-27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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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
      1.00五刑
      (1)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5)死刑。分绞和斩二等。
      ① 打十至五十下的为笞刑,打六十至一百下的为杖刑,责打部位为背、臀、腿。
      ② 以上几种主刑都是针对男性犯人而言的,对于女性犯人,五刑则是指:刑舂,拶刑,杖刑,赐死,宫刑。
      ③ 而除主要的五刑之外还有磔(俗称车裂或五马分尸)、髡(既剃发)、髌(也作膑,割膝骨)、刵(割耳朵) ,醢(剁成肉酱),枭首,弃市,族诛等。


      3楼2019-06-27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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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笞刑五等:
        笞一十。赎铜一斤。
        笞二十。赎铜二斤。
        笞三十。赎铜三斤。
        笞四十。赎铜四斤。
        笞五十。赎铜五斤。
        ② 杖刑五等:
        杖六十。赎铜六斤。
        杖七十。赎铜七斤。
        杖八十。赎铜八斤。
        杖九十。赎铜九斤。
        杖一百。赎铜十斤。
        ③ 徒刑五等:
        一年。赎铜二十斤。
        一年半。赎铜三十斤。
        二年。赎铜四十斤。
        二年半。赎铜五十斤。
        三年。赎铜六十斤。
        ④ 流刑三等:
        二千里。赎铜八十斤。
        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
        三千里。赎铜一百斤。
        ⑤ 死刑二等:绞。斩。赎铜一百二十斤。


        5楼2019-06-27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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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1.01
          凡笞杖罪名折责概用竹板长五尺五寸小竹板大头阔一寸五分小头阔一寸重不过一斤半大竹板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其强盗人命事件酌用来棍
          1.02
          夹棍中梃木长三尺四寸两旁木各长三尺上圆下方圆头各阔一寸八分方头各阔二寸从下量至六寸处凿成圆窝四个面方各一寸六分深各七分拶指以五根圆木为之各长七寸径圆各四分五厘[按此段言夹棍拶指之式也下段方言用夹棍之法]其应来人犯不得实供方来一次再不实供许再来一次用刑官有任意多用者该管上司不时察参傥有徇隐事发并交部议处
          1.03
          凡寻常枷号重二十五斤重枷重三十五斤枷面各长二尺五寸阔二尺四寸至监禁人犯止用细鍊不用长枷
          1.04
          凡民人犯军流徒罪者俱至配所照应杖之数折责惟缘坐流罪不加杖
          1.05
          各省问刑衙门夹棍州县呈明知府验烙知府呈明按察司验烙按察司呈明督抚验烙其尺寸长短宽窄俱刻於中挺之上如有擅用未曾验烙夹棍者以酷刑题参
          1.06
          每年正月六月俱停刑内外立决重犯俱监固俟二月初及七月立秋之后正法其五月内交六月节及立秋在六月内者亦停正法
          1.07
          每年於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如立秋在六月内以七月初一日为止内外问刑衙门除窃盗及斗殴伤人罪应杖笞人犯不淮减免其余罪应杖责人犯各减一等递行八折发落笞罪宽免如犯案审题在热审之先而发落在热审期内者亦照前减免傥审题虽在热审期内而发落已逾热审者概不准其减免至热审期内监禁重犯令管狱官量加宽恤其枷号人犯俱暂行保释俟立秋后再行照例减等补枷满日发落
          1.08
          赎刑[五刑中俱有应赎之款附列於此以便引用]
          纳赎[无力依律决配有力照律纳赎]
          收赎[老幼废疾天文生及妇人折杖照律收赎]
          赎罪[官员正妻及例难的决并妇人有力者照律赎罪]
          纳赎
          笞一十[银二钱五分]笞五十[银一两二钱五分]杖六十[银三两]杖一百[银五两]徒一年[银七两五钱]流[二十两]
          收赎
          笞一十[银七厘五毫]笞五十[银三分七厘五毫]杖六十[银四分五厘]杖一百[银七分五毫]徒一年[银一钱五分]徒三年[银三钱]流二千里[银三钱七分五厘]三千里[银四钱五分]绞斩[银五钱二分五厘]
          赎罪
          笞一十[银一钱]笞五十[银五钱]笞六十[银六钱]杖一百[银一两]徒一年[银一两七分五厘]徒三年[银一两二钱二分五厘]流一千里[银一两三钱]三千里[一两三钱七分五厘]绞斩[银一两四钱五钱]
          1.09
          凡律例开明准纳赎不准纳赎者仍照旧遵行外其律例内未经开载者问刑官临时详审情罪应准纳赎者听其纳赎不应准纳赎者照律的决发落如承问官滥准纳赎者交该部议处多取肥己者计赃科罪
          1.10
          各坛祠祭署奉祀祀丞神乐观提点协律郎赞礼郎司乐等官并乐舞生及养牲官军有犯奸盗诈伪失误供祀并一应赃私罪名官及乐舞生罢黜军革役仍照律发落若讦告词讼及因人连累并一应公错过误犯罪者照律纳赎
          1.11
          太常寺厨役但系讦告词讼过误犯罪及因人连累问该笞杖罪名者纳赎仍送本寺著役徒罪以上及奸盗诈伪并有误供祀等项不分轻重俱的决改拨光禄寺应役
          1.12
          凡官员有先参婪赃革职提问者如审无婪赃入己止拟因公那用因公科歛及坐赃致罪犯该杖一百者革职徒流军罪依例决配如罪在杖一百以下者依文武官犯私罪律交部议处分别降罚其先经革职之处准予开复
          1.13
          僧道官有犯径自提问及僧道有犯奸盗诈伪并一应赃私罪名责令还俗仍依律例科断其公事失误因人连累及过误致罪者悉准纳赎各还职为僧为道
          1.14
          妇女犯奸杖罪的决枷罪收赎
          1.15
          妇人有犯奸盗不孝者各依律决罚其余有犯笞杖并徒流充军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与命妇官员正妻俱准纳赎  1.16
          生员不守学规好讼多事者俱斥革按律发落不准纳赎
          1.17
          凡文武官犯罪本案革职其笞杖轻罪毋庸纳赎若革职后另犯笞杖罪者照律纳赎徒流军遣依例发配有呈请赎罪者刑部核其情节分别准赎不准赎二项拟定奏明请旨不得以可否字样双请入奏其贪赃官役概不准纳赎
          1.18
          凡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一切有顶戴官有犯笞杖轻罪照例纳赎罪止杖一百者分别咨参除名所得杖罪免其发落徒流以上照例发配至生监犯罪除应杖一百及徒流以上并速议题案内无论笞杖堩於办结后知照礼部外其寻常律应纳赎之生监应否禠革开复会同礼部办理


