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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平与正义荡然无存就漳州市中级法院歪曲事实枉法裁判之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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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属于土地,土地是农民的土壤。来自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港尾镇上午村第十五小组所涉及土地几千亩,一审判决时不予认同我们的诉求,再审之时无视高级法院裁定,没有新的证据却又一次维持原判,法院是为民伸张正义的宝地,而我们却遇到不良法官胡为,视法律如儿戏,以权代法。
到底是怎么回事?土地到底归谁所有?法院判决是否枉法?涉案土地是否属上午村集体所有,上午村委会是否有权发包? 上午村委会与被告人蔡旺成…等签订的《龙海市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书》是否履行了民主议定?涉案承包者是否本集体经济成员?

事情是这样的:龙海市港尾镇上午村第十五小组与被上诉人龙海市港尾镇上午村民委员会、蔡旺成…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上午村十五组的诉求就是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午村第十五小组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下:本案讼争《龙海市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书》项下土地属于上午村十五组村民集体所有,并不属于上午村委会,发包权在于上午村十五组,并不是上午村委会。在上午村十五组集体村民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上午村委会根本无权将上午村十五组的土地进行发包。其次,在上午村十五组没有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上午村委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且未依法报港尾镇人民政府审批将上午村十五组的土地违法发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蔡旺成……等签订了讼争《龙海市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书》,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上午村委会原主任江锦辉以上午村委会名义与蔡旺成…等签订讼争的《龙海市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书》完全是在以权谋私,已严重损害了上午村十五组集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另外,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并不正确,上午村十五组在本案中与上午村委会等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上午村十五小组是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犯而提起的诉讼,是侵权纠纷,而非“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我们拥有证据足以证明,应判令确认上午村委会与蔡旺成…等于所签订的《龙海市集体林地 承包合同书》无效; 判令上午村委会与蔡旺成……等所签订的《龙海市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书》项下的林地返还给上午村第十五小组。

上午村十五小组申请再审称: 1.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林地所有权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上午村十五组于1982年取得龙政字第15-152号、第15-159号《福建省龙海县人民政府林权证》,享有所记载范围内的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裁定清清楚楚,漳州市中级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指令漳州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而漳州市中级法院在没有新证据下仍然维持原判,只用2005年一份上午村行政界图来做为新证据。
福建省高级法院已经裁定的结果却被漳州市中级法院无视,那法律的效应在哪里体现?人民的利益如何保障?法院是伸张正义还是用法枉法之地?百姓们世世代代的土地就被这样夺走?这样的执法用法不免让人心寒!让人愤怒!法律是公正的,而执法用法之人却不能秉公办事,那我们的法律神圣性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我们带着最后的诉求,仍然愿意相信我们的法律,相信我们的国家机关,相信有可以说真话、办公平事的地方!我们相信我们一定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维护我们正当的权益!我们小小的诉求可以得到实现!法院应该公平公正的裁决!给上午村第十五小组的百姓一个活路!


1楼2022-08-12 11:2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