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地之王ol吧 关注:29,701贴子:384,925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收藏回复

  • 114.100.179.*
一、概念
  非法持有、私藏枪丶支、弹丶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丶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丶支、弹丶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编辑本段]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丶支、弹丶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丶支、弹丶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丶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丶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丶支、弹丶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丶支、弹丶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丶支、弹丶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丶枪丶支、弹丶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丶支、弹丶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丶支、弹丶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丶支、弹丶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二)主体要件
  本罪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要把非法持有枪丶支、弹丶药罪与未携带持枪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丶支、弹丶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枪丶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丶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丶支、弹丶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2)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枪丶支、弹丶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枪丶支、弹丶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丶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弹丶药罪与私藏枪丶支、弹丶药罪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拥有、持有枪丶支、弹丶药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私自藏匿枪丶支、弹丶药的行为。前者行为是公开的方式,后者行为则是秘密的方式。
[编辑本段]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楼2010-05-29 17:09回复
    仿真的 金属 判多少?


    禁言 |2楼2010-05-29 17:11
    回复
      • 114.100.179.*
      枪支管理法就不发了,太长。给个附则大家看下就明白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丶支,是指以火丶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丶支。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丶枪。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制作影视剧使用的道具枪丶支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保存或者展览枪丶支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丶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丶支的弹丶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枪丶支管理证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法律有关条文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丶支、弹丶药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丶支、弹丶药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枪丶支管理规定,私藏枪丶支、弹丶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有关条款
        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丶支、弹丶药、爆丶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有关条款
        一、走私鸦丶片等毒品、武器、弹丶药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楼2010-05-29 17:11
      回复
        充电,用弹簧发射塑料弹丸不算吧。。。


        IP属地:浙江禁言 |4楼2010-05-29 17:13
        回复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丶支,是指以火丶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丶支。
          你那个能不能致人伤亡吧。。。


          禁言 |5楼2010-05-29 17:15
          回复
            • 114.100.179.*
            乃们现在购买的,一律按枪支管理法处理,参见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丶支,是指以火丶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丶支。


            6楼2010-05-29 17:16
            回复
              那派出所的几个老顽固反个毛啊


              IP属地:浙江禁言 |7楼2010-05-29 17:16
              回复
                那照法律这么说,对着人眼睛也打也可以致残,那活着就是受累,随时可能半身不遂。


                IP属地:浙江禁言 |8楼2010-05-29 17:18
                回复
                  嚓...真和谐...和谐美好社会


                  禁言 |9楼2010-05-29 17:19
                  回复
                    哈哈哈,真是自己拍砖,吃饭能噎死人,睡觉能闷死人,跑步能猝死,等等等等,那干脆不要吃饭,不要睡觉,不要跑步算了,活啥啊,集体了解算了,都和谐了


                    IP属地:浙江禁言 |11楼2010-05-29 17:21
                    回复
                      这套法律根本就是他们说的算 他们说你能致伤 就能判你有罪


                      禁言 |12楼2010-05-29 17:21
                      回复
                        10年后的中国,参见清朝,不解释,培养好下一代,安好自己的后半生


                        IP属地:浙江禁言 |13楼2010-05-29 17:22
                        回复
                          纠正一下,参见秦朝。


                          IP属地:浙江禁言 |14楼2010-05-29 17:22
                          回复
                            算了,也只是在这瞎YY,现实中拿把菜刀上街都能给你定个罪,集体躲家得了。以前我以为中国有多好,现在才知道为什么那么多人往外国跑。


                            IP属地:浙江禁言 |15楼2010-05-29 17:24
                            回复
                              • 114.100.179.*

                              这个新版本比较科学,我消息落后了,刚才又重新查了下。
                              本标准规定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阈值。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指以火药、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口径通常小于20mm的各类身管射击武器致伤力作用能量阈值的判定。
                              英文名称: Identification criteria to cause casualty of firearms
                              中标分类: 综合>>社会公共安全>>A92犯罪鉴定技术
                              ICS分类: 环保、保健与安全>>13.310犯罪行为防范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日期: 2007-10-29
                              实施日期: 2008-03-01
                              提出单位: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
                              归口单位: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
                              起草单位: 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南京理工大学、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起草人: 季峻、周克栋、吴祥海、赫雷、徐诚、班茂森、马新和、周顺平、蒋雪梅
                              页数: 平装16开/页数:8/字数:4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8-03-01
                              所以大家还是放心,别买那种杀伤力大的……老范也别太激动了。


                              16楼2010-05-29 17: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