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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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科协干部刘志民
实名控告举报、请求认真查处、真诚解决问题
曲周法院干警刘建国借钱久拖不还当老赖
邯郸中院法官陈志明、霍金喜等枉法裁判
邱县法院法官孙九凡、李连生等枉法裁判
曲周法院法官赵学军等故意枉法裁判
涉及市县两级三家法院几十人参与窝案
司法腐败分子必定永远钉在历史耻辱柱上
【坚决把司法败类清除出政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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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级党委、人大、纪委、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及媒体等领导:
我叫刘志民,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法律本科毕业,曲周县科协干部,手机号15831839762。
案件终身负责,谁办案谁负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权责应该一致,有权不能任性!
一个不公正的裁判,比十次犯罪还严重;如何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把法律当儿戏,违背事实;说昧良心话,办亏心事;没有诚信,枉法裁判;尊严何在?天理何在?能够心安理得吗?就不怕遭到报应吗?
不畏腐败排干扰,坚定信心讨公道。请求召开听证会,尊重客观事实、敬畏法律法规、公开公正查处、依法解决问题。
这是一个连环腐败窝案,已涉及市县两级三家法院几十个法官涉嫌枉法裁判。
曲周县法院“正式干警”刘建国在2001年2月10给刘志民出具《民间借贷合同》借款18800元久拖不还,刘志民依据刘建国出具的借款证据依法起诉,曲周县法院在2017年11月8月立案受理。邯郸市中级法院陈志明、霍金喜等,邱县法院孙九凡、李连生等,曲周县法院赵学军等,都已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期间,邯郸市中级法院赵建平等、曲周县法院高源等,曾经阻却枉法裁判;但是,最终枉法裁判仍然继续。
刘志民实名控告举报、请求有关机关及领导认真查处、真诚依法解决控告举报事实存在的问题,依法促进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志民起诉刘建国借钱久拖不还,曲周县法院自主整体回避。邯郸市中级法院认为刘建国是曲周县法院“正式干警”,以为了公正审理为由,指令邱县法院管辖。先由邱县法院承办人孙九凡以“债权转让”为由而枉法裁判,作出驳回刘志民的诉讼请求,刘志民被迫上诉。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赵建平等以“事实不清”为由、依法撤销孙九凡枉法裁判,发回邱县法院重审。后由邱县法院承办人李连生等以“债务转移”为由又枉法裁判,作出驳回刘志民的诉讼请求,刘志民被迫再次上诉。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陈志明等把“债务转移”又改为以“债权转让”为由也枉法裁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志民被迫以李连生等和陈志明等作出的生效的枉法裁判确定的与刘志民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张玉芳为被告,向曲周县法院起诉。曲周县法院承办人高源又驳回刘志民起诉,刘志民被迫再一次上诉。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霍金喜等以承办人陈志明等作出的枉法裁判生效为由作出枉法裁判,撤销曲周县法院高源作出的正确裁定书,后由(徐新东)赵学军等作出枉法裁判,判决让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张玉芳承偿还刘志民本息,刘志民被迫又再一次上诉。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又是霍金喜等仍然以承办人陈志明等作出的枉法裁判生效为由又枉法裁判,判决让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张玉芳承偿还刘志民本息。
2021年,全国和省市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时期,曲周县法院承办人赵学军等,顶风作案,枉法裁判。
2022年1月19日,新华社发布《2022年,人民法院将有这些“大动作”》:秉公裁决、定分止争,助推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近日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从保障人民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对人民法院新一年工作作出部署,其中不少看点值得关注。最高法同时强调,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通过“小案件大道理”,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公共意识、规则意识。民事审判要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平衡利益、定分止争,坚决同“和稀泥”说不,立“明规则”、破“潜规则”。可是,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霍金喜等,坚持顶风作案,继续枉法裁判。
