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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6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福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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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6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福交警大队就7月5日在开福区福元路朝正美苑小区路段发生的两车相撞交通事故下达了第4301051202000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来开福交警大队签收领取了认定书,并表示对责任认定无异议。
一、事故经过及责任
2020年07月05日14时03分,周某1(男,33岁,湖南省长沙市人)驾驶湘AD72**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周某2在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路朝正美苑小区路段越中心双黄线由东往南左转弯,遇陈某婷(女,23岁,湖南省安化县人)驾驶湘H658**号(临时牌照)小型轿车沿福元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此,发生湘H658**号(临时牌照)小型轿车车头与湘AD72**号小型普通客车右侧相碰撞,致湘AD72**号车侧翻,造成周某2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开福交警大队认定:
在此次事故中,周某1驾车违反禁止标线及转弯时超过规定速度(经鉴定:湘AD7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事发前的行驶参考速度在33km/h至34km/h之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陈某婷驾车操作不当及超速行驶(经鉴定:湘H658**(临)号小车事发前的行驶参考速度在76km/h至77km/h之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乘车人周某2无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IP属地:湖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0-07-16 23:00回复
    责任认定书出来了。


    IP属地:湖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0-07-16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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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给顶🔝一下


      IP属地:湖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0-07-17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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