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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沭:一公职人员用假协议骗取真房产证谁能管?(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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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拿国家俸禄,代表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的人员。应当尊重国家法律法规,是党员的还要严格遵守党章党纪。
  可有些公职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党章党纪,为谋取个人利益制造阴阳合同骗取房产证,故意偷税漏税。是当地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还是纪检部门监察不到位?
  近日接到群众举报:“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国土局公职人员王修彬在2008年非法发放高利贷,强迫买卖他人房产物品,故意偷税,给地方法院提供虚假证据,非法谋取他人财产”。



  一个房产买卖竟然出现两份协议,第一份协议卖方,并不是原房屋产权所有人(签协议的人是房产所有人的爱人),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单方也无权买卖,更何况房屋产权所有人不是自己。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无效的,理应撤回。即使是有效的,那为什么只有卖方的手印,却没有买方的手印。而在补充协议中特意注明在过户时为了省税收,双方协议在办理过户时价格为21万元。这169万的税收当时又是多少?王修彬作为党员,公职人员,故意偷税,这是严重的违法、违纪。偷税数额占税额30%以上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1万,169万已经是80%。


  按照第一份协议的约定,过户时价格是21万元,那第二份协议肯定是虚假协议,为什么虚假协议有原房产所有人和爱人的共同签字和手印,特别清晰。
  第一份时间是2008年6月2日,第二份协议是2008年6月18日。显然第二份协议是虚假协议。虚假协议申请的房产证,应该叫骗取。法律不应该承认,应该收回该房产证。
 
  而且恰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审批书也是2008年6月18日。而且是当日申请,当日通过。这难道都是巧合吗?在审批书中只有一个临沭县房地产管理局房政科一个章。只有王修彬一个人申请人的名字,其他调查意见、房屋所在地意见、签证人签章、档案员签章、入库日期,这五处均为空白,无任何人签字,无任何签章,无任何日期。请问这样合法合规吗?临沭县房地产管理局就是这样工作的吗?
  所有的文件证据都能充分证明王修彬作为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放高利贷,强迫买卖他人房屋,制造虚假协议骗取真房产证,故意偷税。严重的违纪违法。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在证据和事实面前,希望临沭县纪委、国土局、房管局能重视此事,彻查王修彬利用假协议骗取真房产证、故意偷税一事,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原文链接:http://www.wmshcm.com/zixun/s9117.html


1楼2020-04-20 16:1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