1997年9月10日,刘建国借刘志民10000元,给刘志民出具了借款证据,借款人是刘建国。然后,刘建国把借款转借给其战友谷建龙,谷建龙给刘建国出具了借款证据,借款人是谷建龙,后来谷建龙出国。
2001年2月10日,刘建国从新给刘志民出具了借款证据,本金结转成18800元,借款人是刘建国。后来,谷建龙妻子张玉芳给刘建国出具新的借款证据,借款人是谷建龙,担保人是张玉芳。2010年11月2日,刘建国起诉张玉芳。2011年3月3日,刘建国与刘志民二人签订一个《证明》:“刘建国在偿还刘志民壹万伍仟元后(以收据为准),刘建国下欠刘志民借款本息由谷建龙、张玉芳偿还,刘建国与刘志民以前债权债务全部结清。谷建龙、张玉芳偿还刘建国债务时,应直接优先向刘志民偿还下欠本息,待还清刘志民本息后,谷建龙、张玉芳才能偿还刘建国借款本息。”该《证明》有刘志民、刘建国二人签字确认,并捺有手印。2011年3月4日,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建国起诉张玉芳偿还本金18800元及利息。2011年3月6日,刘建国偿还刘志民15000元利息。2011年11月8日,曲周县法院承办人徐永峰(审判长是赵学军)等作出(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让张玉芳向刘建国还本付息。2012年6月11日,刘建国向曲周县法院申请执行张玉芳。2015年4月2日,曲周县法院承办人王龙渊等作出(2012)曲执字第89号执行裁定,对申请执行张玉芳“本案终结执行”。
2017年11月2日,刘志民根据刘建国2001年2月10日出具《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证据、向曲周县法院起诉刘建国、要求偿还本金18800元及利息。
1、(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志民起诉刘建国):2017年11月8日,曲周县法院认为刘志民根据刘建国2001年2月10日出具《民间借贷合同》起诉刘建国偿还本金18800元及利息,“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立案受理,送达(2017)冀0435民初166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曲周县法院承办人徐新东主动整体回避):曲周县法院认为刘建国是曲周县法院“正式干警”(合同制司机),为了公正审判,自主报请整体回避,没有给裁判法律文书,知道承办人是徐新东。
3、(邯郸市中级法院审判长姜双等指定邱县法院管辖):2017年11月30日,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2017)冀04民辖25号民事裁定,认为刘建国是曲周县法院“正式干警”,为了公正审判,指定邱县法院管辖。审判长姜双、审判员田保俊、审判员左建阔、书记员吴广晓。
4、(邱县法院承办人孙九凡枉法驳回诉讼请求):2018年3月23日,邱县法院故意枉法作出(2018)冀0430民初137号民事判决,没有采纳《民间借贷合同》、而根据《证明》、以“债权转让”为由,驳回刘志民诉讼请求。承办人孙九凡、书记员张海龙。老赖律师马晓明。
5、(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赵建平等撤销枉法裁判发回重审):2018年6月20日,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2018)冀04民终2549号民事裁定,应正确认定“债权转让”是否生效及履行、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孙九凡作出的枉法裁判,发回重审。审判长赵建平、审判员梁国华、审判员李中军、书记员李阳。老赖律师邱丽娟。
6、(邱县法院承办人李连生等枉法驳回诉讼请求):2019年6月17日,邱县法院故意枉法作出(2019)冀0430民初22号民事判决,没有采纳《民间借贷合同》、而根据《证明》、以“债务转移”为由,又驳回刘志民诉讼请求。审判长李连生、审判员郭雪峰、人民陪审员邢俊香、书记员陈保卫。老赖律师邱丽娟。
7、(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陈志明、冯雪等枉法裁判驳回上诉):2019年10月25日,邯郸市中级法院故意枉法作出的(2019)冀04民终4902号民事判决,指出可以向案外人张玉芳主张权利、把“债务转移”改为以“债权转让”为由,驳回上诉、维持李连生等作出的枉法裁判。审判长陈志明、审判员冯雪、审判员张增民、书记员李明明。老赖律师邱丽娟。
8、(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志民起诉张玉芳):2019年11月15日,曲周县法院认为刘志民根据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陈志明故意枉法作出的(2019)冀04民终4902号民事判决理由指出“可以向案外人张玉芳主张权利”要求张玉芳偿还刘志民本息、符合条件立案受理。
