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1存在:存在是一个不能定义的概念
凡是语言,都只能接近真相,而不能等同于真相。就好像,一棵树,它本身,并不等同于一棵树这三个字。语言借助于概念,而概念的划分,是依据界说而来的,界说也就是定义。划分或者说界说,是用一定的边界,去把概念圈定在一个边界之内。
人们用A定义B,又用B定义C。然而,这些解释其他概念的概念,又要通过另外的概念加以解释。如此下去,要么无穷无尽,要么构成一个循环,也就是说,用点解释线,用线解释面,用面解释体,最后又说,点是没有体积的东西,构成了循环的定义。这样一来,就成了在一堆概念之间绕圈,而找不着一个头绪。别人也无法反驳,因为这些概念互相定义。可是人们无法理解。比方说,什么是牛?牛就是吃草的东西。什么是草?草就是被牛吃的东西。然而,一个没见过牛,也没见过草,也不知道什么是吃的人,经过这样的定义,既无法理解牛,也无法理解草,也无法理解吃。为了避免这一点,我们从一个大家都理解的概念出发,去推知其他的概念,让这一圈逻辑有一个出口,借着这个出口,人们可以理解牛,也可以理解草,也可以理解吃。而这个出口就是无法定义的概念,因为这概念如果再用其他的概念定义,就不免陷于循环,而只有诉诸所有人的共同的直觉的理解,才能给定义找到一个尽头,也就是一个出口。如果没有一个出口,定义就无法开始了。
我找到的一个出口,就是存在(be),所以,在本书中,存在充当了这样一个无法被定义的初始概念,就好比马克思主义者用物质当成这个出口概念,要是问马克思什么是物质?他也会说,这仅仅是一个初始概念,只能感受,而不能定义的。只有用它去定义其他概念,而不能用其他概念来定义它。比方说,我们可以说牛奶存在,但并不能说存在的就是牛奶。
1.1存在者:存在这一动作的主体
存在,理解为一个动词,则必有一主语,否则,不能构成完整句子,表达完整的含义。所以,存在者,我们用来表示存在的主体,这个动作的动作者。
2.包含:A包含B,即,在A之外,B不存在
这里以及之后的字母A、B等,都代指存在者。
如果说,一个苹果包含苹果皮,那么,苹果皮一定存在于苹果之内,而不能存在于苹果之外。同样,一个苹果也包含它自己,因为在它自己之外,它不存在。因而,每一个存在者都包含它本身。
2.1真包含:A真包含B,即A包含B,B不包含A
这里采用的是集合的概念,来说明真包含。一个存在者,对于它所包含的所有存在者,除了它本身,都是真包含。就好像,苹果真包含苹果皮,因为,苹果包含苹果皮,而苹果皮不包含苹果。但是,苹果并不真包含它本身。
2.2整体与部分:A为B的整体,即A真包含B;A为B的部分,即B真包含A
拿苹果举例,苹果是苹果皮的整体,而苹果皮是苹果的部分。
3. 原因与结果:A是B的原因,也就是B是A的结果,即,如果A存在,则B必然存在。也就是说,有因必有果。
这是明确的。因果关系,在数学逻辑上,描述的就是,A到B的一种单向的联系。如果A,那么B。
需要注意到,因果关系是必然的,概率是百分之百。如果说,如果A存在,B存在的概率是百分之八十,那么,A不是B的原因。一定还有其他原因决定了B的存在,加上这些其他原因的A才能叫做B的原因。
3.1结合:A与B结合,即,A是B的原因,B也是A的原因。
这里类比数学中的等价命题可以理解。A与B结合,那么,如果A存在,B必然存在,如果B存在,A也必然存在,也就是,A与B互为原因。
3.2性质:α是A的性质,即,α是A与其他存在者之间的关系。关系包括,包含关系、因果关系,和结合关系。
性质又可以称之为形式。
