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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莫名背债390万,始作俑者竟然是自己的“枕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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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就算我们平日里再怎么谨慎小心,如果是自己的“枕边人”起了贼心,要拖你下水,谁又防得住呢?近日,杭州的周女士,就遇到了一件倒霉事,她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某日竟然收到一张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说是她和丈夫金某在外借款几百万元,因未能及时归还,出借人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周女士想要辩驳,可是法院说得明明白白,因为《授权委托书》上有周女士本人的“亲笔签名”,所以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俩名下的财产都要被执行。可是周女士表示,自己从来不知道丈夫在外头有这笔巨额债务,更没签过什么委托书!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要想了解本案详情,还得从头说起。【案件回顾】周女士家住杭州桐庐县,丈夫金某是跑工程的,常年在外工作,夫妻俩结婚十几年了,聚少离多,一年见不了几次面,感情并不算深厚,经济上也相对独立。周女士在老家有稳定工作,工作之余主要就是带孩子,并没有太大花销,至于丈夫在外挣的是多是少,她也不太清楚,反正这些年来丈夫也没怎么给家里花钱,可怎么突然之间,自己就成了共同借款人呢?而且涉及金额高达390万元之多!周女士通过法院提供的调解书了解到,这笔借款是多年前金某因承包工程需要向朋友徐某借的,原本金某打算工程顺利结束就把钱还上,谁知中途出了问题,还不了钱了。于是,出借人就将金某和周女士一起告上了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组织了调解。按照规定,周女士作为被告之一,也要出面参与调解,但金某向调解员递交了妻子周女士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明确,周女士委托丈夫金某为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落款处有周女士的签名。最终,纠纷调解成功,法院出具了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要求金某和周女士在规定时间内还款。可是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债务,周女士一脸无辜,表示自己真的毫不知情!最后,她向法院能申请再审,却遭到驳回;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也未被采纳。无奈之下,周女士找到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检察院审理】检察院受理后,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检察官发现,调解时,丈夫金某拿出来的《授权委托书》是本案的关键。按照周女士所说,她对这笔借款完全不知情,也没有签过《授权委托书》,循着这个疑点,检察院将《授权委托书》及周女士提供的合同签名等十余份笔迹样本,提交杭州市院技术部门进行笔迹鉴定。经过检验,鉴定人发现,《授权委托书》中,周女士签名字迹书写过程中存在部分笔划不自然现象,同时也在书写过程中出现一定数量的相对上述不自然现象的自然书写特征。将《授权委托书》中“周女士”签名字迹与样本比对后发现,两者虽外形相似,但在单字的细节特征方面,如写法特征、搭配比例特征、运笔特征、连笔特征、笔顺特征、字间组合特征等方面均有较大不同。今年3月28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倾向认为《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处周女士的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周女士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的鉴定意见。面对这样的检验结果,丈夫金某也终于承认,《授权委托书》是他假冒妻子的笔迹签了字。根据这一鉴定意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了一场公开听证会。经过释法说理,最终,出借人与周女士达成和解协议,确认周女士对390余万元的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至于丈夫金某,经桐庐县检察院向桐庐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对金某作出罚款两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律师分析】《民法典》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也就是说,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为了家庭生活需要如因小孩学费、老人医疗费、买房、买车等而向外借款,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债务,除非借款人与出借人明确约定与他或她的配偶无关。另外,如果夫妻之间对于各自在多少金额内享有借款决定权进行了约定,且出借人不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即使超出约定金额对外为家庭需要举债,其配偶同样负有偿还义务。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表明金某向朋友借的390万巨款用于和周女士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同时周女士对这笔借款也完全不知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作为金某的配偶,周女士也无需承担该笔债务。最后,借由本案,我们也要提醒广大网友,即便是亲密如夫妻,财产问题也要整理清楚,日常签字的时候更要看清文件内容,千万别稀里糊涂地签了字,一旦不小心承担了自己压根不知道的债务,到时候可就后悔莫及了。当然,像金某这种伪造配偶签名的做法也非常不可取的,在本案中,他也受到了相应的惩罚。正所谓“小惩大诫”,这也是在提醒我们,在法律面前,万不可动歪心思,耍小聪明,否则必遭严惩。


1楼2022-11-07 11:1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