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的206人团提出的Bill中解决“不正当解雇悖论”的方法,根本不是设置“高收入门槛”,而是通过允许雇主和雇工【签订合同】,来摆脱不合理的解雇制度。![](http://tb2.bdstatic.com/tb/editor/images/face/i_f08.png?t=20140803)
而且第三句的mechanisms后面加定语 proposed,就是【被提出的机制】。被谁提出的机制?只能206人团;提出的什么机制?肯定不是“高收入门槛”。所以3句的however这个转折只是对2句新西兰206人团的提案的转折,而不是对1句澳大利亚的政策的否定。
提到澳大利亚的high-income threshold的句子只有第一句,根本无法infer出“difficult to put into practice”;而文章从头到尾都在讲新西兰的现行法
的弊端(因为不能随意解雇高薪高管,而对企业和企业主、整个商业的损害),在最后一段又提出了澳大利亚的一个解决方案,infer出C项是显而易见的。![](http://tiebapic.baidu.com/forum/w%3D580/sign=cac84dc7606d55fbc5c6762e5d224f40/8d8c8c5494eef01fd67639dcbdfe9925bc317d48.jpg?tbpicau=2024-07-03-05_894602bb952e01599910a9b69ed405ff)
![](http://tb2.bdstatic.com/tb/editor/images/face/i_f08.png?t=20140803)
而且第三句的mechanisms后面加定语 proposed,就是【被提出的机制】。被谁提出的机制?只能206人团;提出的什么机制?肯定不是“高收入门槛”。所以3句的however这个转折只是对2句新西兰206人团的提案的转折,而不是对1句澳大利亚的政策的否定。
提到澳大利亚的high-income threshold的句子只有第一句,根本无法infer出“difficult to put into practice”;而文章从头到尾都在讲新西兰的现行法
的弊端(因为不能随意解雇高薪高管,而对企业和企业主、整个商业的损害),在最后一段又提出了澳大利亚的一个解决方案,infer出C项是显而易见的。
![](http://tiebapic.baidu.com/forum/w%3D580/sign=cac84dc7606d55fbc5c6762e5d224f40/8d8c8c5494eef01fd67639dcbdfe9925bc317d48.jpg?tbpicau=2024-07-03-05_894602bb952e01599910a9b69ed405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