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市级保留企业和行业范围。一是将目前市级保留的山东烟台烟草有限公司、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销售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销售有限公司白兰地销售部、烟台张裕酒业销售有限公司6户企业实现的地方税收收入,全部下放区级管理,就地缴入区级国库,纳入市与区总额分享范围。二是将六区范围内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实现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作为市级固定收入,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二)调整地方税收收入市级分享比例。对各县市区实现的地方税收收入,继续实行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分享的办法。其中,芝罘区、烟台开发区、高新区,市级分享比例调整为40%;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市级分享比例调整为30%;其他各县市(不含莱阳市)的市级分享比例仍维持10%。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实现的地方税收收入,市级按50%的比例参与分享,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解。
(三)实行“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对市域内各级政府引导、企业跨区域异地投资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承接市外重点发展区域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建立项目转出地与转入地主体税收共享制度。其中,对新上产业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原则上由转出地与转入地政府按4∶6比例分享,此后转出地不再分享;对既有企业搬迁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原则上双方按6∶4比例分享,并可适当延长分享期限,逐步提升转入地分享比例。
(四)规范车船税征收管理。各县市区实现的车船税全部上缴市级国库,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车辆保有量等相关情况,定期分配划转至县级国库,划转的车船税纳入市与县市区总额分享范围。
(二)调整地方税收收入市级分享比例。对各县市区实现的地方税收收入,继续实行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分享的办法。其中,芝罘区、烟台开发区、高新区,市级分享比例调整为40%;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市级分享比例调整为30%;其他各县市(不含莱阳市)的市级分享比例仍维持10%。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实现的地方税收收入,市级按50%的比例参与分享,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解。
(三)实行“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对市域内各级政府引导、企业跨区域异地投资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承接市外重点发展区域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建立项目转出地与转入地主体税收共享制度。其中,对新上产业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原则上由转出地与转入地政府按4∶6比例分享,此后转出地不再分享;对既有企业搬迁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原则上双方按6∶4比例分享,并可适当延长分享期限,逐步提升转入地分享比例。
(四)规范车船税征收管理。各县市区实现的车船税全部上缴市级国库,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车辆保有量等相关情况,定期分配划转至县级国库,划转的车船税纳入市与县市区总额分享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