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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师PWM」婚前房加对方名,离婚时一定平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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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围绕着房产发生的家庭纠纷层出不穷。房产做彩礼,结婚不成需要返还吗?婚前安置房,婚后约定赠与后可撤销吗?婚前房加对方名,离婚时一定平分吗?婚后房在一人名下,离婚时该房系个人所有还是共同共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关系到社会和谐。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围绕着房产发生的家庭纠纷屡见不鲜。为了纵深推进此类审判解纠纷、促和谐的功能,民法典就婚姻家庭关系中涉房产内容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近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筛选了部分涉房产家事纠纷案件,以个案说法的形式进行案例剖析,以期扩大家事房产纠纷类案例普法的辐射力,构筑社会的和谐稳定。
房产做彩礼,结婚不成要返还
基本案情
李某、陈某于2017年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联系后,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并约定于2020年结婚。但婚前,陈某告知李某要以一处价值不低于30万元的房产及现金30万元作为彩礼。为了尽快步入婚姻殿堂,2018年,李某将一套价值45万元的房产过户至陈某名下。
2020年,随着婚期的临近,双方发现彼此在诸多方面并不契合,而且双方家庭之间也互相存在不满,二人遂决定不再结婚。于是,李某便要求陈某返还房产。
但是陈某认为,上述财产均系李某赠与,即便二人不准备结婚也是归其所有,何况房产已经过户,无法返还。李某遂诉至法院,诉请陈某返还房产
法院裁判
温岭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确系李某赠与陈某,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属有效。但是该赠与行为系李某以谈婚论嫁为目的,具有彩礼的性质。现双方已终止了恋爱关系,故已丧失了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可能,而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缘由归于消灭,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就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的公平与诚信原则及民法典有关规定,应将财产“恢复原状”,即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故陈某理应返还李某赠与的房屋,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故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请,要求陈某返还房产。
法官讲法典
彩礼是中国自古以来一直都有的传统习俗,虽然各地彩礼形式数额不一,但大多比较贵重。而这对于普通家庭而言负担颇重,甚至部分家庭会为此负担巨额债务。
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便会引发是否返还彩礼的问题。一般认为,彩礼系具有较强身份利益的赠与行为,不单纯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彩礼赠与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关系,若双方最终并未缔结婚姻关系,则赠与的目的无法达成,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有失公平,亦会导致道德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也因此作出相应规定: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给付彩礼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婚前房加对方名,离婚时未必平分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乔某、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在婚前,王某已全款购买了三套房产,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结婚时,乔某要求他在上述房产登记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王某欣然答应,将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
然而,二人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又交流不够,逐渐因性格、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双方感情陷入了僵局。2020年,乔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的同时,要求对登记于双方名下的三套房产进行分割。
在诉讼中,乔某认为,她对家庭付出较多,而王某并无正式工作,整天游手好闲,对家庭并无贡献。三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此外,考虑照顾女方及小孩原则,故请求法院确认其对上述三套房产享有60%的份额。
而王某辩称,实际上,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就是他的房屋租金,反而是乔某频繁更换工作,脾气暴躁,动不动就要离婚,并未对家庭有其他贡献。此外,房产是他婚前所买,之所以登记在二人名下是因政策原因无法登记个人名下,所以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法院裁判
