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间和垃圾房垃圾间普通管道系统各层垃圾间的面积,不宜小于1M2;人工收集系统各层垃圾间面积可按该层楼总建筑面积的0.4%考虑,但小不得少于4M2。在每层建筑面积小于300M2时,可两层合用垃圾间。
垃圾间应有通风窗或机械排风、人工照明;人工收集系统的垃圾间还应有冲洗水嘴和地漏排水等设施。垃圾间应有防火门,可以与生活居住用房相隔离。垃圾房高层建筑都应有垃圾房,其可以是建筑物总体的一个构成部分,设置在高层的底、裙房或地下室;也可以是单独的外部建筑。高层群体,还可以合用垃圾房。其面积可参照的规定。
为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范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运设施设备配置,制定本指南。垃圾房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居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运设施和装备的配置。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分类设施配置、分类收运车辆、分类作业和分类标志等内容。
GB/T19095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25175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CJJ27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47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65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125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T368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CJJ/T10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179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GB18597危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除应遵照本指南外,同时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可回收物;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及复合材料等。有害垃圾: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镉镍电池、电池、铅蓄电池等)、纽扣电池等、荧光灯管(节能灯等)、用品、杀虫剂及包装物、油漆及包装物、日用化学品、产品等。厨余垃圾: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中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其他垃圾: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中除可回收物、大件垃圾、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大件垃圾: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中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家电和家具等。装修垃圾: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混凝土、砖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石膏、涂料等废弃物。
垃圾分类为便于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按照垃圾的物理组成、可利用价值等,所实施的垃圾分类别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系列措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指满足垃圾分类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三分类”将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四分类”将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