9、(曲周县法院承办人高源依法驳回起诉):2019年11月19日,曲周县法院作出(2019)冀0435民初1952号民事裁定,以“案涉款项的偿付纠纷在曲周县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中作为诉讼标的,确定张玉芳向债权债务关系相对人刘建国履行清偿义务。该判决现在强制执行阶段”、“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为由,驳回刘志民对张玉芳起诉。承办人高源、书记员王丹。张玉芳缺席审判。
10、(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霍金喜、陈志明、冯雪等枉法裁判指令重审):2020年10月30日,邯郸市中级法院故意枉法作出(2020)冀04民终516号民事裁定,以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陈志明枉法裁判“判决生效”为由,撤销曲周县法院高源正确裁定书,发回重审。审判长霍金喜、审判员陈志明、审判员冯雪、书记员郝瑞召。张玉芳缺席审判。
11、(邯郸市中级法院审判长邵恩有等再审指令再审):2020年12月15日,邯郸市中级法院以“疏忽《证明》证据”为由、故意枉法再审撤销曲周县法院(审判长赵学军、审判员徐永峰、审判员王敏、书记员胡可)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审判长邵恩有、审判员王继荭、审判员陈建英、书记员吴鑫。张玉芳缺席审判。
12、(邯郸市中级法院再审指令曲周县法院再审已经立案):2021年2月24日,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案件再审指令曲周县法院审理已经立案。案号是(2021)冀0435民再3号,知道承办人是王学峰。
13、(邯郸市中级法院二审指令曲周县法院重审已经立案):2021年4月29日,刘志民起诉张玉芳案件二审指令曲周县法院审理已经立案。案号是(2021)冀0435民初1032号,知道承办人是徐新东,后来承办人是赵学军。
14、(曲周县法院承办人王学峰等对刘建国起诉张玉芳再审):2021年11月28日,曲周县法院作出(2021)冀0435民再3号民事判决、让张玉芳偿还刘建国借款。承办人王学峰告知,刘志民不是当事人、不是第三人、不是证人,与刘志民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也不让旁听。审判长王学峰、审判员杨建英、审判员王仲雷、书记员田雨。张玉芳缺席审判。
15、(曲周县法院承办人赵学军等对刘志民起诉张玉芳重审):2021年12月30日,曲周县法院赵学军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引用承办人王学峰根据刘建国起诉张玉芳2021年11月28日作出(2021)冀0435民再3号民事判决而枉法作出的(2021)冀0435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让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张玉芳偿还刘志民本息。2021年12月9日开庭时,刘志民请求驳回刘志民对张玉芳起诉,而且该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还没有生效、没有人出示、没有质证。审判长赵学军、人民陪审员秦晓翠、人民陪审员田佳佳、书记员张亚茹。张玉芳缺席审判。
16、(刘志民上诉张玉芳并申请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霍金喜回避):2022年1月18日,刘志民上诉,请求驳回刘志民对张玉芳起诉;2022年6月16日,邯郸市中级法院(2022)冀04民终2478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霍金喜在该案第二次上诉仍然担任审判长;2022年6月22日,刘志民用快递向邯郸市中级法院提出霍金喜回避申请,因为该案第一次上诉霍金喜担任审判长在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冀04民终516号民事裁定涉嫌枉法裁判,该案第二次上诉霍金喜仍然担任审判长不利于公正审判,霍金喜应该回避,并申请由院长担任审判长。
17、(刘志民开庭时再次申请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霍金喜回避):2022年7月12日9点,邯郸市中级法院在第七审判庭开庭,案号(2022)冀04民终2478号,审判员霍金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晓丽、闫文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霍金喜口头答复驳回回避申请,理由是正院长(殷文胜)不同意回避。刘志民当庭再次回避复议、坚定提出霍金喜必须回避,可是霍金喜就是不回避,继续开庭。刘志民请求二审驳回刘志民对张玉芳起诉,并质证引用承办人王学峰等2021年11月28日作出的民再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结果没有涉及刘志民,而且一审在2021年2月9日开庭时还没有生效,没有人出示、没有质证;王学峰告知刘志民不是当事人、不是第三人、不是证人,与刘志民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也不让刘志民旁听。2022年7月15日,刘志民又用快递向邯郸市中级法院提出复议要求霍金喜回避。
