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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广州中级法院院长的公开信:非吸案返款不应让受害人另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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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广州中级法院王院长:
我们是广东省白云区法院审判的盛融在线非吸案的受害人,白云区法院作出(2016)粤0111执1630号刑事判决,并与2018年2月1日移送被执行人退赔一案,案号为(2018)粤0111执1630号。
白云区法院立案将近2年的时间,不但没有追缴非吸存款,又以被扣押查封财产在刑事上无法证明是违法所得无法处置,近日要解封,并退还借款人及借款公司,建议我们另行提起代位民事诉讼。白云区法院是消极执行,执行不作为。
故意回避借款公司的款项是违法所得。
一 、判决书第三项载明:追缴刘志军、李慧君的违法所得、财务(详见扣押、查封清单),按各投资人未收回金额比例发还各投资人;追缴不足部分责令上述二被告人退赔,并按各投资人未收回金额比例发还各投资人。我们认为判决公平公正。
二、判决书确认的证据:刘志军、李慧君签订的借款合同;大华仁盛科技集团公司及大华仁盛铝合金管业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明细及记账凭证;江苏联炬公司的借款合同,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对被告人名下财产查封清单、扣押决定书。
法院判决书认定:刘志军、李慧君的违法所得已经通过借款,转移到刘志军、李慧君及大华、联炬公司名下。
我们认为法院认定准确无误。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十二条 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
关于第三人就随案移交扣押、查封财产提出异议。
依据《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规定》第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规定》第十五条 :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依照此条款规定,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接到由审判部门做出的新的认定,执行部门应继续执行。
综上,我们认为,白云区法院应依判决书,追缴刘志军、李慧君及大华、联炬公司借款,按比例返还投资人。至于被扣押财产是不是违法所得及借款公司与志科公司是民间借贷,与本案无关。刘、李及大华、联炬按借款合同返还借款后,才能解封扣押财产。
受害人恳请上级法院督促白云区法院按生效判决书追缴并返还非吸存款。


IP属地:河北1楼2019-10-25 21:51回复
    懒财吧务忽视警告,继续顶风作案,强烈要求,开除懒财吧务。懒财吧务忽视警告,继续顶风作案,强烈要求,开除懒财吧务。吧务像这样对借款人,越说明懒财问题大。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9-10-2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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