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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爱青案的行踪推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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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很多贴友的分析,发现对刁爱青失踪前的行踪分析不多,那么我简要分析推理一下。首先定义一下推理的概念,推理是通过一个或几个被认为是正确的陈述、声明或判断推出新判断(结论)的过程。刁爱青案中的案情众说纷纭,真假难辨,要想进行推理,我们得先选定一些比较靠谱的陈述,比如刁爱青失踪前的一些陈述,假定这些陈述为真,看看能推出什么样的判断或结论。
陈述(1)1996年1月7日,周日,刁参加在南航上学的高中好友生日聚会,当晚,刁并未回校,而是与其同住,次日返校。
陈述(2)1996年1月10日,周三,上午在逸夫楼上课,中午,刁回到宿舍,下午室友去上课时刁“因身体不舒服”,并未去上课。刁吃完晚饭,离开时,铺平被子,拉拢床帘。
陈述(3)目击者最后看见死者是傍晚七点,地点是青岛路,死者当时身穿红色外套。
陈述(4)刁爱青出走原因,据称是由于当时同宿舍女生违反学校规定使用电器,导致担任宿舍长的刁爱青也受到处罚,心情不佳外出散心。
我们根据以上陈述能够得出什么样的判断或结论呢?根据陈述(2)刁吃完晚饭,离开时,被子铺平,床帘拉拢,这一细节来看,推断刁离开时有两种想法,一是准备晚些回来,方便直接就寝。另一是晚上根本没有打算回来,准备在外留宿。根据前者做如下分析:大学学生就寝时间一般是晚上十点钟左右,或更晚一些。刁吃完晚饭离开寝室时间大约是晚上7点钟,(刁所在鼓楼校区南园4舍距离学校1食堂只有几十米的距离,且刁下午未上课,去食堂时间应该更早)。以上 我们可以推理出刁爱青在离开宿舍的那一刻已经打算在宿舍之外逗留至少三个小时。
那么我们有一个疑问,在接下来的三个小时内刁爱青准备去哪里呢。刁晚上如果还要回宿舍,说明她出去的距离不会太远,活动范围并不大。她可以选择的去向可能是周边的录像镭射厅、歌舞厅、咖啡店等固定性场所,或者是附近的露天广场、夜市等开放性场所,如果是前者的话,警方前期调查就比较容易获取相关信息,如果是后者的话警方调查取证就比较困难。刁步行从青岛路口 向西去陶谷新村 方向可能性不大,刁沿青岛路口向南到五台山体育场可能性是有的,晚上广场人员比较密集,休闲健身的也多。当时流行的不是现在的广场舞,而是交际舞,这增加了凶手与刁相识的机会。根据陈述(3)刁沿青岛路口向北的可能性更大。目击者能够在案发多日之后回忆起死者一些当时的具体情况,说明目击者对死者的印象很深,或者原本就认识,猜测目击者是死者同学的可能性很大。1月10日南京日落时间是5点18分,在6点左右已经是夜幕很深了,刁爱青是吃完晚饭7点外出的,目击者在夜幕降临后能够辨认出出死者,并确定死者当时身穿红色外套,说明目击者不是通过背影辨认出刁爱青的,他们很可能是正面相遇的,也就是说目击者返回的地方与刁爱青要去的方向有交集,是他们共同熟悉的地方。我的推断是他们平时上课的地方——逸夫楼。实际上从南园4舍到逸夫楼步行只需十几分钟的时间,青岛路路北就是平仓巷,是通往逸夫楼非常方便的路径。平仓巷是一个南北纵行200多米长的小巷,宽度3.5米左右能容纳并排两辆小汽车。平仓巷的两边多是高高的院墙,不适宜逗留。总之,如果刁爱青晚上打算回宿舍,我推断刁的去向就是逸夫楼。
但是如果刁爱青晚上根本没有打算回来,已准备在外留宿,那她可能去哪里呢。刁回家需两个多小时,但可能性不大,如果想回家下午就可回家,不会拖到晚上。根据陈述(1)和(4)我猜测刁去南航同学那里的可能性很大,心情不佳更希望倾诉,而南航同学是其挚友,她三天前刚去过南航并有过留宿的经历。刁去南航选择的方式只能是搭乘交通工具。1996年的南京交通并不如现在发达。没有地铁,全市出租车也就几千辆,以夏利车为主。如果是乘公交,最合理的路线是从南园4舍 出发向东到中山路或珠江路乘车站,或者从南园4舍向南到广州路乘车站。刁最后出现在南园4舍以西的青岛路也说明她没有乘公交的打算。当时南京公交线路也不如现在多,现在乘65路线路到南航明故宫下车即是。可是65路车是1999年才开通的线路。说明当时去南航乘公交并不直接而需要转车。我猜侧刁最终选择了三轮车之类的搭乘工具。因为1996年南京市的三轮车有10多万辆之多,是人们选择出行很普通的方式。乘三轮车(燃油或电力助动)去南航20多分钟即可到达。在青岛路平仓巷交叉路口应该有很多三轮车来往,那是乘三轮车的适宜地点。刁最后搭乘三轮车究竟去了哪里,途中遭遇什么变故就不得而知了。


