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吧 关注:699,819贴子:12,519,748

明末轶事,明末纪实录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一楼度


IP属地:福建1楼2022-02-18 13:20回复
    南明弘光元年四月(清顺治二年,1645年(乙酉年)),南明兵部尚书史可法守卫失败,清军破城对扬州城内的汉人百姓展开屠杀,幸存者王秀楚所著《扬州十日记》中记载屠杀共持续十日,故史称此事件为“扬州十日”,此劫扬州死难者八十万。
    南明弘光元年、清顺治二年四月十六日(1645年5月11日),鞑军“环薄城下”,近距离包围了扬州。鞑军多铎开始做南明兵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史可法的劝降工作。
    四月十七日(5月12日),双方有小规模接触,鞑军一股骑兵突然出现,射死数人。多铎书凡五至,史可法“皆不启封,置之火中”。
    四月二十日(5月15日),鞑军仍在等待他们的红衣大炮,同时继续劝降。“豫王又持书来说”,算来这已是多铎送来的第七封劝降书。
    四月二十三日(5月18日),鞑军红衣大炮运至。明军一支运粮队在城外为清军所劫,“焚毁略尽”。
    四月二十四日(5月19日),“北兵试炮,飞至郡堂,弹重十斤四两,满城惶悚。”夜,鞑军正式攻城,“炮落雉堞二堵。二小卒缘墙而上,城上鼎沸,遂不支。”
    四月二十五日(5月20日),“攻打愈急”,炮火强劲,“铅弹大者如罍,堞堕不能修,以大袋沉泥填之”。“巨炮摧西北隅,崩声如雷,城遂陷。”随即巷战,刘肇基率四百人战至最后一刻;史可法被执,被带到新城南门楼见多铎,再次拒降。遂遇害。
    清顺治二年(1645)四月,南明兵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史可法在扬州就义,嗣子副将史德威寻遗体不得,乃葬其衣冠于梅花岭下。
    四月二十五日,清军攻占扬州(古称广陵、江都、维扬,江苏省辖市)后,当时大雨倾盆,清军为报复扬州军民的顽强抵抗,在扬州城内进行了为期十天的大屠杀,后来僧人收殓的尸体就超过了八十万具。当时的幸存者王秀楚所著《扬州十日记》中记载屠杀共持续十日,故名“扬州十日”。
    扬州城居民,只有少数人在破城前逃出,个别躲藏逃过,其余全遭屠杀,一份告示保证说,如果藏起来的人能够出来自首的话就会得到赦免,于是许多藏在自己家里的人走了出来。可他们走出来后却被分成50人或60人一堆,在三四个士兵的监督下,用绳子捆起来。然后就开始用长矛一阵猛刺,当场把他们杀死,啼哭的婴儿也被刀柄敲击脑袋而死。“城中积尸如乱麻”扬州城沦为一座人间地狱。


