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3年购买了合肥某开发商顶楼的房子,2014年10月交房,2016年装修入住,入住后发现家里的墙振动产生嗡嗡的声音还有巨大的振动声,经过观察声音来自于电梯机房的电机(电梯井与我的客厅和厨房共用一堵墙)。期间多次找过物业要求进行噪声治理,物业就通知电梯维保进行调试,反复调试很多次基本无效果。本人在网上查询了解噪声产生原理,也咨询过深日机电和静之源降噪公司,发现声音产生原理为电机产生的振动声通过房屋的承重墙传递至房间内,只能通过减震措施才能解决噪声问题。
2018年11月本人投诉合肥市经开区环保分局,环保分局以不具有住宅内设备噪声的执法权不受理,依据为环境保护部2011发布的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适用于住宅内设备评价。我以复函中环保局有调解职责要求调解,经过环保局调解物业同意进行对电梯机房进行降噪处理。我要求物业进行电机隔振处理,物业仍选择低成本的隔音棉进行了简单处理,基本没有任何效果。期间我也投诉了住建部和质检局,住建部回复由监理负责,质检局回复只负责电梯安全问题不负责噪声问题。无奈我置信开发商,要求费用共担的形式进行解决,开发商却更换抱闸器草草了事,噪声基本上没有改善。
实在没法了只能起诉,首要的是寻找检测机构对室内进行检测,在合肥找了二十多家检测机构只有五家能测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且五家中只有一两家愿意为投诉类的出具检测报告但不负责评价,就找了一家庐阳区的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结果发现厨房的500hz和250hz和室内的250hz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1类限值,奇怪的是等效A声级基本不超,我也研究过很久,可能和检测的时间有关,等效A声级是评价一段时间噪声能量均值,而电梯是起动和停止的时候声音最大,时间越长等效A声级测量值就越小,而且标准制定的也不合理,人体感受噪声是相对背景噪声值而言,如果背景噪声值很低,噪声值即使不大也让人感到不舒适,如果背景噪声值高感受噪声的敏感度就差。2019年4月我拿着这份报告到肥西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同时也找了几个住宅内设备噪声的判决书,判决书基本是按《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进行判决的,可是肥西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以《声环境质量标准》二类声功能区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低要求住宅室内噪声标准判决,以2011年环境保护部的复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适用住宅内设备噪声驳回了我的诉求。本人不服进行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上诉理由为《声环境质量标准》评价的是声功能区的噪声限值,不是评价室内噪声限值的法律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对结构噪声和大气噪声未明确区分,也没有低频噪声的标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驳回我的上诉。
此贴第一想和大家分享一下个人经验,第二是想告诉大家在安徽省起诉电梯噪声的胜诉率几乎没有,除非你检测的噪声能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低要求标准,这种可能性不大,等效A声级能超过这两个标准基本上很难。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具住宅内噪声标准,这声音只有住的人才能体会。
2018年11月本人投诉合肥市经开区环保分局,环保分局以不具有住宅内设备噪声的执法权不受理,依据为环境保护部2011发布的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适用于住宅内设备评价。我以复函中环保局有调解职责要求调解,经过环保局调解物业同意进行对电梯机房进行降噪处理。我要求物业进行电机隔振处理,物业仍选择低成本的隔音棉进行了简单处理,基本没有任何效果。期间我也投诉了住建部和质检局,住建部回复由监理负责,质检局回复只负责电梯安全问题不负责噪声问题。无奈我置信开发商,要求费用共担的形式进行解决,开发商却更换抱闸器草草了事,噪声基本上没有改善。
实在没法了只能起诉,首要的是寻找检测机构对室内进行检测,在合肥找了二十多家检测机构只有五家能测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且五家中只有一两家愿意为投诉类的出具检测报告但不负责评价,就找了一家庐阳区的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结果发现厨房的500hz和250hz和室内的250hz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1类限值,奇怪的是等效A声级基本不超,我也研究过很久,可能和检测的时间有关,等效A声级是评价一段时间噪声能量均值,而电梯是起动和停止的时候声音最大,时间越长等效A声级测量值就越小,而且标准制定的也不合理,人体感受噪声是相对背景噪声值而言,如果背景噪声值很低,噪声值即使不大也让人感到不舒适,如果背景噪声值高感受噪声的敏感度就差。2019年4月我拿着这份报告到肥西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同时也找了几个住宅内设备噪声的判决书,判决书基本是按《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进行判决的,可是肥西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以《声环境质量标准》二类声功能区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低要求住宅室内噪声标准判决,以2011年环境保护部的复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适用住宅内设备噪声驳回了我的诉求。本人不服进行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上诉理由为《声环境质量标准》评价的是声功能区的噪声限值,不是评价室内噪声限值的法律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对结构噪声和大气噪声未明确区分,也没有低频噪声的标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驳回我的上诉。
此贴第一想和大家分享一下个人经验,第二是想告诉大家在安徽省起诉电梯噪声的胜诉率几乎没有,除非你检测的噪声能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低要求标准,这种可能性不大,等效A声级能超过这两个标准基本上很难。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具住宅内噪声标准,这声音只有住的人才能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