18、(邯郸市中级法院霍金喜没有回避而又枉法裁判):2022年11月9日,刘志民收到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霍金喜等在2022年9月21日作出枉法裁判(2022)冀04民终247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甚至曲解法律。根据承办人王学峰2021年11月28日作出(2021)冀0435民再3号民事判决而枉法作出的(2021)冀0435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让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张玉芳偿还刘志民本息。以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案件判决结果,该判决结果没有涉及刘志民,判决让张玉芳偿还刘志民本息,并把2001年2月10日本金18800元认定是1997年9月110日刘建国借给谷建龙本金10000元进行计算,实在是对法律的耻辱。审判长霍金喜、审判员郭晓丽、审判员闫文昌、书记员郝瑞召。张玉芳缺席审判。
合同具有相对性:刘建国向刘志民借款,给刘志民出具了借款手续;刘建国把该借款转借给谷建龙(妻子张玉芳),谷建龙给刘建国出具了借款手续。刘建国没有把谷建龙债权凭证借款手续转让给刘志民,不可能发生债权转让。谷建龙、张玉芳没有代替刘建国偿还下欠刘志民借款本息,也没有给刘志民出具自愿代替刘建国偿还下欠刘志民借款本息证据,不可能发生债务转移。因此,刘志民起诉刘建国偿还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刘建国起诉谷建龙、张玉芳偿还本息符合法律规定。
这么简单的一个本金只有一万多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经两级三家法院数十人、数年、数次审判,仍然没有一个公正结果。难道因为刘建国是“曲周县法院正式干警”,涉案法官就要枉法裁判,是否涉及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案件已经曝光,百度搜索“邱县法院孙九凡”“邱县法院李连生”“邯郸市中级法院陈志明”“曲周县法院赵学军”“邯郸市中级法院霍金喜”等关联词,可见更多相关材料和证据,让枉法裁判者丑恶行径曝光于天下。
综上,冤有头,债有主;谁借钱,谁还钱。苍天在上,苍天有眼;借钱不还,天理难容。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打击老赖,塑造诚信;严惩腐败,维护正义。枉法裁判,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法律尊严,影响社会稳定。案件终身负责,谁办案谁负责。曝光腐败分子违法丑恶行径,腐败分子必定永远钉在历史耻辱柱上。
控告举报人:刘志民
2022年12月18日
附:
1、2001年的刘建国给刘志民出具的借款证据
2、2011年的刘建国与刘志民共同签订的《证明》
3、回避申请书(由院长担任审判长进行直播)
4、百度搜索“邱县法院孙九凡”
5、百度搜索“邱县法院李连生”
6、百度搜索“邯郸市中级法院陈志明”
7、百度搜索“曲周县法院赵学军”
8、百度搜索“邯郸市中级法院霍金喜”
9、《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刘志民与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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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科协干部刘志民
实名控告举报、请求认真查处、真诚解决问题
曲周法院干警刘建国借钱久拖不还当老赖
邯郸中院法官陈志明、霍金喜等枉法裁判
邱县法院法官孙九凡、李连生等枉法裁判
曲周法院法官赵学军等故意枉法裁判
涉及市县两级三家法院几十人参与窝案
司法腐败分子必定永远钉在历史耻辱柱上
【坚决把司法败类清除出政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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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级党委、人大、纪委、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及媒体等领导:
我叫刘志民,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法律本科毕业,曲周县科协干部,手机号15831839762。
案件终身负责,谁办案谁负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权责应该一致,有权不能任性!
一个不公正的裁判,比十次犯罪还严重;如何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把法律当儿戏,违背事实;说昧良心话,办亏心事;没有诚信,枉法裁判;尊严何在?天理何在?能够心安理得吗?就不怕遭到报应吗?
