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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假买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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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是不是消费者?
  关于“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已经在社会各界反反复复争论了多年。认为“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的观点是,“消费者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的,只要购买产品不适用于经营,就应当是消费者;” 认为“不是消费者”的观点是,“职业打假人购买的目的是为了索赔‘牟利’,不是用于生活消费,所以不是消费者。”甚至还有观点认为,知假买假是“不诚信”行为。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肯定了“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是消费者”的观点,但是在非食品药品领域是否支持“知假买假”仍然没有明确。
  在本次论坛的一个“食品知假买假”和一个“非食品知假买假”司法判例中,相关法院判决均旗帜鲜明地支持了“知假买假是消费者”的观点,是司法系统支持职业打假的一次突破。
  在“典型案例三”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明确指出:“上诉人销售不安全食品,危害公众健康,其不反省自己,反而指责被上诉人诉讼以营利为目的,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市场的作用,法律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是对这类行为的褒奖。欲要杜绝被上诉人的营利,上诉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销售不安全食品。”
  在“典型案例六”中,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决文书指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消费者)购买涉案电动车是为了进行转卖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即使原告存在‘知假买假’的情形,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消费者的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没有将‘知假买假’的消费者排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之外,故被告关于原告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这是截止到目前为止,相关案例司法判决书中,首次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明确阐述,并给予司法支持。
  违反食品安全标识规定是否就是违反食品安全法?
  在食品打假索赔案例中,相关企业常常以“食品未对消费者造成即刻或显性健康损害、消费者食用后未立即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为由,逃避食品安全责任。
  在“典型案例三”中,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指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就无从保障食品安全,现实生活中滥用食品添加剂所导致的危害,往往是食用相当长时间后才表现出来,上诉人未能举证涉案食品不具有慢性危害的后果,对该观点本院不予采纳。”“依照《食品安全法》第25条、第26条第(二)项,第34条第(四)、(十三)项的规定,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观点实值赞同: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就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
  这也对违反食品安全标识规定是否就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一个回应,即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不以是否造成食品安全即时显性后果为依据,只要违反食品安全标识规定,或者具有潜在威胁,仍然是术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就理应受到《食品安全法》的惩罚。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3-03-19 19:03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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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广东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23-03-20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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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广东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23-03-20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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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广东来自iPhone客户端5楼2023-03-20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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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广东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23-03-21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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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广东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23-03-21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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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广东来自iPhone客户端8楼2023-03-24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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