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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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逻辑常曰“名理”,“名学”。“名”即相当于形式逻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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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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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摘于《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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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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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如“本质”一词就不正。人的特性有劳动性,社会性,智力性,工具性,幸福性等。谁才是本质?以上几性都是哲学家常谈的人本质,却无人能论定,就有碍对人类学的研究,事就难成了。
(2)事不成,则礼乐不兴。
礼为制度,乐为歌舞。礼乐亦是两门繁杂的学科,如其名词不正,论习不力,必然难兴。
(3)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我国古代施仁政,先教民,然后用刑。然而干巴巴的说教难以凑效,于是让民众在礼仪彬彬及唱歌跳舞中受教,以成潜移默化之功。礼乐既不兴,则刑罚当然不中了。民不知何为违法行为,何为合法行为?当然手足无措。
(4)故君子取名必可言,言之必可行。
颇多抽象词难逾此条。且如“规律”一词,言之就不对劲:圆规和法律,怎凑一块儿了?人人都讲“规律”,却少有人付诸于行,因为“规律”一词谁也说不清。
(5)君子对于其言,不能有所苟且。
科学是不能苟且的。宜把以上哲学“规律”改名为科学名词“共性”,或按英语词源rule改成“尺律”,就利于行了。苟且于“规律”,流弊至于今,是极为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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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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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治国之端在正名,名之正,兴五世,五传之外,美恶乃形,可谓得其真矣。
(摘于董仲舒《春秋繁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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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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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的第一要务是正名。万事万物的名正与不正,顶多兴五世(1世30年)。五世之后,名的美恶就显形了,可谓始得其真。
如一百年前造了无数名词,一百年后,颇多名词的弊端就显露无遗。且如“本质”一词,没人能训得明。次如“经济”一词,何谓经,何谓济,语义就不通。次如“细胞”一词,显然译作微胞、原胞更合理。但“原子”、“分子”显然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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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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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称名也小,其取类也大。
(摘于《周易.系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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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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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类名。如瓜,非谓某个瓜,而为某类草本植物的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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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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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王之成名: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散名之加于万物者,则从诸夏。
(摘于《荀子.正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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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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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之名,夏朝就有。
刑法之名,取于商朝。官爵之名,取于周朝。文言之名,取于《礼》。
后,非谓皇后。《说文》:“后,继君体也。”所谓夏后氏,是夏朝继承了五帝的帝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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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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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
(摘于《荀子.正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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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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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是王的人所制。名虽定,而实则须辨。
如黄瓜,名虽定了,而实则须辨何种黄瓜?是夏黄瓜,或秋黄瓜,或绿黄瓜,或生黄瓜,或熟黄瓜,或腌黄瓜,或黄瓜皮,或黄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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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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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析辞擅作名,以乱正名,使民疑惑,人多辨讼,则谓之大奸。
(摘于《荀子.正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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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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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名定而实辨”,于是有的人最爱析辞,擅自取名,就乱了正名,使民生惑,令人因辨而相争,则谓之大奸。
西哲之弊,是几乎每个概念都不确义,几乎每个概念都要争论不休,甚至于哲学家之间会持续多年的批判或论战。此弊于我国古代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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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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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然则所为有名,与所缘以同异,与制名之枢要,不可不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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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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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制名,须先顺其旧名,然后才作新名。所取名,则须顺其同异。此是制名的枢要,不可不察也。
制名的枢法,是辨物的同异。相同的,取同名。相异的,取不同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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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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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则何缘而以同异?曰:缘天官。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
(摘于《荀子.正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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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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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物的同异呢?答:顺其天然的感官。人受七情六欲之扰,其所用名词常有误差,故须求同于多人的天然感官。
取名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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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名=同类+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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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是天然感官所定的名?
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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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诸物是否同类?
(2)看诸人是否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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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以瓜为例。
瓜类的特征:(1)茎为草本蔓生。(2)花黄色。(3)肉果结于枝上。(4)种子多枚。
凡具此类特征的植物可取名为瓜。然而,有些人却因偏爱,非把红薯叫地瓜。明明不是瓜,非要叫瓜,就与人们不同情了。他们所说的地瓜,没法成为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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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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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有征知。征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而知形可也。
(摘于《荀子.正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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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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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徴,正行也。”故征(徴)是画“正正正正正”而作统计的行为。
“心有征知”,心,须有统计性的感知才可。顺耳则知声,顺目则知形,然后才可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