    IP属地:福建2楼2022-02-18 13:21
    收起回复
      四月二十七日:
      “杀声遍至,刀环响处,怆呼乱起,齐声乞命者或数十人或百余人;遇一卒至,南人不论多寡,皆垂首匍伏,引颈受刃,无一敢逃者。至于纷纷子女,百口交啼,哀鸣动地,更无论矣。日向午,杀掠愈甚,积尸愈多,耳所难闻,目不忍睹。”
      四月二十八日:
      “所掳一少妇、一幼女、一小儿,儿呼母索食,卒怒一击,脑碎而死;挟妇与女去。”
      “不意败垣,从半腰忽崩一穴,中外洞然,已为兵窥见;乃自穴外以长矛直刺,当其前者无不被大创,予股亦伤。前者尽为卒得,后者倒扒而出。予复至妇所,妇同众妇女皆伏卧积薪,以血涂体,粪缀其发,烟灰饰面,形如鬼蜮,鉴别以声。予乞众妇,得入草底;众妇女拥卧其上。予闭气不敢动,几闷绝;妇以竹筒授予,口衔其末,出其端于上,气方达,得不死。户外有卒,一时手杀二人;其事甚怪,笔不能载。草上诸妇,无不战栗。忽哀声大举,兵已入室;复大步而去,不旋顾。天渐黑,诸妇起;予始出草中,汗如雨。”
      “途中乱尸山叠,血流成渠。”
      四月二十九日,城破至此已五日:
      “妇旋转于地下,死不肯起。卒举刀背乱打,血溅衣裳,表里溃透。”
      “怒叱毒打,由田陌至深巷一箭多地,环曲以出大街;行数步,必击数下。”
      “其有寸壤隙地一、二漏网者,为火一逼,无不奔窜自出。出则遇害,百无一免。亦有闭户焚死者,由数口至百口;一室之中,正不知积骨多少。大约此际,无处可避,亦不能避;避则或一犯之,无金死,有金亦死。惟出露道旁与尸骸杂处,生死反未可知。”
      “予与妇子并往卧冢后,泥首涂足,殆无人形。火势愈炽,墓中乔木烧着,光如电灼、声如山崩,风势怒号,赤日惨淡为之无光。目前如见无数夜叉鬼,驱杀千百地狱人而驰逐之。惊悸之余,时作昏聩;盖已不知此身之在人世间矣。骤闻足声震响,惨呼震心;回看墙畔,则伯兄被获。遥见兄与卒相持,兄力大,撇而得脱;卒遂赶去—此卒即前日劫吾妇而复舍者也。半晌不至,予心摇摇。伯兄忽走来,赤身披发,为卒所逼,不得已向予索金救命。予仅存一锭,出以献卒;而卒怒甚,举刀击兄。兄辗转地上,流血满身。彭儿拉卒,涕泣求免(时年五岁)。卒以儿衣拭刀血再击,而兄将死矣。旋拉予发索金,刀背乱击不止。”
      “予诉金尽,曰:必欲金,即甘死;他物可也?卒牵予发至洪宅;予妇衣物置两瓮中,倒覆阶下,尽发以供其取。凡金珠之类无不要,而衣服择好者取焉。见儿项有银锁,将刀割去。去时,顾予曰:吾不杀你,自有人杀你也。知洗城之说已确,料必死矣。”
      “遥闻炮声三,往来兵丁渐少。”
      “有数卒掳四、五个妇人,内二老者悲泣、两少者嘻笑自若。后有二卒追上夺妇,自相奋击;内一卒劝解,作满语。忽一卒将少妇负至树下对合,余二妇亦就被污。老妇哭泣求免。三少妇恬不为耻,十数人互为奸淫;仍交与追来二卒,而其中一少妇已不能起走矣。”


      IP属地:福建4楼2022-02-18 13:22
      收起回复
        五月初一:
        “为五月朔日。势虽不甚烈,然未尝不杀掠;而富家大室,方且搜括无余。子女由十余岁起,抢掠殆无遗类。是日,兴平伯复入扬城,而寸丝、粒米尽入虎口矣。萧条残破,难以奉述。”
        五月初二:
        “传府道州县已置官吏,执安民牌遍谕百姓,毋得惊惧。又谕各寺院僧人,焚化积尸;而寺院中藏匿妇女亦复不少,亦有惊饿死者。查焚尸簿载数共八十余万,其落井投河、闭门焚缢者不与焉,被掳者不与焉。”
        五月初三:
        “出示放赈。偕洪妪至缺口关领米,米即督镇所储军粮如邱陵;数千担,片时荡然一空。往来负戴者俱焦头烂额,臂胫伤折,刀痕满面,如烛泪成行。抢米之际,虽亲友不相顾;强者去而复来,老弱被重伤者终日不能得升粒。”
        五月初四:
        “天晴。烈日蒸熏,尸气熏人。前后左右,处处焚烧,烟结如雾,腥闻数十里。是日,予烧棉及人骨成灰,以疗兄疮;垂泪颔之,不能出声。”
        五月初五:
        “幽僻之人,便稍出来;相逢各泪下,不能出一语。予等五人虽获稍苏,终不敢居宅内。晨起早食,即出处野畔;其妆饰一如前日。盖往来打粮者日不下数十辈,虽不掺戈而各制槌,恐吓诈人财物,每有毙于杖下者;一遇妇女,仍肆掳劫—初不知为清兵、为镇兵、为乱民也。是日,伯兄因伤重,刀疮迸裂而死。伤哉!痛不可言。忆予初被难时,兄弟、嫂侄、妇子亲共八人,今仅存三人;其内弟、外姨,又不复论。”
        “自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五月五日止,共十日;其间皆身所亲历、目所亲睹,故漫记之如此。远处风闻者,不载也。后之人,幸生太平之世、享无事之乐、不自修省、一味暴殄者,阅此,当警惕焉耳。”


