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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省委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人大、信访办、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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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省委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人大、信访办、组织部、在浙记者和社会传媒,法律工作者、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纪委、司法部、反腐倡廉小组、全国劳动人民” 一封公开信: 2020.9.15日接到浙江高院关于我与邦飞利传动劳动争议一案的电话,电话中省高院表示:
1、丽水法院和丽水仲裁委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都正确,但双方所用法律和事实不同,所以仲裁支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而法院没支持。
仲裁支持了3万多差额(把社保支付部分减了两次,应减一次),法院一分差额都没支持。
银行流水伤前月平工资为9千多(依法应发工资为1万多),工伤8个月,按9千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万多(按应发工资为9万多),另外社保已支付两万多点,也还有5万多差额(按应发还有7万多差额),所以不论仲裁还是法院均没依法判决,省高院的依据是什么?
2、法院要我申请法院救助,法院就支付2万给我(法院的钱来自所有在浙江的劳动人民,而劳动人民不差我一厘钱。同时,是否是法庭转移视线戓者事后说我诈骗法院的一种方法。
另经网上查询,如上级法院改判下级法院判决后,会造成原审法官职业中止,难到仅因为对已判法官不利,所以浙江高院于与劳动人民利益不顾,仍然不纠正地方法院错误事实?)。
我就以上2条向浙江省高院受理我案件的法庭提出以下几点:
1#、按常理在劳动争议案中如果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结果啊唯一性,因为它不等于刑事案件:还存在不明显分界线。
2#、所有法律都明确规定:法律的判决要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法律的制定和判决要体现支持弱势群体,而本案中我明显的是弱势群体一员,那么请问浙江高院:仲裁和法院判决是否支持了弱势群体?
3#、我已在诉讼材料中用法律和事实依据列出我的要求,但省高院说丽氺没支持我的诉求均为正确,那么我现在以医务费、伤前月平工资、一次伤残补助金为例进行证明:
a、工伤认定书上已写明确诊日期为2018年1月24日,工伤申请日期为3月9日。
b、《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第1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工伤确诊后30日内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否则申请前的医务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c、基于以上a和b,丽水到底凭的哪一条法律和事实可以判决用人单位不用支付我的医务费用。
同时,丽水认定医务费用应由我自己去找丽氺人社局支付,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庭审理时法院应将发现的第三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并一并处理承担责任。
d、对于伤前月平工资,丽水法院是依据邦飞利个人私自行为于庭审前写的且我没认可的一个条子金额为准,并且该月平工资低于邦飞利后来自认的月平工资,更低于我本人银行流水上体现出来的工资,同时我银行流水工资还扣了餐费、氺电费,社保、借款等。另外法院依据的月平工资也不符合:国家统计局第4条和《浙江省企业工资管理办法》对工资的定义。
另外法律规定:自己和有利益关系私自出具的书面证明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那么我想问法省高院: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什么丽水不依银行流水和蚂蚁工资条综合后的数据为依据认定伤前月平工资,难道省高院没参于在成都召开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会议?并且记者报道该会议时已指出:所以法官判决前要查询网上以往判决的案例,如发现判决与类型案例结果不同,不是枉法就是与当事人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并且2020年6月左右,司法部和最高法院强制要求所有案件做到类案查询和类案同判。
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法律规定,社保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16条: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社会保险法》第60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缴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1条“凡是国家统计局没有明确文件规定不作为工资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浙劳险〔1998〕43号》第 2条“企业职工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社保缴费基数,月平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项目计算”。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第4条《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工资由六部组成:计时,计件,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伤保险》第64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丽人社[2016]241号》“丽水市(包含莲都区)2017年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14400元,下限为 2880元,各县(市)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依法自行确定”。《丽人社[2018]162号》通知“2017年丽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383元”、
《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7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等法律规定 :
a 、伤前月平工资影响社保缴费基数,从而影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b、邦飞利应依法律规定的应发工资为缴费基数于每月10日前申报缴纳社保费,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c、如果邦飞利没按法律规定的实际工资申报缴纳社保费,那么发生工伤后其差额应由邦飞利支付。
d、对于以上法律条款,我不知道省高院从何认定法院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4#、依【《法释〔2001〕14号第13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浙仲〔2005〕2号》第4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和法律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负举证责任”。
《法释〔2010〕12号》第9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23条“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仍无法确认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劳动法》第4条第17条第72条第73条、《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0条第31条、《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第2条第3条、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和内容是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等法律条款规定:
a、法院所依据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1是需要备案,2是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但是丽水法院所依据的邦飞利的企业条款均没备案,且条款均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
b、依法,应叫邦飞利提供所有证据,但是法院只叫我提供证据,并且法院对我提供的证据数据均采用否定,如《工伤认定书》内容和银行工资流水记录内容均没采用。
C、那么基于以上法律规定,请问省高院:丽水的法律依据凭什么是正确的?另外,同样的类案不但是丽水支持了,而且浙江省和全国很多地方都支持了,为什么就我的就得不到支持,国家从2017年就开始提昌类案检索同判,并且2020年6月强制要求全国各地进行类案检索和同判,为什么我的还是不能进行类案同判?
5#、根据以上4点,已能证明丽水没按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判案,更不要说我整个诉状上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了,而且老刑法第188条和新刑法第399条明确规定:应对巅倒黑白相关人员判处5年~10年有期徒刑。同时孙小果案、操场埋尸案,海南张家慧案已能说明问题。
6#、基于本人上一次对我自己的案件发表评论后,可能来自法院的压力,使我在任何公共平台发表的普法言论均在一分钟均遭到隐藏和删除,所以也不知道这次大家能不能看到,同时,也不知道会不会给我安一个罪名。
另外我原来要求法院请各驻地记者和社会传媒参于庭审现场和直播,所以我现在还是再一次要求法院在庭审现场要求各驻浙江记者和传媒参于庭审现场并直播,以证实法院的公平公证性和法律救助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
另外,我一个小学文化都愿意进行现场一问一答(现场一口气问多了我记不住问题,所以得采用一问一答)的庭审形式让记者参于现场直播,而法院却不愿意邀请记者参于庭审现场直播,你们到底是怕什么?难道你们怕判决的法律和事实均无依据却被现场直播的记者传给天下大众和知道?否则,你们应该直播,便能证明你们判决的公平性和公证性。
还有,原来法院庭审说是直播有庭审记录,为什么该庭审直播我自己都无法在法院内网上看到,更不用说该直播在互联网平台上(如抖音、百度视频)让所有劳苦大众看见了。
另外,基于我的案件判决已能在各信用平台上查证,而该判决并没有依法和事实进行判决,从而造成各用人单位均认为我无理取闹,所以不录用我,致使我本人无法就业,从而造成我本人生活困难和重大损失,应依刑法处理相关司法人员并赔偿我的损失和还我法律公平公正以及法律救助弱势群体的原则。
7#、以上均属实,若法院认定不属实应邀请记者和社会传媒进行直播。当然法院可能给我安莫须有的罪名,使我无法为更多的弱势人员进行免费的劳动案件解答,如果以后有关劳动争议的事情加我微信无法加上,证明法院已给我安了罪名,使我无法用手机和微信。反之...
2020年9月15日晚23:14分,微信15681127720 (免费解答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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