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这算不算是个问题,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的缺席审判程序,法条是297条。说是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但好像没说被告人有罪的应该怎么做(翻了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也没有规定)。缺席审判的对象包括涉嫌贪污贿赂的被告人,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一个贪官畏罪自杀了,这个案件法院就裁定终止审理了,那这个人是不是还是无罪的,因为法院没有做出有罪判决。如果这个贪官有子女,将来他的子女考公务员在政审阶段会不会受到影响,如果不受影响,他的子女进了体制内直接就平步青云了(毕竟蛀虫很难清理干净,肯定会有受到过他爹恩惠的人),也就是说,贪官畏罪自杀了其实是在为子女后辈铺路?感觉有点荒谬,希望我的推理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