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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航世纪的案子不可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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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就是你没有金融机构的许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里面包括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非常简单,那就是看你把非法吸收来的钱干了什么。如果用在了与大家签订的合同所说的项目上了,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没有,就是集资诈骗。环航世纪就是集资诈骗,它与大家签的合同项目都是幌子,资金也绝大多数都没有往所谓项目上投。譬如碾米机项目,一共投入了400万,400万也是为了做幌子才投入的,它的养牛项目,一根牛毛都没有。所以是实实在在的集资诈骗或合同诈骗。
老听有人说环航定了非吸。环航定的是非吸。而且,还会附带一句话,定了非吸就血本无归。
听见这句话我们的反应应该是:什么都不懂,滚一边去吧。
这里面错误的地方太多太多了。起码,判案是法院开庭审理后的事情,还没到法院呢,谁有权力定罪?这是起码的常识,常识都没有,不应该滚一边去吗?
关于血本,跟案子定性没关。定非吸,定集资诈骗,定合同诈骗,都是一样的处理,追缴赃款,发还我们。能回来多少钱,取决于“追缴”和罪犯主动吐脏。不取决于定性。
环航案子的性质,就是非法集资。属于非法集资犯罪类别里面的集资诈骗罪。
周海兴是非法集资人。
高管和业务人员属于集资协助人。
受害人是集资参与人。
从法律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了各种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譬如工资、奖金、提成等等。
说的不够清楚吗?
至于定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2年最新版)】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海兴已经超越了“数额巨大”,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及其严重的后果。判他无期徒刑,并没收家庭所有财产,已经是对他的网开一面了,因为没有判他死刑。
如果没有判周海兴无期徒刑和没收家庭所有财产,属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至于公检法在工作中,有没有做违法的事情,我们拭目以待!后期评论上跟进。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3-01-15 07:13回复
    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
    第二十六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说的不够清楚吗?
    至于定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2年最新版)】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海兴已经超越了“数额巨大”,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涉众在5000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及其严重的后果。判他无期徒刑,并没收家庭所有财产,已经是对他的网开一面了,因为没有判他死刑。
    如果没有判周海兴无期徒刑和没收家庭所有财产,属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没有判周海兴无期徒刑和没收家庭所有财产,属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没有判周海兴无期徒刑和没收家庭所有财产,属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至于公检法在工作中,有没有做违法的事情,我们拭目以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3-01-15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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