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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华医院致出生2天的新生儿败血症而亡-新华医院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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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我举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以下简称“新华医院”)及新华医院的多位医生不作为、乱作为,没有医德,残害生命——在本人破水33小时后才为我完成分娩(我一破水就立马办理了入院手续),导致新生儿院内感染,引发新生儿败血症,多器官出血、衰竭而亡。
新华医院在事情发生后,非但不承认错误,其中儿科主任谢利娟还恶意诋毁侮辱已经去世的宝宝有病。给我和我的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让对医疗行业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让我对生活在祖国蓝天白云下的幸福感完全丧失,让我明白普通公民的权利多么得不到保障,让我认识到在祖国的某些地方人命连草芥都不如!但是,我一定为我的宝宝伸张正义,让坏人得到法律的惩治和处罚!
我会详细列明新华医院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是对中国法治的践踏,是对祖国尊严的践踏,是对人民权利的践踏,不容忽视!
一、新华医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1.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第32条之规定,即公民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需要手术、特殊检查和治疗时,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说明,并取得其同意等。
新华医院的违法行为:在我与宝宝的治疗过程中,故意隐瞒病情;在我宝宝病重时,自行治疗,多项手术未取得宝宝的父母同意。
2.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第51条之规定,即医疗卫生人员应尊重生命、恪守医德等,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
新华医院的违法行为:谢利娟等多位医生在我宝宝去世后,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当着众人的面说我的宝宝自己有病,本来就是会去世的。侮辱诋毁已经去世的小生命。
3.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第54条之规定,即医疗卫生人员须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过度医疗。
新华医院的违法行为:在可以使用对症、安全、便宜的高级别抗生素的情况下,没有用药指征、也未做过敏性测试,就直接使用了风险更高也更昂贵的人体免疫球蛋白,造成宝宝在注射完毕人体免疫球蛋白后的17分钟心跳就停止了。另外在我宝宝能自主进食和排便的情况下,院方对出生才2天的宝宝进行洗胃、灌肠等过度医疗措施,既没有必要也极不人道。
二、新华医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第22条之规定,即医疗工作人员须关心、爱护、尊重患者。
本举报信的“第一条、第2款”已对新华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详细说明。
2.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第23条、第26条之规定,即医师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应如实向患者介绍病情。
新华医院的违法行为:已封存的病历中存在多处病历造假的行为,如关键病历缺失、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矛盾/完全不一致、病历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等。另,如医护人员均记录新生儿一切正常。新生儿从产科转入儿科NICU的转院单,只写了“菌血症”,后续的单据都没有写实际的病情。
三、新华医院违反《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之规定,我宝宝在转入新华医院儿科NICU后的10小时后即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四、新华医院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第5条之规定,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德。
新华医院在“我宝宝出生2天即死亡”的医疗事故中的种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该条款,此处不再赘述。
2.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第5条、第11条之规定,即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本举报信的“第二条、第2款”已对新华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详细说明。
3.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第13条、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发生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须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的损害。
新华医院的违法行为:新华医院并未实施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并未向患者通报、解释,亦未采取措施减轻对患者的损害。反而不承认自己的错误,恶意侮辱诋毁受害者。
4.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第17条之规定,即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新华医院的违法行为:在我方怀疑我宝宝的去世与输液、输液、注射、药物等有关时,我们于2022年7月4日向新华医院医患关系部提出要求封存我宝宝在儿科NICU使用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但新华医院告知在我宝宝7月3日凌晨1:19被宣告死亡后,医院就把所有现场实物当做医疗废物全部清理掉了。新华医院在我宝宝死亡后迅速将现场实物全部销毁掉,此种行为涉嫌故意隐瞒、销毁证据材料,已严重违法。
五、新华医院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1.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第13条之规定,即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本举报信的“第一条、第1款”已对新华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详细说明。
2.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第15条之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本举报信的“第二条、第2款”已对新华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详细说明。
3.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第25条之规定,即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本举报信的“第四条、第4款”已对新华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详细说明。
4.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第28条之规定,即医疗机构的报告制度,及卫生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了解情况,引导双方解决。
本举报信的“第四条、第3款”已对新华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详细说明。
六、新华医院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第29条之规定,即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德教育。
本举报信的“第一条、第2款”已对新华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详细说明。
2.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第33条之规定,即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本举报信的“第一条、第1款”已对新华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详细说明。
七、新华医院违反《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
1.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第60条之规定,即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新华医院的违法行为:新华医院在尚未尸检前,就直接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写明了死亡原因(先天性遗传代谢病可能),该行为已严重违法。且尸检报告单表示我宝宝的死亡原因并非医院写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原因(即我的宝宝有没有先天性遗传代谢病)。
2.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第62条之规定,即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
本举报信的“第一条、第1款”已对新华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详细说明。
八、新华医院违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第7条之规定,即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新华医院的违法行为:新华医院已封存的病历大部分均未标注页码和时间,亦未按照顺序排列,患者家属很难对病历进行阅读和分析。
2.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第14条之规定,即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本举报信的“第二条、第2款”已对新华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详细说明。
九、新华医院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1.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第10条之规定,即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本举报信的“第一条、第1款”已对新华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详细说明。
2.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第22条之规定,即应当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死亡病历讨论记录,并放入患者病历。
新华医院的违法行为:并未将死亡病历讨论记录放入须封存的病历中给患者家属。
3.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第27条之规定,即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
新华医院的违法行为:在我宝宝病危(重)时,并未出具病危(重)通知书。
新华医院的违法行为简直是罄竹难书,这是对中国法治的践踏,是对祖国尊严的践踏,是对人民权利的践踏,不容忽视!


1楼2022-11-09 14:4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