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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反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44年工龄化为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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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当事人郑先生口述:我曾被工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应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是由吉林省平市人.社J相关单位。现在,我就该事件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说明:
该证明书是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出J的,直到2012年,因我与工作单位发生劳资纠纷而向F院起诉的过程中,才在相关档案中看见《证明书》的存在。
该《证明书》是2004年制作的,时间过去8年,我本人才知晓。因为该《证明书》是人.社J相关单位发出来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在最高F院的2020年341号裁定明确了:【F决要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即无效行政行为,自始、绝对无效,不因时间推移而具有合法效力。》
此外,该《证明书》中的签名也不是我本人签署的,我从未在上面签过字。《证明书》中提到的15444元也是错误的,应当以四平铁.东区F院2013第25号文书中的正确的、当时的、法定的计算方式:34.5年x429等于14800.5x2倍等于29601元为准。虽然该F决没有生效,但它是法律认证的结论。
我现在的诉求是:撤销四平市人.社J相关单位批准的《证明书》,恢复我职工退休身份。
事实和理由:
我有当年下.乡的连续工龄的证明,如图一所示(见文末处)。我于1974年回城参加工作,直至2013退休,当时与工作单位有劳资纠纷,退休手续由单位保管,没有给我。为了生活,我2014年用身份证办理的退休,晚退休一年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明书》必须经过我本人确认并签字认可,然而该企业却私自伪造本人签字,如图二所示(见文末处)。
《证明书》是国家赋予四平市人社J相关单位的监督,验证,审查,批准的法定职权。然而四平市人社J并没有验证、审查、核实、批准。按照2020年最高F院的341号文书中的规定,没有当事人签字的《证明书》自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我是以个体的身份退休,四十四年的工龄化为乌有。
综上所述,该劳动合同
图一
图二
图二
来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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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2-08-30 09:58回复
    吉林省四平市人社局伪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04年伪造的 2012年才知道。人社局流氓。让当事人去找单位。你人社局不作为,是吃干饭的吗,人社局是橡皮图章的机构吗,在贪官污吏面前,英雄们就是炮灰了,吉林省四平市政府为了侵吞人民财产人社局伪造解除劳动合同就是为了侵吞职工下岗的土地贱卖!四平市政府就是流氓市长动用司法机构警察带黑社会来长春让我删帖子我告诉他们!我污蔑诽谤你们都派了警察来了你们有道理是可以抓我的


    6楼2022-09-02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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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手机贴吧7楼2022-11-11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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