          6楼2019-06-27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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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
            2.00十恶
            一曰谋反 [谓谋危社稷]
            二曰谋大逆 [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曰谋叛 [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
            四曰恶逆 [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 [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采生折割造畜蛊毒魇魅]
            六曰大不敬 [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谱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
            七曰不孝 [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 [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九曰不义 [谓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本管官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若杀见受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十曰内乱 [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7楼2019-06-27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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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
              3.00八议
              一曰议亲[谓皇家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二曰议故[谓皇家故旧之人素得侍见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议功[谓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众来归安济一时或开拓疆宇有大勋劳铭功太常者]
              四曰议贤[谓有大德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为法则者]
              五曰议能[谓有大才业能整军旅治政事为帝王之良辅佐者]
              六曰议勤[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或出使远方经涉艰难有大勤劳者]
              七曰议贵[谓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8楼2019-06-27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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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4.八议者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律』5.皇太子妃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请,谓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别奏请。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律』6.七品以上之官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律』7.应议请减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若应以官当者,自从官当法。其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除名者,免居作。即本罪不应流配而特配者,虽无官品,亦免居作,。其於期以上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过失杀伤,应徒;若故殴人至废疾,应流;男夫犯盗谓徒以上。及妇人犯奸者:亦不得减赎。有官爵者,各从除、免、当、赎法。
                『律』8.妇人有官品邑号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不得荫亲属。若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
                『律』9.五品以上妾有犯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律』10.人兼有议请减诸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不得累减。若从坐减、自首减、故失减、公坐相承减,又以议、请、减之类,得累减。
                『律』11.以理去官诸以理去官,与见任同。解虽非理,告身应留者,亦同。 赠官及视品官,与正官同。视六品以下,不在荫亲之例。 用荫者,存亡同。 及藉所亲荫而犯所亲祖父母、父母者,并不得为荫。 即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者,亦不得以荫论。 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以子荫。虽出,亦同。 其假版官犯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律』12.无官犯罪诸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谓从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内者,不以官当、除、免。犯十恶及五流者,不用此律。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余罪论如律。其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
                『律』13.官当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若犯公罪者,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各加一年当。 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 其有二官,谓职事官、散官、卫官同为一官,勋官为一官。 先以高者当,若去官未叙,亦准此。 次以勋官当。 若有余罪及更犯者,听以历任之官当。历任,谓降所不至者。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职,犯罪以流内官当及赎徒年者,各解流外任。
                『律』14.除名诸犯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本应缘坐,老、疾免者,亦同。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狱成,谓赃状露验及尚书省断讫未奏者。 即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犯奸、盗、略人,若受财而枉法者,亦除名;奸,谓犯良人。盗及枉法,谓赃一疋者。狱成会赦者,免所居官。 会降者,同免官法。其杂犯死罪,即在禁身死,若免死别配及背死逃亡者,并除名;皆谓本犯合死而狱成者。 会降者,听从当、赎法。


                9楼2019-06-27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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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律解读:罪名与刑罚
                  (一)五刑
                  1、死刑。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2、流刑。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即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二)“十恶”制度是指严重威胁专制君主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血缘伦理关系的犯罪。
                  齐律“十恶”按性质划分。
                  可以归为三类:
                  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主要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大不敬。
                  2、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残忍的犯罪。主要包括: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主要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三)六杀齐律区分了杀人罪的六种情形:
                  即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临时犯意)、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误杀(因为种种原因杀错杀人对象)、戏杀(以力共戏,杀人)、过失杀(由于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六种情况。根据杀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表现等,齐律给予不同的处罚,反映了当朝刑法的完备和立法技术的进步。
                  (四)六赃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
                  (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
                  (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
                  (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
                  (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
                  (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收受财物的行为。
                  (五)保辜对于手足伤人和器物伤人等犯罪,齐律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对于伤害后果不是能够立即显现的,特别规定了保辜制度。也就是规定一定的观察时期,在限定的时期内死亡的,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外死亡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责任。齐律规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有不科学的地方,但仍然是一个进步。
                  议亲,即皇帝的亲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德行出众的人;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议功,即对国家有大功劳的人;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特别勤于政务的人;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齐法律规定,上述八种人犯了死罪时,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要先禀报皇帝,说明他们犯的罪行,以及应议的种类,然后请求大臣商议处罚方案,然后交皇帝决定批准。如果犯的是“流”罪以下,就不必再议,照惯例减一等处理。但如果犯了十恶重罪,享受八议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仍然流放。


                  10楼2019-06-27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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