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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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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发起人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人的要件,也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那么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通常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在这个时候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认定的?下面就由笔者带大家一探究竟。
一、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向谁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相对人是可以向发起人主张权利的,但是公司成立后应享有介入权,相对人享有选择权。
原文出自律政通https://www.lzt163.com/news/txtlist_i128v.html

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向谁主张权利?
如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除非该公司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签订的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是明知的,即非善意时,则仍有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三、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起人返还所募资金并附加利息的情形:
1、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如果该申请在获批准后又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撤消批准。在此情况下,如果尚未开始募集股份,应当停止;已经募集的,发起人应当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招股说明书必须载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股份时发起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因此,在超过募股说明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股份的,如果认股人要求返还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发起人应当返还所募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以后必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发起人应当在30日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如果发起人不按期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也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其所缴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利息。
4、如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致直接影响公司之设立,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返还各认股人交纳之股款,但此时可不加付同期银行利息。
以上就是律政通对“如何认定发起人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的解答,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的行为包括对外订立合同,可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也可能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但是作为善意的合同相对人是不知道的。


IP属地:江苏1楼2021-11-06 15:3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