因果关系本身,与其中的原因与结果不同。可以说,结果B之所以存在,有两个原因,一是某一存在者A的存在,二是A与B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因果关系不存在,那么,B也不会存在。所以,完整的原因包含两部分,一是因果关系,二是满足因果关系的原因。二者都构成原因的一部分,所以都可以称之为部分原因。对于因果关系,由于它是一种性质,我们称之为性质因或者形式因。而对于满足因果关系的那一部分原因,因为它是一个触发因果关系的原因,我们称之为具体因。
而结合关系,既然是一种双向的因果关系,也可以做同样的理解。二者共同具有的性质,即它们的结合关系,充当了正反两组因果关系的性质因,而A与B充当了彼此的具体因。表示结合关系的性质叫做本质。
3.3外部性质与内部性质:α是A的性质,且α这种关系,是在A与真包含A的存在者之间的,或者是在A与A之外的存在者之间的,则α称为A的外部性质。α是A的性质,且α这种关系,是在A与被A真包含的存在者之间的,则α称为A的内部性质。
例如,酸甜是苹果的性质。既然,酸甜,表示的是,如果苹果被人咬一口,人会感觉到酸甜,那么,酸甜这个性质描述的是,以苹果作为原因,外加被人咬一口这个原因,必然产生让人产生某种感觉的结果。因为人产生酸甜感觉这一结果在苹果之外,所以这是一种外部性质。而,具有苹果皮,是苹果的性质。它表示的是,如果苹果存在,那么,苹果皮一定存在,这样一种因果关系。苹果皮在苹果内部,所以,这是一种内部性质。
3.4共性与特性:对于某几个存在者,它们共同具有的性质是共性,分别具有的是特性
比如,对于苹果与橘子而言,酸甜是苹果和橘子的共性,而黄色则是橘子的个性。当然,限定条件是对于这两个东西而言,如果加上冰块,酸甜就不是它们的共性了。
4. 范围:A为B的范围,则在A之内,B存在,在A之外,B不存在
这里的范围是一个闭集。范围是由边界圈定而成的,边界是一个无穷小的存在。在边界的两侧,一侧,存在者存在,而另一侧,该存在者不存在。所以,边界也是存在者,范围也是存在者。
显而易见的是,存在者本身,就构成它的范围。因为存在者都可以说是存在于自身之中,而不存在于自身之外。但,这里的内外,并非是一个空间概念。它并不是仅仅能指一定的空间边界之内,或者之外。它也可以指一定的时间。如果它是空间概念的话,就是用空间去衡量其他的一切了。
4.1有限与无限:某一存在者有限,即该存在者具有边界。某一存在者无限,即该存在者不具有边界
边界是存在与不存在的界限。没有边界,就是没有不存在,或者没有存在。但既然是一个存在者,那么,必然是存在的,只可能没有不存在。所以,无限的存在者,是完全存在的。在任何的假设的界限的两端,它都存在。
5.独立:独立,即没有任何其外的存在者与之具有结合关系
一个存在者,如果独立存在,必然要没有任何它之外(至于什么是它之外,参考定义四的界限)的存在者与之结合,也就是说,所有与它结合的存在者,都应在它之内,所以它才能想象为脱离它之外的存在者而独立存在。如果还有它之外的存在者与之结合的话,如果不考虑那些与它结合在一起的存在者,它本身就不是完整地存在。
这也就是说,它的本质,也就是,它的结合关系,都应当是它的内部性质,也就是,与它之中包含的部分的结合关系。它的结合关系不在它之外,它的本质所表示的关系都在它之内。
但,在这里,我们仅仅考虑一般的存在者,而非结合关系,包含关系,因果关系等等作为关系的存在者。因为,一个结合关系,它只能作为事件的原因,而非结果,所以,它与事件只有因果关系,而没有结合关系。
5.1可分与不可分:包含有更小的独立存在者的存在者,是可分的。不包含更小的独立存在者的存在者,是不可分的。
这里的可分,不是概念上的可分,而是存在上的可分。也就是说,其中的部分,互相之间,都具有结合关系,就是不可分,因为它们不能脱离其他部分而存在。而如果其中的任意两个部分,可以不具有结合关系,则根据这种结合的不紧密,就可以分为两个独立存在的部分。