不畏腐败排干扰,坚定信心讨公道。请求召开听证会,尊重客观事实、敬畏法律法规、公开公正查处、依法解决问题。
这是一个连环腐败窝案,已涉及市县两级三家法院几十个法官涉嫌枉法裁判。
曲周县法院“正式干警”刘建国在2001年2月10给刘志民出具《民间借贷合同》借款18800元久拖不还,刘志民依据刘建国出具的借款证据依法起诉,曲周县法院在2017年11月8月立案受理。邯郸市中级法院陈志明、霍金喜等,邱县法院孙九凡、李连生等,曲周县法院赵学军等,都已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期间,邯郸市中级法院赵建平等、曲周县法院高源等,曾经阻却枉法裁判;但是,最终枉法裁判仍然继续。
刘志民实名控告举报、请求有关机关及领导认真查处、真诚依法解决控告举报事实存在的问题,依法促进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志民起诉刘建国借钱久拖不还,曲周县法院自主整体回避。邯郸市中级法院认为刘建国是曲周县法院“正式干警”,以为了公正审理为由,指令邱县法院管辖。先由邱县法院承办人孙九凡以“债权转让”为由而枉法裁判,作出驳回刘志民的诉讼请求,刘志民被迫上诉。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赵建平等以“事实不清”为由、依法撤销孙九凡枉法裁判,发回邱县法院重审。后由邱县法院承办人李连生等以“债务转移”为由又枉法裁判,作出驳回刘志民的诉讼请求,刘志民被迫再次上诉。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陈志明等把“债务转移”又改为以“债权转让”为由也枉法裁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志民被迫以李连生等和陈志明等作出的生效的枉法裁判确定的与刘志民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张玉芳为被告,向曲周县法院起诉。曲周县法院承办人高源又驳回刘志民起诉,刘志民被迫再一次上诉。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霍金喜等以承办人陈志明等作出的枉法裁判生效为由作出枉法裁判,撤销曲周县法院高源作出的正确裁定书,后由(徐新东)赵学军等作出枉法裁判,判决让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张玉芳承偿还刘志民本息,刘志民被迫又再一次上诉。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又是霍金喜等仍然以承办人陈志明等作出的枉法裁判生效为由又枉法裁判,判决让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张玉芳承偿还刘志民本息。
2021年,全国和省市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时期,曲周县法院承办人赵学军等,顶风作案,枉法裁判。
2022年1月19日,新华社发布《2022年,人民法院将有这些“大动作”》:秉公裁决、定分止争,助推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近日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从保障人民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对人民法院新一年工作作出部署,其中不少看点值得关注。最高法同时强调,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通过“小案件大道理”,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公共意识、规则意识。民事审判要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平衡利益、定分止争,坚决同“和稀泥”说不,立“明规则”、破“潜规则”。可是,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霍金喜等,坚持顶风作案,继续枉法裁判。
1997年9月10日,刘建国借刘志民10000元,给刘志民出具了借款证据,借款人是刘建国。然后,刘建国把借款转借给其战友谷建龙,谷建龙给刘建国出具了借款证据,借款人是谷建龙,后来谷建龙出国。
2001年2月10日,刘建国从新给刘志民出具了借款证据,本金结转成18800元,借款人是刘建国。后来,谷建龙妻子张玉芳给刘建国出具新的借款证据,借款人是谷建龙,担保人是张玉芳。2010年11月2日,刘建国起诉张玉芳。2011年3月3日,刘建国与刘志民二人签订一个《证明》:“刘建国在偿还刘志民壹万伍仟元后(以收据为准),刘建国下欠刘志民借款本息由谷建龙、张玉芳偿还,刘建国与刘志民以前债权债务全部结清。谷建龙、张玉芳偿还刘建国债务时,应直接优先向刘志民偿还下欠本息,待还清刘志民本息后,谷建龙、张玉芳才能偿还刘建国借款本息。”该《证明》有刘志民、刘建国二人签字确认,并捺有手印。2011年3月4日,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建国起诉张玉芳偿还本金18800元及利息。2011年3月6日,刘建国偿还刘志民15000元利息。2011年11月8日,曲周县法院承办人徐永峰(审判长是赵学军)等作出(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让张玉芳向刘建国还本付息。2012年6月11日,刘建国向曲周县法院申请执行张玉芳。2015年4月2日,曲周县法院承办人王龙渊等作出(2012)曲执字第89号执行裁定,对申请执行张玉芳“本案终结执行”。
2017年11月2日,刘志民根据刘建国2001年2月10日出具《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证据、向曲周县法院起诉刘建国、要求偿还本金18800元及利息。