        IP属地:福建5楼2022-02-18 13:23
        回复
          荆驼逸史确有扬州十日记,小腆纪年也有提到十日记,李治亭《中国断代史 清代卷》,顾城的《南明史》,明史协会汤纲南炳文的《中国断代史 明代卷》,与扬州十日有关的内容都是一页多,说明这本书不是清末才出现的,历史上关于扬州大屠杀的记录不少,由《扬州历代诗词》所收,不下50首,比如明末清初邢昉写的《广陵行》就是对扬州大屠杀的记录。明末清初的大屠杀使得中国很多地区“县无完村,村无完家,家无完人,人无完妇”。
          此类书为鞑虏忌惮,乾隆五十三年(公元1788年),军机处上奏虏帝,请求将其全部销毁,虏帝马上批准。翻检各省禁毁书目,此书仅见之於两江,而撰者未详、书名未定,可见此书当时影响实为有限,与当时查禁的诸多明季稗史并无二致。《扬州十日记》之重见仅在禁书四十余年后,即有《荆驼逸史》刊本行世,史料价值不容忽视,同述扬州十日屠城之《弘光己酉扬州城守记》一卷、《圣朝殉扬录》三卷等,但本书价值独特,正如作者所说,“其间皆身所亲历,目所亲睹。”“远处风闻者不载也”
          广陵行:
          作者,邢昉(1590年~1653年)明末清初
          客言渡江来,昨出广陵城。广陵城西行十里,犹听城中人哭声。去年北兵始南下,黄河以南无斗者。泗上诸侯卷旆旌,满洲将军跨大马。马头滚滚向扬州,史相堂堂坐敌楼。外援四绝誓死守,十日城破非人谋。扬州白日闻鬼啸,前年半死翻山鹞。此番流血又成川,杀戮不分老与少。城中流血迸城外,十家不得一家在。到此萧条人转稀,家家骨肉都狼狈。乱骨纷纷弃草根,黄云白日昼俱昏。仿佛精灵来此日,椒浆恸哭更招魂。魂魄茫茫复何有,尚有生人来酹酒。九州不复罢干戈,生人生人将奈何?