由此可见,一个不可分的东西(东西是存在者的一种通俗称谓),它内部紧密结合,如果从概念上,拆出其中之一,那么,这个拆出的部分,也是不可分的(这种概念上的分离并不是存在上的分离)。而,一个可分的东西,它可能会拆分成可分的东西,也可能会拆分成不可分的东西。可见,一个大的可分的东西,可以包含不可分的部分,而一个不可分的东西,不能包含可分的部分。
独立的概念,与不可分的概念的区别在于,独立,指的是,其外的存在者与之没有结合关系。而不可分,指的是,其内部的存在者与之都具有结合关系。二者一外一内,我们用独立来定义可分。也可以用可分定义独立,独立,就是没有任何不可分的存在者包含它(所以它的外部不具有结合关系)。
5.2事件:独立存在的存在者。
性质或者说形式,本身是存在的,但并不同于其他的存在者。这一类存在者作为其他存在者的性质因(3.2),但其他存在者不能作为这一类存在者的原因。也就是说,它们只能充当其他存在者的原因,而不能成为其结果。所以,其他的存在者只能说服从规律,而不能说包含规律。
所有“其他存在者”的共性,或者说所有其他存在者的本质(结合关系),是时间性、空间性与质量性,也就是,所有其他存在者都必然与一定的时间、空间和质量具有结合关系。一定的时间、空间和质量就好像苹果皮,而其他存在者就好像苹果。前者是后者的部分,后者是前者的整体。所以,如果其他存在者存在,则一定存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质量。反之,一定的时间存在,则同样必然存在一定的空间和质量,否则,时间无以存在。没有不具有时间的空间,也没有不具有空间的质量。所以,其他存在者与时间、空间和质量之间的关系是结合关系。时间性、空间性与质量性都是其他存在者的内部性质。
所以,时间,空间,质量本身都属于存在者,但,并不是完整的存在者。
这样,其他存在者,如果想要将其描述成一个完整的存在者,就必然包含一定的时间、空间和质量,否则,就有一些与它结合的东西在它之外,它就不完整了。而这样的存在者,我们称作事件。
性质也就是事件之间的关系和规律,所以,性质等于关系,等于规律。
事件的存在,又可以说是事件的发生。而我们用来表示事件的,是命题,而非名词。所以,名词对应的实体并不存在,而存在的是命题对应的事件。
事件未必是不可分的,一个大事可以拆分成若干小事。
5.3世界:事件的总和
事件的总和,包含了所有存在的时间,空间和质量,称之为事件。
6.逻辑:逻辑是性质的性质
性质,是事件之间的关系。而逻辑,是性质之间的关系。逻辑是性质的性质因,而性质是事件的性质因。性质因不是全部原因,因为还需要具体因。
这样,我们把存在者分为三类。最基础的是事件,第二类是事件之间的关系即性质,第三类是性质之间的关系即逻辑。这三类存在者是平行的,也就是说,不同类别的存在者,不能作为彼此的具体因。它们构成存在的三个平行的体系。单从牛顿定律,不能得出某小车一定运动,必须要一个事件作为具体因才能得出这一点。而但从逻辑,不能推导出牛顿定律,还需要开普勒定律等等性质(规律)作为其具体因。
逻辑是性质的一部分,它可以作为其他性质的原因,也可以作为事件的原因。但,当它作为一个事件的性质的时候,我们把它当作性质。当它作为性质的性质的时候,我们把它当作逻辑。
包含关系等价于逻辑。因为逻辑的三段论本质上是对于包含关系的论述。
本文所说的定义和定理,表示存在者的性质。而这些定义和定理之间的推导,需要以逻辑为性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