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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斯宾诺莎几何学的证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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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仿照他的方法,建立了一套简明的体系。有兴趣的吧友帮我指正。
主要的改进在于,到底什么是自因的。唯一实体可以说是自因的吗?我想它仍然受到自然法的控制,仍然要受到逻辑的控制。也就是说,因果关系本身,也是一个东西存在的原因。如果没有因果关系,那么这些存在的东西就不会这样去运动。所以,在我的体系里,世界不是自因的,只有逻辑是自因的。


IP属地:山东1楼2023-06-16 00:34回复
    定义1存在:存在是一个不能定义的概念
    凡是语言,都只能接近真相,而不能等同于真相。就好像,一棵树,它本身,并不等同于一棵树这三个字。语言借助于概念,而概念的划分,是依据界说而来的,界说也就是定义。划分或者说界说,是用一定的边界,去把概念圈定在一个边界之内。
    人们用A定义B,又用B定义C。然而,这些解释其他概念的概念,又要通过另外的概念加以解释。如此下去,要么无穷无尽,要么构成一个循环,也就是说,用点解释线,用线解释面,用面解释体,最后又说,点是没有体积的东西,构成了循环的定义。这样一来,就成了在一堆概念之间绕圈,而找不着一个头绪。别人也无法反驳,因为这些概念互相定义。可是人们无法理解。比方说,什么是牛?牛就是吃草的东西。什么是草?草就是被牛吃的东西。然而,一个没见过牛,也没见过草,也不知道什么是吃的人,经过这样的定义,既无法理解牛,也无法理解草,也无法理解吃。为了避免这一点,我们从一个大家都理解的概念出发,去推知其他的概念,让这一圈逻辑有一个出口,借着这个出口,人们可以理解牛,也可以理解草,也可以理解吃。而这个出口就是无法定义的概念,因为这概念如果再用其他的概念定义,就不免陷于循环,而只有诉诸所有人的共同的直觉的理解,才能给定义找到一个尽头,也就是一个出口。如果没有一个出口,定义就无法开始了。
    我找到的一个出口,就是存在(be),所以,在本书中,存在充当了这样一个无法被定义的初始概念,就好比马克思主义者用物质当成这个出口概念,要是问马克思什么是物质?他也会说,这仅仅是一个初始概念,只能感受,而不能定义的。只有用它去定义其他概念,而不能用其他概念来定义它。比方说,我们可以说牛奶存在,但并不能说存在的就是牛奶。
    1.1存在者:存在这一动作的主体
    存在,理解为一个动词,则必有一主语,否则,不能构成完整句子,表达完整的含义。所以,存在者,我们用来表示存在的主体,这个动作的动作者。
    2.包含:A包含B,即,在A之外,B不存在
    这里以及之后的字母A、B等,都代指存在者。
    如果说,一个苹果包含苹果皮,那么,苹果皮一定存在于苹果之内,而不能存在于苹果之外。同样,一个苹果也包含它自己,因为在它自己之外,它不存在。因而,每一个存在者都包含它本身。
    2.1真包含:A真包含B,即A包含B,B不包含A
    这里采用的是集合的概念,来说明真包含。一个存在者,对于它所包含的所有存在者,除了它本身,都是真包含。就好像,苹果真包含苹果皮,因为,苹果包含苹果皮,而苹果皮不包含苹果。但是,苹果并不真包含它本身。
    2.2整体与部分:A为B的整体,即A真包含B;A为B的部分,即B真包含A
    拿苹果举例,苹果是苹果皮的整体,而苹果皮是苹果的部分。
    3. 原因与结果:A是B的原因,也就是B是A的结果,即,如果A存在,则B必然存在。也就是说,有因必有果。
    这是明确的。因果关系,在数学逻辑上,描述的就是,A到B的一种单向的联系。如果A,那么B。
    需要注意到,因果关系是必然的,概率是百分之百。如果说,如果A存在,B存在的概率是百分之八十,那么,A不是B的原因。一定还有其他原因决定了B的存在,加上这些其他原因的A才能叫做B的原因。
    3.1结合:A与B结合,即,A是B的原因,B也是A的原因。
    这里类比数学中的等价命题可以理解。A与B结合,那么,如果A存在,B必然存在,如果B存在,A也必然存在,也就是,A与B互为原因。
    3.2性质:α是A的性质,即,α是A与其他存在者之间的关系。关系包括,包含关系、因果关系,和结合关系。
    性质又可以称之为形式。