          IP属地:福建6楼2022-02-18 13:24
          回复
            鞑靼入关,采取屠城政策来强行推行“剃发易服”政策,鞑靼在北京城叫嚣:“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多次发布“屠城令”,带领大军血洗江南、岭南等地区,甚至勾结荷兰殖民者,攻屠思明州(厦门)。当时鞑靼几乎将四川人杀绝,后来不得不“湖广填四川”来进行大移民。后把四川屠杀嫁祸张献忠。
            顺治二年七月初九日(1645年8月29日),鞑靼又颁“易服令”,规定“官民既已剃发,衣冠皆宜遵本朝之制。”强迫各族百姓改满服。
            鞑靼自己发布过大量屠杀文告,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鞑靼官方资料《清世祖实录》卷十七 顺治二年六月丙寅中的记录:“自今布告之后,京城内外,直隶各省,限旬日尽行剃完。若规避惜发,巧词争辩,决不轻贷”。 并宣称:“所过州县地方,有能削发投顺,开城纳款,即与爵禄,世守富贵。如有抗拒不遵,大兵一到,玉石俱焚,尽行屠戮。”
            鞑靼在四川1649年的另一份文告,口气也非常类似:“民贼相混,玉石难分。或屠全城,或屠男而留女”。
            另一份官方史料,《东华录》卷五顺治元年条,则记载:“不随本朝制度剃发易衣冠者,杀无赦。”
            镇江知府告示则是:“一人不剃发全家斩,一家不剃全村斩”! 并将反抗者的人头,集中起来恐吓人民。
            顺治二年(1645年),江宁巡抚土国宝宣布:“剃发、改装是新朝第一严令,通行天下,法在必行者,不论绅士军民人等,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南山可移,此令不可动! ”
            《陈确集》卷三十“去秋新令:不剃发者以违制论斩。令发后,吏诇不剃发者至军门,朝至朝斩,夕至夕斩。”


            IP属地:福建8楼2022-02-18 13:25
            回复
              辽金元清乃胡狗之国


              IP属地:北京来自iPhone客户端13楼2022-02-18 20:05
              收起回复
                这不是很正常的事吗?统治阶级要达到统治目的,这些手段肯定是要有的


                IP属地:江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22-02-19 12:30
                收起回复
                  黄佛颐的《广州城坊志》引用清人方恒泰《橡坪诗话》的记载:“城前后左右四十里,尽行屠戮,死者六十余万人。相传城中人士窜伏六脉渠约六七千人,适天雨,渎溺几尽,其所存仅二人,双门底刘中山其一也。”“止有七人躲入大南门瓮城关帝庙神像腹中,得免诛戮。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22-02-20 09:02
                  回复
                    昆山大屠杀,“总计城中人被屠戮者十之四,沉河堕井投缳者十之二,被俘者十之二,以逸者十之一,藏匿幸免者十之一。”(《昆新两县续修合志》卷五一兵纪),“杀戮一空,其逃出城门践溺死者,妇女、婴孩无算。昆山顶上僧寮中,匿妇女千人,小儿一声,搜戮殆尽,血流奔泻,如涧水暴下”!(《研堂见闻杂记罚》)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22-02-20 09:05
                    回复
                      广州大屠杀,“甲申更姓,七年讨殛。何辜生民,再遭六极。 血溅天街,蝼蚁聚食。饥鸟啄肠,飞上城北。北风牛溲,堆积髑髅。或如宝塔,或如山邱。 五行共尽,无智无愚,无贵无贱,同为一区。”(《祭共冢文》 王鸣雷),
                      “可喜屠广州,孑遗无留;逸出城者,挤之海中。”(倪在田《续明纪事本末》)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8楼2022-02-20 09:06
                      回复
                        南雄大屠杀,“家家燕子巢空林,伏尸如山莽充斥。....死者无头生被掳,有头还与无头伍。血泚焦土掩红颜,孤孩尚探娘怀乳。(清军文书陈殿桂,《雄州店家歌》)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9楼2022-02-20 09:06
                        回复
                          嘉定大屠杀,“市民之中,悬梁者,投井者,投河者,血面者,断肢者,被砍未死手足犹动者,骨肉狼籍。”
                          清兵“悉从屋上奔驰,通行无阻。城内难民因街上砖石阻塞,不得逃生,皆纷纷投河死,水为之不流。”“日昼街坊当众**。”有不从者,“用长钉钉其两手于板,仍逼淫之。”,“兵丁每遇一人,辄呼蛮子献宝,其入悉取腰缠奉之,意满方释。遇他兵,勒取如前。所献不多,辄砍三刀。至物尽则杀。”(《嘉定乙酉纪事》)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20楼2022-02-20 09: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