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告知书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猎捕、经营、利用、买卖、运输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倡议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保护野生动物,从我做起,拒绝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我市为禁猎区,禁止使用药物、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弹弓、诱笼、粘网、陷阱、地枪、排铳和其他枪支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猎、鹰猎、捡取鸟卵等方式猎捕野生动物。三、禁止非法买卖、生产、经营、利用、驯养、运输、邮寄、携带国家重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四、法律责任。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由相关行政业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我市常见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品种及保护级别:我市区域内野生动物大多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着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麻雀、燕子、斑鸠、喜鹊等野生鸟类以及野生草兔、刺猬、青蛙、野鸡、野鸭等野生动物均受法律保护。2021年2月5日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正式发布,其中我市区域内常见的画眉、歌百灵、蒙古百灵、红胁绣眼鸟、鹩哥、红喉歌鸲、蓝喉歌鸲、红嘴相思鸟、黄胸鹀、红腹锦鸡以及除虎皮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鸡尾鹦鹉(玄凤鹦鹉)、红领绿鹦鹉外的所有鹦鹉种和陆龟等动物均列为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保护。
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州市公安局
2021年6月1日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猎捕、经营、利用、买卖、运输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倡议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保护野生动物,从我做起,拒绝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我市为禁猎区,禁止使用药物、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弹弓、诱笼、粘网、陷阱、地枪、排铳和其他枪支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猎、鹰猎、捡取鸟卵等方式猎捕野生动物。三、禁止非法买卖、生产、经营、利用、驯养、运输、邮寄、携带国家重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四、法律责任。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由相关行政业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我市常见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品种及保护级别:我市区域内野生动物大多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着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麻雀、燕子、斑鸠、喜鹊等野生鸟类以及野生草兔、刺猬、青蛙、野鸡、野鸭等野生动物均受法律保护。2021年2月5日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正式发布,其中我市区域内常见的画眉、歌百灵、蒙古百灵、红胁绣眼鸟、鹩哥、红喉歌鸲、蓝喉歌鸲、红嘴相思鸟、黄胸鹀、红腹锦鸡以及除虎皮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鸡尾鹦鹉(玄凤鹦鹉)、红领绿鹦鹉外的所有鹦鹉种和陆龟等动物均列为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保护。
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州市公安局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