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黑林镇一种植专业合作社倒闭谁之过?

中翰法务18
06-22 20:35
关注
吉林省榆树市黑林镇东太平村为响应黑林镇政府的号召,以民间借贷的方式筹集资金成立了榆树市黑林镇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了23栋蔬菜大棚。让他们始料未及的是,成立田园合作社不仅没让他们发家致富,还让他们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据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谢显林介绍,2011年初,吉林省榆树市黑林镇政府落实上级要求在当地建立阳光温室蔬菜园区的文件精神,多次召开村级动员大会,传达上级政府的扶持政策和优惠奖惩办法说,由市政府协调建设资金的70%为银行贷款,按园区建设资金20%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同时负责园区内水、电、路设施配套款。镇政府党委会并研究决定,不建园区的村罚款5000元,建设园区的村奖励10万元。

东太平村积极响应号召,成立了合作社,建蔬菜园区。合作社按照省农委园艺特产局提供的《日常温室建造设计》标准、质量和价格指导,建设蔬菜大棚23栋,后经省农委验收合格大棚面积为117亩(78000平方米)。镇政府为合作社协助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证照,在建行开立了账户。2011年11月份,合作社建设的蔬菜大棚通过了省、市农委验收,2011年末给补贴款100万元,后经多次催要,2018年5月末又给补贴款331920元。

2012年4月9日黑林镇政府党委会研究决定,东太平村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水、电、路工程项目共三项工程,总造价1150657元,由承包单位榆树市水利开发公司完成。后因该公司呈报投标预算价为140多万元,最终没能达成一致,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此项工程由合作社自己完成,政府答应工程款给合作社,后来只给了718080元,尚欠432577元。
2011年4月,合作社自筹资金和民间借贷(月利2分)500万元,开工建设园区。2011年6、7月建设一半时,要求政府履行承诺给付贷款资金,镇政府说8月下来,让自己垫付,无奈又高利筹集了500多万元。本想着用黑林镇政府承诺协调的建设资金70%银行贷款,去替换高息民间借贷,而银行的贷款却迟迟没有到位。按省验收标准大棚建设资金为16692000元,田园合作社实际高息借贷1000万元,利息差自2011年7月至2018年7月计7年,合计达7770000元。合作社在民间高息贷款的重负下,于2014年倒闭。

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谢显林为了维护田园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于2018年7月向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榆树市黑林镇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他又于2019年4月,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由于谢显林不服中院的裁定,于2019年8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高院裁定:驳回榆树市黑林镇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我们于2021年4月–5月两次到实地了解情况,谢显林提供证据有,1.榆树市黑林镇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2.吉林省财政厅吉财办函6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3.张守军、肖景林、吕佳满签字的《关于黑林镇东太平村建设蔬菜园区有关情况的说明》;4.黑林镇各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签名的《证实材料》;5.榆树市黑林镇党委会会议记录三份(2011年4月18日、2012年4月9日、2012年12月31日);6.黑林镇政府纪委工作组于2018年2月28日《调账说明》及明细账两份;7.付款单三张(2011年11月25日一张,2011年12月30日二张);8.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结算单》;9.《日光温室建造设计》(吉林省园艺特产局、吉林省园艺特产管理站编制);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中翰法务18
06-22 20:35
关注
吉林省榆树市黑林镇东太平村为响应黑林镇政府的号召,以民间借贷的方式筹集资金成立了榆树市黑林镇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了23栋蔬菜大棚。让他们始料未及的是,成立田园合作社不仅没让他们发家致富,还让他们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据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谢显林介绍,2011年初,吉林省榆树市黑林镇政府落实上级要求在当地建立阳光温室蔬菜园区的文件精神,多次召开村级动员大会,传达上级政府的扶持政策和优惠奖惩办法说,由市政府协调建设资金的70%为银行贷款,按园区建设资金20%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同时负责园区内水、电、路设施配套款。镇政府党委会并研究决定,不建园区的村罚款5000元,建设园区的村奖励10万元。

东太平村积极响应号召,成立了合作社,建蔬菜园区。合作社按照省农委园艺特产局提供的《日常温室建造设计》标准、质量和价格指导,建设蔬菜大棚23栋,后经省农委验收合格大棚面积为117亩(78000平方米)。镇政府为合作社协助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证照,在建行开立了账户。2011年11月份,合作社建设的蔬菜大棚通过了省、市农委验收,2011年末给补贴款100万元,后经多次催要,2018年5月末又给补贴款331920元。

2012年4月9日黑林镇政府党委会研究决定,东太平村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水、电、路工程项目共三项工程,总造价1150657元,由承包单位榆树市水利开发公司完成。后因该公司呈报投标预算价为140多万元,最终没能达成一致,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此项工程由合作社自己完成,政府答应工程款给合作社,后来只给了718080元,尚欠432577元。
2011年4月,合作社自筹资金和民间借贷(月利2分)500万元,开工建设园区。2011年6、7月建设一半时,要求政府履行承诺给付贷款资金,镇政府说8月下来,让自己垫付,无奈又高利筹集了500多万元。本想着用黑林镇政府承诺协调的建设资金70%银行贷款,去替换高息民间借贷,而银行的贷款却迟迟没有到位。按省验收标准大棚建设资金为16692000元,田园合作社实际高息借贷1000万元,利息差自2011年7月至2018年7月计7年,合计达7770000元。合作社在民间高息贷款的重负下,于2014年倒闭。

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谢显林为了维护田园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于2018年7月向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榆树市黑林镇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他又于2019年4月,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由于谢显林不服中院的裁定,于2019年8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高院裁定:驳回榆树市黑林镇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我们于2021年4月–5月两次到实地了解情况,谢显林提供证据有,1.榆树市黑林镇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2.吉林省财政厅吉财办函6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3.张守军、肖景林、吕佳满签字的《关于黑林镇东太平村建设蔬菜园区有关情况的说明》;4.黑林镇各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签名的《证实材料》;5.榆树市黑林镇党委会会议记录三份(2011年4月18日、2012年4月9日、2012年12月31日);6.黑林镇政府纪委工作组于2018年2月28日《调账说明》及明细账两份;7.付款单三张(2011年11月25日一张,2011年12月30日二张);8.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结算单》;9.《日光温室建造设计》(吉林省园艺特产局、吉林省园艺特产管理站编制);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