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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白云区:非吸不能按民间借贷处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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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院长:
您好!
我们是贵院辖区内盛融在线案件的受害人。贵院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6)粤0111刑初198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进入执行阶段。
近日,受害人从检察院和贵院获悉;扣押、查封的资产被提出执行异议,且该资产在刑事上无法证明是违法所得,无法处置。建议我们按民间借贷另行民事起诉,受害人之一陈国海也曾就本案提起民事诉讼,贵院作出(2018)粤0111民初4862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陈国海的起诉。
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断章取义,偷换概念。理由如下:
1,本案已被贵院定性为非吸刑事案,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涉案财产的处置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判决书的第三项载明;追缴被告人刘志军、李慧君的违法所得、财务(详见扣押、查封清单),按各投资人的未收回金额比例发还给各投资人:追缴不足部分责令上述二被告人退赔,并按各投资人未收回金额比例发还各投资人。
二、被扣押查封财产违法所得返还投资人;非违法所得应按追缴不足部分赔偿投资人。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年8月26日)第二条的规定:“如果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有一部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这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和家属均有退赔义务”。根据《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的处理》第二百三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对无法分割退还的财产,应当在结案后予以拍卖、变卖,对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还。
但本案被查封、扣押财产是审判前随案移交,是犯罪分子量刑、获得轻判的主要依据,非违法所得部分不能退还。
三、依法追缴大华仁盛、江苏联炬等相关涉案财产,返还受害人。
贵院生效判决书已确认志科公司大华仁盛科技集团公司与大华仁盛铝合金管业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明细及记账凭证;江苏联炬公司的借款合同、股权说明及资产情况列表。确认上述资产是涉案资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综上,贵院应严格按生效判决书驳回执行异议,依法对涉案资产处置、拍卖;否则,应本案重新审理,重新裁判。刘志军、李慧君就具有非法占有投资人款项的主观故意。相关公职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充当犯罪分子的帮凶。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本案已严重超期。广大受害人恳请尽快处置查封、扣押财产,不足部分追缴退赔受害人,不做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财产的帮凶。受害人恳请院长督促本按执行。


IP属地:河北1楼2019-09-29 23:0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