IP属地:辽宁1楼2020-02-28 10:18回复


    IP属地:辽宁2楼2020-02-28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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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的认尸启事应该是官方公布的唯一的信息,从以上简短的50多字来看,能够分析出如下信息。1、头颅是基本完整的,至少右侧面部可辨认的;头颅是尸块中最重要一部分,包含的信息量最大,通过它可以确定很多未知信息。2、警方最迟21上午发现头颅,以及部分尸骨等,并及时公布了认尸启示。


      IP属地:辽宁3楼2020-02-28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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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网友分析“1月19日发现尸块,综合其他的网络资料,1月19日至少发现第一批尸块,21日启示,说明最迟21日已获得头头颅,并出现在报纸上,发现头颅最迟不会迟于21日。如只粗略估计,那就是19日、20日或21日三日内发现头颅。”我赞同网友分析。那就是说警方最迟21日尸块已找到重要部分。并发布了认尸启事。凶手有条件的话,应该能看到这份认尸启事,即使有未抛完的,凶手也未必再敢往闹市区抛的。


        IP属地:辽宁4楼2020-02-28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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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医人类学的角度,通过手指的粗细程度能够推断出一个人是偏瘦还是偏壮;通过对颅骨、下颌骨形态特征可以推断出死者性别,通过对颅骨的多测点数据测量和对应方法计算可以推断其身高,通过对中切牙、磨牙牙冠磨损程度可以推断其年龄。而刁的头颅的完整性和辨识度高的特性给警方的信息量会更多。


          IP属地:辽宁5楼2020-02-28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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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体型体态的问题,比如认尸启事中死者的体型为“体态中等”,我们可以用体质人类学的有关知识,从碎尸肉块中来分析。如果是瘦长型体态的碎尸肉块的皮下脂肪少,肌肉不发达;肥胖型体态的碎尸肉块的皮下脂肪的多,肌肉发达。体型匀称型,介于两者之间。也就是说通过对碎尸肉块皮下脂肪和肌肉情况是可以推断出死者的体型体态的。


            IP属地:辽宁6楼2020-02-28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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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尸启事中死者的“眉毛较浓”的问题,可以从古人类化石证据来分析,最先尼安德特人并没有被认定为人类(最终从最专业角度认定为人类)原因之一就是他们的外貌并不像我们人类。他们的面孔非常的与众不同,明显特征之一就是眉毛很浓很粗,这些非常类似人类的特征,与它们身体更强壮,行为更粗野相对应。我个人认为眉毛粗浓的人与眉毛细浅的人相比较身体强壮的人更多一些是有统计学意义的。细心地网友可以留意周边眉毛粗厚的人的身材偏壮些的是不是多一些。由此,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眉毛较浓的人的身材一般偏壮些。