温岭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涉案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可以认为王某具有赠与的意思,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是,即便认为黄某将房产赠与乔某,也并不意味着赠与了一半份额,进而得出对半分割的结论。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以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最后,法院综合判断,判决由王某享有75%的份额,乔某享有25%的份额。乔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并不会直接转化成共同财产,而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如果一方将婚前房产在婚后登记为二人共有,可以认定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并已完成了赠与行为。
但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此类赠与依附于婚姻这一身份关系,其目的在于维系夫妻感情稳固、家庭和谐,而非纯粹的转移财产权属。故赠与发生后,虽财产变为共同共有,但不能简单地认定双方各自享有一半份额。
尤其是当婚姻关系消灭,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时,因原赠与目的已无法实现,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对争议财产的贡献程度、对家庭的付出、双方生活保障等多方因素进行分割,而非当然地对半分割。
婚后房在一人名下,离婚时房共有
基本案情
李某和黄某于2003年3月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融洽,李某在外经营生意,黄某在家料理家务。经过十数年的努力,两人共购买了四套房产,全登记于黄某个人名下。
2018年5月,两人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但在离婚协议中未对上述四套房产进行处置。
2019年,李某的生意开始出现问题,很快便负债累累,难以为继。后李某的债权人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其欠款。判决后,李某没有按时还钱。徐某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发现李某名下没有财产偿债。
一次偶然的机会,徐某发现黄某名下有四套房产,遂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请求确认四套房子系李某与黄某共有。
黄某辩称,四套房产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但都是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此事李某也是同意的,所以不应该用房产来承担李某个人的债务。
法院裁判
温岭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四套房产均在李某与黄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虽然登记显示为“单独所有”,但不能由此认定房屋由黄某个人所有。买房所用的资金是婚后财产,应认定该四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因李某与黄某未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导致徐某的债权无法顺利实现。故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遂判决对四套房产按照各自占50%的份额进行分割。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典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既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确认不动产权属的直接依据。原则上,不动产只要经过登记,其权属状况就发生相应变化。
但为避免登记错误、当事人恶意利用等情况,法律规定若登记内容与实际权属状况不一致的,允许利害关系人举证推翻。
本案中,李某与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入的房产系以夫妻共同财产支出,实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置换,其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二人有权决定财产最终权属及登记状况,但此乃二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因此损害第三人利益。
当李某与黄某怠于析产导致债权人徐某的权利无法实现时,法律赋予徐某代位析产的权利。此时对房产的分割应当以财产实际性质判断,而非单凭不动产登记为准。
从以上案例中不难看出:
1、即使房产上加名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割该房产也并非是一律对半分,还要看个案实际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在房产加名时未备注各自产权份额的情况下,离婚时双方不能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
法院会考虑出资来源、双方婚龄、是否生育子女等情况,酌定对方可分得的比例。
虽然当下社会父母资助购房或一方婚前买房出首付,婚后双方一起还贷等情况十分普遍。虽然增加了判定的复杂性,但仍有原则可循。
2、婚前房产婚后加上配偶名字系附条件赠与。
男方婚后在婚前房产增加妻子为共有权人是赠与行为,该赠与当然附有条件:希望增进夫妻感情,维持婚姻长久和稳定。
但是要注意的是在变更产权登记后,如无特殊情况,便不可任意撤销该赠与行为。房屋为夫妻两人共同所有的,但在具体房屋分割比例上还会参考双方出资贡献、结婚年限长短、双方过错问题和是否生育子女等因素来判决分割比例。
法官提醒
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写在最后的话
房产加名这事儿得你情我愿。如果男方或其家人本身不怎么情愿,因加名心生芥蒂也未必好。毕竟,多数人结婚是冲着感情,冲着长长久久去的。如果还未办理结婚登记,只是准备买房的话。那我建议女方也可以一起首付出资,然后购房合同以及产证写双方的名字。这样的操作比男方付首付买房,女方出钱装修、买车之类的强很多。因为装修会贬值、车子也会贬值,只有房价一般会增值。所以一起首付出资,共同享受房价增值多好。
如果房子已买好,那婚后尽可能一起多还贷。或者以换学区房等名义,卖掉这套再加钱换一套更大的房子。新买的房子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婚姻是财产,情感,信任,安全等的复合体。而房产是一个家庭的经济和精神的避风港。婚内财产问题,秉持充分协商,确保双方利益的原则,不论加名还是重新买房,都会增进婚内财产和夫妻感情。


1楼2022-11-29 14:4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