    因果关系本身,与其中的原因与结果不同。可以说,结果B之所以存在,有两个原因,一是某一存在者A的存在,二是A与B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因果关系不存在,那么,B也不会存在。所以,完整的原因包含两部分,一是因果关系,二是满足因果关系的原因。二者都构成原因的一部分,所以都可以称之为部分原因。对于因果关系,由于它是一种性质,我们称之为性质因或者形式因。而对于满足因果关系的那一部分原因,因为它是一个触发因果关系的原因,我们称之为具体因。
    而结合关系,既然是一种双向的因果关系,也可以做同样的理解。二者共同具有的性质,即它们的结合关系,充当了正反两组因果关系的性质因,而A与B充当了彼此的具体因。表示结合关系的性质叫做本质。
    3.3外部性质与内部性质:α是A的性质,且α这种关系,是在A与真包含A的存在者之间的,或者是在A与A之外的存在者之间的,则α称为A的外部性质。α是A的性质,且α这种关系,是在A与被A真包含的存在者之间的,则α称为A的内部性质。
    例如,酸甜是苹果的性质。既然,酸甜,表示的是,如果苹果被人咬一口,人会感觉到酸甜,那么,酸甜这个性质描述的是,以苹果作为原因,外加被人咬一口这个原因,必然产生让人产生某种感觉的结果。因为人产生酸甜感觉这一结果在苹果之外,所以这是一种外部性质。而,具有苹果皮,是苹果的性质。它表示的是,如果苹果存在,那么,苹果皮一定存在,这样一种因果关系。苹果皮在苹果内部,所以,这是一种内部性质。
    3.4共性与特性:对于某几个存在者,它们共同具有的性质是共性,分别具有的是特性
    比如,对于苹果与橘子而言,酸甜是苹果和橘子的共性,而黄色则是橘子的个性。当然,限定条件是对于这两个东西而言,如果加上冰块,酸甜就不是它们的共性了。
    4. 范围:A为B的范围,则在A之内,B存在,在A之外,B不存在
    这里的范围是一个闭集。范围是由边界圈定而成的,边界是一个无穷小的存在。在边界的两侧,一侧,存在者存在,而另一侧,该存在者不存在。所以,边界也是存在者,范围也是存在者。
    显而易见的是,存在者本身,就构成它的范围。因为存在者都可以说是存在于自身之中,而不存在于自身之外。但,这里的内外,并非是一个空间概念。它并不是仅仅能指一定的空间边界之内,或者之外。它也可以指一定的时间。如果它是空间概念的话,就是用空间去衡量其他的一切了。
    4.1有限与无限:某一存在者有限,即该存在者具有边界。某一存在者无限,即该存在者不具有边界
    边界是存在与不存在的界限。没有边界,就是没有不存在,或者没有存在。但既然是一个存在者,那么,必然是存在的,只可能没有不存在。所以,无限的存在者,是完全存在的。在任何的假设的界限的两端,它都存在。
    5.独立:独立,即没有任何其外的存在者与之具有结合关系
    一个存在者,如果独立存在,必然要没有任何它之外(至于什么是它之外,参考定义四的界限)的存在者与之结合,也就是说,所有与它结合的存在者,都应在它之内,所以它才能想象为脱离它之外的存在者而独立存在。如果还有它之外的存在者与之结合的话,如果不考虑那些与它结合在一起的存在者,它本身就不是完整地存在。
    这也就是说,它的本质,也就是,它的结合关系,都应当是它的内部性质,也就是,与它之中包含的部分的结合关系。它的结合关系不在它之外,它的本质所表示的关系都在它之内。
    但,在这里,我们仅仅考虑一般的存在者,而非结合关系,包含关系,因果关系等等作为关系的存在者。因为,一个结合关系,它只能作为事件的原因,而非结果,所以,它与事件只有因果关系,而没有结合关系。
    5.1可分与不可分:包含有更小的独立存在者的存在者,是可分的。不包含更小的独立存在者的存在者,是不可分的。
    这里的可分,不是概念上的可分,而是存在上的可分。也就是说,其中的部分,互相之间,都具有结合关系,就是不可分,因为它们不能脱离其他部分而存在。而如果其中的任意两个部分,可以不具有结合关系,则根据这种结合的不紧密,就可以分为两个独立存在的部分。
    由此可见,一个不可分的东西(东西是存在者的一种通俗称谓),它内部紧密结合,如果从概念上,拆出其中之一,那么,这个拆出的部分,也是不可分的(这种概念上的分离并不是存在上的分离)。而,一个可分的东西,它可能会拆分成可分的东西,也可能会拆分成不可分的东西。可见,一个大的可分的东西,可以包含不可分的部分,而一个不可分的东西,不能包含可分的部分。
    独立的概念,与不可分的概念的区别在于,独立,指的是,其外的存在者与之没有结合关系。而不可分,指的是,其内部的存在者与之都具有结合关系。二者一外一内,我们用独立来定义可分。也可以用可分定义独立,独立,就是没有任何不可分的存在者包含它(所以它的外部不具有结合关系)。