1、(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志民起诉刘建国):2017年11月8日,曲周县法院认为刘志民根据刘建国2001年2月10日出具《民间借贷合同》起诉刘建国偿还本金18800元及利息,“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立案受理,送达(2017)冀0435民初166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曲周县法院承办人徐新东主动整体回避):曲周县法院认为刘建国是曲周县法院“正式干警”(合同制司机),为了公正审判,自主报请整体回避,没有给裁判法律文书,知道承办人是徐新东。
3、(邯郸市中级法院审判长姜双等指定邱县法院管辖):2017年11月30日,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2017)冀04民辖25号民事裁定,认为刘建国是曲周县法院“正式干警”,为了公正审判,指定邱县法院管辖。审判长姜双、审判员田保俊、审判员左建阔、书记员吴广晓。
4、(邱县法院承办人孙九凡枉法驳回诉讼请求):2018年3月23日,邱县法院故意枉法作出(2018)冀0430民初137号民事判决,没有采纳《民间借贷合同》、而根据《证明》、以“债权转让”为由,驳回刘志民诉讼请求。承办人孙九凡、书记员张海龙。老赖律师马晓明。
5、(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赵建平等撤销枉法裁判发回重审):2018年6月20日,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2018)冀04民终2549号民事裁定,应正确认定“债权转让”是否生效及履行、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孙九凡作出的枉法裁判,发回重审。审判长赵建平、审判员梁国华、审判员李中军、书记员李阳。老赖律师邱丽娟。
6、(邱县法院承办人李连生等枉法驳回诉讼请求):2019年6月17日,邱县法院故意枉法作出(2019)冀0430民初22号民事判决,没有采纳《民间借贷合同》、而根据《证明》、以“债务转移”为由,又驳回刘志民诉讼请求。审判长李连生、审判员郭雪峰、人民陪审员邢俊香、书记员陈保卫。老赖律师邱丽娟。
7、(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陈志明、冯雪等枉法裁判驳回上诉):2019年10月25日,邯郸市中级法院故意枉法作出的(2019)冀04民终4902号民事判决,指出可以向案外人张玉芳主张权利、把“债务转移”改为以“债权转让”为由,驳回上诉、维持李连生等作出的枉法裁判。审判长陈志明、审判员冯雪、审判员张增民、书记员李明明。老赖律师邱丽娟。
8、(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志民起诉张玉芳):2019年11月15日,曲周县法院认为刘志民根据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陈志明故意枉法作出的(2019)冀04民终4902号民事判决理由指出“可以向案外人张玉芳主张权利”要求张玉芳偿还刘志民本息、符合条件立案受理。
9、(曲周县法院承办人高源依法驳回起诉):2019年11月19日,曲周县法院作出(2019)冀0435民初1952号民事裁定,以“案涉款项的偿付纠纷在曲周县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中作为诉讼标的,确定张玉芳向债权债务关系相对人刘建国履行清偿义务。该判决现在强制执行阶段”、“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为由,驳回刘志民对张玉芳起诉。承办人高源、书记员王丹。张玉芳缺席审判。
10、(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霍金喜、陈志明、冯雪等枉法裁判指令重审):2020年10月30日,邯郸市中级法院故意枉法作出(2020)冀04民终516号民事裁定,以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陈志明枉法裁判“判决生效”为由,撤销曲周县法院高源正确裁定书,发回重审。审判长霍金喜、审判员陈志明、审判员冯雪、书记员郝瑞召。张玉芳缺席审判。
11、(邯郸市中级法院审判长邵恩有等再审指令再审):2020年12月15日,邯郸市中级法院以“疏忽《证明》证据”为由、故意枉法再审撤销曲周县法院(审判长赵学军、审判员徐永峰、审判员王敏、书记员胡可)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审判长邵恩有、审判员王继荭、审判员陈建英、书记员吴鑫。张玉芳缺席审判。
12、(邯郸市中级法院再审指令曲周县法院再审已经立案):2021年2月24日,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案件再审指令曲周县法院审理已经立案。案号是(2021)冀0435民再3号,知道承办人是王学峰。
13、(邯郸市中级法院二审指令曲周县法院重审已经立案):2021年4月29日,刘志民起诉张玉芳案件二审指令曲周县法院审理已经立案。案号是(2021)冀0435民初1032号,知道承办人是徐新东,后来承办人是赵学军。
14、(曲周县法院承办人王学峰等对刘建国起诉张玉芳再审):2021年11月28日,曲周县法院作出(2021)冀0435民再3号民事判决、让张玉芳偿还刘建国借款。承办人王学峰告知,刘志民不是当事人、不是第三人、不是证人,与刘志民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也不让旁听。审判长王学峰、审判员杨建英、审判员王仲雷、书记员田雨。张玉芳缺席审判。
