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尔塔吧 关注:96贴子:1,130
  • 4回复贴,共1

【万嵊】万嵊天国宪法《通天律典》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丑时末刻天子梦中闻一雅士笑而不语
子作揖问候雅士曰:治天下安乐乎?
子曰:不乐乎,万嵊案牍成日忧心,今事未毕明事将来
雅士曰:天下之难,在于无形之德衰于俗,是故有形之体辅之,天下安矣
子曰:如何造此有形之体?
雅士曰:老朽助你一把
子曰:如何助之?莫非尔愿登国师之位
雅士语止,漫步而踪渐消
天子惊醒,突四方地牛苏醒,震动神都.
天子急召钦天监,莫得原因
不一会之,地牛沉睡
辰时旭出,奇异事生,神都万户无一受灾,墙桓无一崩裂倒塌
惟西南城郊林内五光并起
天子急令御林军探知
不下三刻,报曰:临终石碑莫名现,近观闻题曰:通天律典
子惊,不久笑而命工部召集兵丁运碑于朝,隔日五一正式立于朝门,通告四海遵行


1楼2020-01-28 19:27回复
    第一章 皇统
    第二章 庶民
    第三章 国爵
    第四章 内阁
    第五章 中书省
    第六章 都察院
    第七章 翰林院
    第八章 财政税赋
    第九章 通国颁行


    2楼2020-01-28 19:29
    回复
      第一章 皇统
      第一条 天子为天朝万世一系君主,永永尊戴。
      第二条 皇统之延续,由天子决议之,不受干涉。
      第三条 天子皇族之规范,另立皇室大典规定之,不受本律典结制。
      第四条 天朝之一切权力,应天子而生,不属于任何人。
      第五条 天朝诸律之位阶,皆次于天子,故天子不受天朝诸律制约。
      第二章 庶民
      第六条 自然出生于天朝皇舆者,皆为庶民,经户务确认者得享有天朝子民权利。
      第七条 天朝子民在不颠覆皇统及破坏天朝体制之前提下,享有自由权。
      第八条 天朝子民,凡资质聪颖者,得享有入仕权。
      第九条 天朝子民,凡有民间争执或遭无故损害权益者,得享有状诉权。
      第十条 天朝子民,除享有既有权益外,亦有致力建设天朝之义务。
      第三章 国爵
      第十一条 天朝子民,凡于政、军或其他方面于天朝有卓著贡献者,经天子确认将得以获授爵位。
      第十二条 天朝国爵位别,由高而低依续为:公、侯、伯。
      第十三条 国爵持有者,得获授封号,公级得依历朝历代国号为封号;侯级伯级得依今制之道府县名为封号。
      第十四条 国爵之荣耀地位,高于庶民,低于天子,与诸皇族地位比照依皇室大典规范。
      第十五条 获授国爵者虽对天朝有卓著贡献,惟国爵身分应为万民表率,行为逾越者仍须酌情惩治。
      第四章 内阁
      第十六条 内阁负责处理全国性政务或天子之特别事务。
      第十七条 内阁,由中极殿大学士领导,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内阁设殿大学士及各级学士数名。
      第十九条 内阁没有命令之权,惟能上奏天子颁布敕令。
      第二十条 内阁官员,只对天子负责,不受其他机关限制。
      第五章 中书省
      第二十一条 中书省统筹天朝政务,辅弼天子。
      第二十二条 中书省设丞相一人,领导百官。
      第二十三条 中书省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政务。
      第二十四条 中书省设太常光禄太仆大理鸿胪庶论六寺,辅助政务。
      第二十五条 中书省各机关职责,另立中书政律规定之。
      第六条 都察院
      第二十六条 都察院监督审察天朝百官,辅弼天子。
      第二十七条 都察院设都御史一人,主持院务。
      第二十八条 都察院设各级御史数名。
      第二十九条 都察院得主审官吏渎职并定罪,惟刑部与大理寺须辅审。
      第三十条 都察院上承天子,不受其他机关限制。
      第七章 翰林院
      第三十一条 翰林院掌天朝学术研究,辅弼天子。
      第三十二条 翰林院设掌院学士一人,主持院务。
      第三十三条 翰林院设各级学士及供奉数名。
      第三十四条 翰林院为天朝最高学术机关,天朝各级教育校所当奉为学术典范。
      第三十五条 翰林院另设国史馆,编修国史。
      第八章 财政税赋
      第三十六条 天朝法定货币为琨宝,计数单位为钱。
      第三十七条 天朝财政,由户部管理,凡入出皆须月报内阁。
      第三十八条 税赋制定,须经内阁核准,并体察民情。
      第三十九条 因应紧急事件致使财政空虚,中书省可额外增税,毋须内阁核准。
      第四十条 朝廷诸用度由户部批准给予,惟皇室不在此限。
      第九章 通国颁行
      第四十一条 本律典为天朝最高律章,诸律不可牴触。
      第四十二条 本律典未能详述之事,得另立他律规定。
      第四十三条 当本律有疑义时,刑部得有最高解释权。
      第四十四条 本律典之修订,经内阁草拟刑部校修后得呈天子颁敕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律典经天子颁布后通国遵行。


      3楼2020-01-28 19:30
      回复


        4楼2020-01-28 19:31
        回复
          本法为@太史敬陵 整理。
          文献仅供参考,知识产权归万嵊天国所有,禁止抄袭、转载。


          5楼2020-01-28 19: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