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2019年经税务局查账,认定该公司2013年至2019年合计偷税10万元整(非增值税,非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其中2013年认定的偷税额为4.9万,2014至2019年认定的偷税额是5.1万)。经下发补税、行政处罚等通知后,公司及公司负责人A无力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2013年度至2019年度中,公司负责人没有变更过,始终为负责人A,2013年公司会计是甲,2014年已经离职,2014-2019年公司会计是乙,请问,假若公司最终无法补缴税款,税务局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那么,会计甲的追诉时效过了么?
疑问:1、单单从刑法的追诉时效的规定来看,2013年的涉案额比较小,达不到数额巨大的情况下,会计甲的协助偷税行为已经过了五年,貌似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如果简单的理解,追诉时效过期,司法机关就不立案了。但此案在负责人A始终经营着2013年至2019年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必定会对整个偷税行为作为逃税进行立案,立案后,会计甲的追诉时效此时可以算过期而单单不对甲立案么?或者说会计甲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了么?
2、有的说法是,逃税是单位犯罪,或者说是团伙犯罪?此案算是团伙犯罪还是共同犯罪?如果负责人A是主犯,会计甲和会计乙算是从犯或协助犯,还是共犯?企业偷税行为具有连续性,整个连续过程中,有人新入职,有人离职,对于离职的相关人,追诉时效有无特别的解释或案例?
3、做一个假设,比如一单盗窃案,价值较大,实施盗窃的主犯追诉时效是10年的话,从犯如果实施的行为较轻,假设从犯的刑期在2年的情况下,盗窃的从犯的追诉时效又是怎样认定?但这个假设仅仅是一次的犯罪行为,不具有连续性,也不能类推上述的逃税案。
4、税收征管法对偷税是无期限追缴的,但刑法又有追诉时效的规定,如何理解税收征管法的“无限期追缴”与刑法的“追诉时效”之间的“矛盾”,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追缴税款无时间的规定,假如过了20年才发现有偷税行为仍然可以追缴,比如设立黑名单,让欠税者无法乘坐高铁飞机等,但司法机关就不立案调查了?
请大神指点,会计甲的追诉时效过了么?
疑问:1、单单从刑法的追诉时效的规定来看,2013年的涉案额比较小,达不到数额巨大的情况下,会计甲的协助偷税行为已经过了五年,貌似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如果简单的理解,追诉时效过期,司法机关就不立案了。但此案在负责人A始终经营着2013年至2019年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必定会对整个偷税行为作为逃税进行立案,立案后,会计甲的追诉时效此时可以算过期而单单不对甲立案么?或者说会计甲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了么?
2、有的说法是,逃税是单位犯罪,或者说是团伙犯罪?此案算是团伙犯罪还是共同犯罪?如果负责人A是主犯,会计甲和会计乙算是从犯或协助犯,还是共犯?企业偷税行为具有连续性,整个连续过程中,有人新入职,有人离职,对于离职的相关人,追诉时效有无特别的解释或案例?
3、做一个假设,比如一单盗窃案,价值较大,实施盗窃的主犯追诉时效是10年的话,从犯如果实施的行为较轻,假设从犯的刑期在2年的情况下,盗窃的从犯的追诉时效又是怎样认定?但这个假设仅仅是一次的犯罪行为,不具有连续性,也不能类推上述的逃税案。
4、税收征管法对偷税是无期限追缴的,但刑法又有追诉时效的规定,如何理解税收征管法的“无限期追缴”与刑法的“追诉时效”之间的“矛盾”,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追缴税款无时间的规定,假如过了20年才发现有偷税行为仍然可以追缴,比如设立黑名单,让欠税者无法乘坐高铁飞机等,但司法机关就不立案调查了?
请大神指点,会计甲的追诉时效过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