              IP属地:辽宁7楼2020-02-28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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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认尸启事对尸体的描述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推断:警方只要寻获基本完整的头颅,还有少量的碎肉片就足以公布启事了。换句话说截止到21日上午警方可能还没有找到死者的大部分尸骨或衣物。启事中对年龄的推断准确,对身高有5厘米的判断误差,也间接说明警方并没有找全完整的骨骼。认尸启事中没有提到死者的衣着问题,考虑到失踪案与碎尸命案的不同,警方不便公布,还可理解。但认尸启事中,没有提到死者的头发问题就很诧异了,对于死者头发发型的色泽、长短等问题,法医是必走程序。在众多碎尸案例的认尸启事中,发布死者的头发是例行常规,有利于尽快明确死者身份,查找尸源。刁案启事中未提到头发问题不会是警方的疏忽,很有可能头发遭到损毁,警方无法确定才未发布。


                IP属地:辽宁8楼2020-02-28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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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尸启事中没有死者头发的描述是有些怪异,我认为缺失的可能性很大。那么为什么会缺失,有三种可能,一种是自然腐败导致的脱掉,死后组织蛋白质因腐败细菌的作用而发生分解,毛发脱落、甚至指甲亦随之脱落,直至仅存尸骨。但这需要时间较长,可能性低;一种是煮熟导致的随着头皮烂掉脱掉;一般沸水中煮20-30分钟虽煮熟可到10毫米深度,但皮肤、头发尚未脱落,煮的太长,表面的皮肤可以煮烂了,耳朵和鼻子等软组织也没有了,里面的肌肉组织漏了出来,头顶粘连着头发的皮才会脱落。法医能辨认到右脸颊及右耳垂上的黑痣,说明即使煮过,时间也不会太久,头发不会很快脱掉。也就是说,我认为头发并不是经煮熟而脱掉的。最后一种就是凶手主动剪掉了死者的头发,凶手为什么这么做。如果是一个正常人,剪掉被害人的头发的动因很可能出于愤恨,而且凶手是一个女人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是一个非正常人,剪掉被害人的头发的动因很可能是变态杀人作为纪念物留存的。


                  IP属地:辽宁9楼2020-02-28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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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过生物的人知道,人的性别取决于是性染色体,若基因型是XX,则是女性,若基因型是XY,则是男性。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法医进行性别鉴定还是依靠骨骼分析与XY染色体性别检验,女性为XX,男性一个为X和一个Y。
                    用XY染色体性别检验时,如果检出X和Y就可以断定为男性;但是,当只检出X染色体片段而Y染色体片段未检出时,则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该检材就是女性,永远也检测不出Y染色体片段;另一种情况是该检材实际是男性,但由于检材已发生严重降解或是主观分析错误导致Y染色体片段未能检测出来。就容易出现该检材实际为男性,却得出女性的结论。上述浙江萧山1997年1月法医鉴定一个头颅的例子就是如此,当时由于只检出X染色体片段而Y染色体片段未检出,法医分析为女性。案件无进展。数月后后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DNA鉴定为男性。这也充分说明了90年代中期当时DNA鉴定没有普及的情况下,法医性别鉴定技术的局限性。
                    而法医通过尸块上的体貌特征、肌肉纤维组织等确认死者为女性的推论,局限性更大。通过体表皮肤、体毛、肌肉纤维组织判断男性女性并不可靠,男人有皮肤光滑的、有体毛轻的,女人也有皮肤粗糙、有体毛重的,肌肉纤维组织有先天的,更多的有通过健身锻炼后天可以改变的,不能一慨而论。法医通过尸块上的体貌特征、通过肌肉纤维组织的粗细程度来确认性别是不科学的,不可靠的。


                    IP属地:辽宁10楼2020-02-28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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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辽宁11楼2020-02-28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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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辽宁12楼2020-10-03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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