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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规定三十日期限的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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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劳动合同法,一共有九十八条规定,其中关于三十日规定是有三条,关于一个月规定的有六条,下面就依据顺序,对应条款,做一一解读。
关于三十天的规定条款,主要是37、40和41条。
其中37条的内容是: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条主要针对的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的约定,需要注意的是,这条规定是一个要约,后续并不需要受要约人的答复,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单方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即可,其结果并不需要单位同意。所以,在实操中,如果不想继续工作了,或者有新岗位受聘了,劳动者完全可以依据这条规定提出书面辞职,完全不必顾虑单位是否同意。单位如果收到辞职报告后,说不行,必须在干满两个月,或者说必须要有人接盘你的工作才能走,这时,就看你的本心了,超过三十天后再解除是情分,到三十天正常辞职是本分。(PS:一些特定情况下,如果约定服务期等情况,就算以此条解除,后续也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此种情况,有机会后续在详说)
40条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条主要规定是单位提出解除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后面的三种情况下,单位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当然,单位也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实操中,可能本条遇到中的第三种情况比较多见,比如单位要搬迁到其他地区,又或是单位经营不善,需要关闭注销等情况。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到期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明确约定,逍遥个人观点,双方就合同到期是否续约的,当事人均有责任提前向对方表明自己的观点,这个提前量,提前一个星期和提前三十天,都属于合理范围。
41条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这条内容主要是关于裁员的,内容比较简单,读下来也没啥歧义,后面的条款比较多,就不列了,有需要的朋友可以自行查阅。


IP属地:江苏1楼2022-02-11 09:5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