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后,侦查工作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是一个月,人民法院审理期限是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如果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如果公安机关不作处理的或者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不能作出处理的案件,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法院受理案件后,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从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算。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