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权独立原则。西方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司法权的独立。独立原则是指:第一,非司法机关,非按司法程序,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和审讯。第二,法院在审判中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第三,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预。第四,法官在审判时。按“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办事,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
(2)司法民主原则。司法民主原则包括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回避、上诉以及所谓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刑讯逼供。这些原则与中世纪的蒙昧主义和野蛮残酷的审讯方式相比,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在辩论制度上,西方学者也承认:“不论有多少律师答应为贫者服务,我们的法律制度必然有利于拥有财产、更为优裕的富者。”
(3)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上体现为控诉制度,包括个人控诉、团体控诉和政党控诉。即无论是个人、团体,还是政党,皆可以因平等权利受到侵犯而依法向法院提出控诉,由法院对被指控为违反平等原则的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应该看到,平等权利能否得到真正保护,取决于控诉者的财产。
(2)司法民主原则。司法民主原则包括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回避、上诉以及所谓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刑讯逼供。这些原则与中世纪的蒙昧主义和野蛮残酷的审讯方式相比,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在辩论制度上,西方学者也承认:“不论有多少律师答应为贫者服务,我们的法律制度必然有利于拥有财产、更为优裕的富者。”
(3)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上体现为控诉制度,包括个人控诉、团体控诉和政党控诉。即无论是个人、团体,还是政党,皆可以因平等权利受到侵犯而依法向法院提出控诉,由法院对被指控为违反平等原则的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应该看到,平等权利能否得到真正保护,取决于控诉者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