15、(曲周县法院承办人赵学军等对刘志民起诉张玉芳重审):2021年12月30日,曲周县法院赵学军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引用承办人王学峰根据刘建国起诉张玉芳2021年11月28日作出(2021)冀0435民再3号民事判决而枉法作出的(2021)冀0435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让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张玉芳偿还刘志民本息。2021年12月9日开庭时,刘志民请求驳回刘志民对张玉芳起诉,而且该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还没有生效、没有人出示、没有质证。审判长赵学军、人民陪审员秦晓翠、人民陪审员田佳佳、书记员张亚茹。张玉芳缺席审判。
16、(刘志民上诉张玉芳并申请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霍金喜回避):2022年1月18日,刘志民上诉,请求驳回刘志民对张玉芳起诉;2022年6月16日,邯郸市中级法院(2022)冀04民终2478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霍金喜在该案第二次上诉仍然担任审判长;2022年6月22日,刘志民用快递向邯郸市中级法院提出霍金喜回避申请,因为该案第一次上诉霍金喜担任审判长在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冀04民终516号民事裁定涉嫌枉法裁判,该案第二次上诉霍金喜仍然担任审判长不利于公正审判,霍金喜应该回避,并申请由院长担任审判长。
17、(刘志民开庭时再次申请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霍金喜回避):2022年7月12日9点,邯郸市中级法院在第七审判庭开庭,案号(2022)冀04民终2478号,审判员霍金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晓丽、闫文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霍金喜口头答复驳回回避申请,理由是正院长(殷文胜)不同意回避。刘志民当庭再次回避复议、坚定提出霍金喜必须回避,可是霍金喜就是不回避,继续开庭。刘志民请求二审驳回刘志民对张玉芳起诉,并质证引用承办人王学峰等2021年11月28日作出的民再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结果没有涉及刘志民,而且一审在2021年2月9日开庭时还没有生效,没有人出示、没有质证;王学峰告知刘志民不是当事人、不是第三人、不是证人,与刘志民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也不让刘志民旁听。2022年7月15日,刘志民又用快递向邯郸市中级法院提出复议要求霍金喜回避。
18、(邯郸市中级法院霍金喜没有回避而又枉法裁判):2022年11月9日,刘志民收到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霍金喜等在2022年9月21日作出枉法裁判(2022)冀04民终247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甚至曲解法律。根据承办人王学峰2021年11月28日作出(2021)冀0435民再3号民事判决而枉法作出的(2021)冀0435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让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张玉芳偿还刘志民本息。以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案件判决结果,该判决结果没有涉及刘志民,判决让张玉芳偿还刘志民本息,并把2001年2月10日本金18800元认定是1997年9月110日刘建国借给谷建龙本金10000元进行计算,实在是对法律的耻辱。审判长霍金喜、审判员郭晓丽、审判员闫文昌、书记员郝瑞召。张玉芳缺席审判。
合同具有相对性:刘建国向刘志民借款,给刘志民出具了借款手续;刘建国把该借款转借给谷建龙(妻子张玉芳),谷建龙给刘建国出具了借款手续。刘建国没有把谷建龙债权凭证借款手续转让给刘志民,不可能发生债权转让。谷建龙、张玉芳没有代替刘建国偿还下欠刘志民借款本息,也没有给刘志民出具自愿代替刘建国偿还下欠刘志民借款本息证据,不可能发生债务转移。因此,刘志民起诉刘建国偿还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刘建国起诉谷建龙、张玉芳偿还本息符合法律规定。
这么简单的一个本金只有一万多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经两级三家法院数十人、数年、数次审判,仍然没有一个公正结果。难道因为刘建国是“曲周县法院正式干警”,涉案法官就要枉法裁判,是否涉及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案件已经曝光,百度搜索“邱县法院孙九凡”“邱县法院李连生”“邯郸市中级法院陈志明”“曲周县法院赵学军”“邯郸市中级法院霍金喜”等关联词,可见更多相关材料和证据,让枉法裁判者丑恶行径曝光于天下。
综上,冤有头,债有主;谁借钱,谁还钱。苍天在上,苍天有眼;借钱不还,天理难容。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打击老赖,塑造诚信;严惩腐败,维护正义。枉法裁判,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法律尊严,影响社会稳定。案件终身负责,谁办案谁负责。曝光腐败分子违法丑恶行径,腐败分子必定永远钉在历史耻辱柱上。
控告举报人:刘志民
2022年12月18日
附:
1、2001年的刘建国给刘志民出具的借款证据
2、2011年的刘建国与刘志民共同签订的《证明》
3、回避申请书(由院长担任审判长进行直播)
4、百度搜索“邱县法院孙九凡”
5、百度搜索“邱县法院李连生”
6、百度搜索“邯郸市中级法院陈志明”
7、百度搜索“曲周县法院赵学军”
8、百度搜索“邯郸市中级法院霍金喜”
9、《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刘志民与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