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 正 声 明
近期,有不法机构和个人以“北京演艺学院”、“北京演艺专修学院”等名义在百度贴吧、百度知道等社交网络平台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甚至恶意诋毁我院名誉。其推荐、诱骗考生到其他院校就读等现象,误导广大考生,谋取不法利益。为了维护北京演艺专修学院的社会声誉,保障社会公众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现我院郑重声明如下:
一、北京演艺专修学院从未授权任何机构使用“北京演艺专修学院”、“北京演艺学院”等名义进行招生宣传。
为防止网络诈骗和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我院从未建立或授权建立任何形式的QQ群和微信群。如贸然加入,后果自负!
社会公众和广大考生若发现以“北京演艺专修学院”、“北京演艺学院”等名义进行招生宣传的非官方机构和个人,应小心明辨真伪,不要上当受骗。并请及时向我院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10-69736888。
四、为方便广大考生和家长更详尽的了解我院情况,请进入我院官网和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了解。以免上当受骗。
★北京演艺专修学院官网:http://www.interart.cn ★我院官网微信公众号:北京演艺专修学院
五、在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一百二十条以侵犯他人名誉权方式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对方的信誉、声誉”的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在规定损害信誉、声誉罪时,将个人、新闻媒体,包括竞争对手均规定为该罪主体,给予刑事处罚,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信誉、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单位犯本罪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对于恶意诋毁我院声誉和使用非法手段进行品牌攻击的行为,我院都将依法追究,绝不留情。
特此声明!
北京演艺专修学院
2019年7月22日
近期,有不法机构和个人以“北京演艺学院”、“北京演艺专修学院”等名义在百度贴吧、百度知道等社交网络平台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甚至恶意诋毁我院名誉。其推荐、诱骗考生到其他院校就读等现象,误导广大考生,谋取不法利益。为了维护北京演艺专修学院的社会声誉,保障社会公众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现我院郑重声明如下:
一、北京演艺专修学院从未授权任何机构使用“北京演艺专修学院”、“北京演艺学院”等名义进行招生宣传。
为防止网络诈骗和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我院从未建立或授权建立任何形式的QQ群和微信群。如贸然加入,后果自负!
社会公众和广大考生若发现以“北京演艺专修学院”、“北京演艺学院”等名义进行招生宣传的非官方机构和个人,应小心明辨真伪,不要上当受骗。并请及时向我院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10-69736888。
四、为方便广大考生和家长更详尽的了解我院情况,请进入我院官网和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了解。以免上当受骗。
★北京演艺专修学院官网:http://www.interart.cn ★我院官网微信公众号:北京演艺专修学院
五、在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一百二十条以侵犯他人名誉权方式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对方的信誉、声誉”的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在规定损害信誉、声誉罪时,将个人、新闻媒体,包括竞争对手均规定为该罪主体,给予刑事处罚,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信誉、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单位犯本罪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对于恶意诋毁我院声誉和使用非法手段进行品牌攻击的行为,我院都将依法追究,绝不留情。
特此声明!
北京演艺专修学院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