    5.2事件:独立存在的存在者。
    性质或者说形式,本身是存在的,但并不同于其他的存在者。这一类存在者作为其他存在者的性质因(3.2),但其他存在者不能作为这一类存在者的原因。也就是说,它们只能充当其他存在者的原因,而不能成为其结果。所以,其他的存在者只能说服从规律,而不能说包含规律。
    所有“其他存在者”的共性,或者说所有其他存在者的本质(结合关系),是时间性、空间性与质量性,也就是,所有其他存在者都必然与一定的时间、空间和质量具有结合关系。一定的时间、空间和质量就好像苹果皮,而其他存在者就好像苹果。前者是后者的部分,后者是前者的整体。所以,如果其他存在者存在,则一定存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质量。反之,一定的时间存在,则同样必然存在一定的空间和质量,否则,时间无以存在。没有不具有时间的空间,也没有不具有空间的质量。所以,其他存在者与时间、空间和质量之间的关系是结合关系。时间性、空间性与质量性都是其他存在者的内部性质。
    所以,时间,空间,质量本身都属于存在者,但,并不是完整的存在者。
    这样,其他存在者,如果想要将其描述成一个完整的存在者,就必然包含一定的时间、空间和质量,否则,就有一些与它结合的东西在它之外,它就不完整了。而这样的存在者,我们称作事件。
    性质也就是事件之间的关系和规律,所以,性质等于关系,等于规律。
    事件的存在,又可以说是事件的发生。而我们用来表示事件的,是命题,而非名词。所以,名词对应的实体并不存在,而存在的是命题对应的事件。
    事件未必是不可分的,一个大事可以拆分成若干小事。
    5.3世界:事件的总和
    事件的总和,包含了所有存在的时间,空间和质量,称之为事件。
    6.逻辑:逻辑是性质的性质
    性质,是事件之间的关系。而逻辑,是性质之间的关系。逻辑是性质的性质因,而性质是事件的性质因。性质因不是全部原因,因为还需要具体因。
    这样,我们把存在者分为三类。最基础的是事件,第二类是事件之间的关系即性质,第三类是性质之间的关系即逻辑。这三类存在者是平行的,也就是说,不同类别的存在者,不能作为彼此的具体因。它们构成存在的三个平行的体系。单从牛顿定律,不能得出某小车一定运动,必须要一个事件作为具体因才能得出这一点。而但从逻辑,不能推导出牛顿定律,还需要开普勒定律等等性质(规律)作为其具体因。
    逻辑是性质的一部分,它可以作为其他性质的原因,也可以作为事件的原因。但,当它作为一个事件的性质的时候,我们把它当作性质。当它作为性质的性质的时候,我们把它当作逻辑。
    包含关系等价于逻辑。因为逻辑的三段论本质上是对于包含关系的论述。
    本文所说的定义和定理,表示存在者的性质。而这些定义和定理之间的推导,需要以逻辑为性质因。


    IP属地:山东2楼2023-06-16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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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1. 整体是其中的部分的原因。反之,一个部分并不是其整体的原因
      这里以事件为例,也就是说,整体和部分都是事件(由定义六,如果一个整体是事件,那么部分不可能是性质或者逻辑)。既然是事件,必然有时间这一属性(时间性),所以,我们先从时间方面来理解。
      一段持续时间较长的事件,可以成为其中较短事件的原因。比如,太阳从一年前到昨天一直在发光,所以,可以推断,太阳前天必然在发光。因为,如果太阳前天没有发光(即,太阳前天发光这一事件不存在),则太阳从一年前到昨天都在发光这一命题一定错误(即,太阳从一年前到昨天一直在发光这一事件是不存在的),那么,也就是说,非B,一定非A,等价的逆否命题就是,A,一定B。
      这个证明是一个反证法,就是说,如果部分不存在,那么,整体也就不存在了,所以,如果整体存在,部分一定存在。这并不是说,如果整体不存在,部分就一定不存在,因为,这一命题并不等价于前命题。这一命题是说,如果太阳从一年前到昨天一直在发光这一命题是错的,即这一事件不存在,那么,太阳前天也不会发光。而这是违背常识的,因为,如果太阳不是从一年前到昨天一直在发光,它也有可能断断续续地发光,并不能推出,太阳前天就一定不会发光。根据这一命题的错误,我们也可以知道,整体是部分的原因,而部分并不是整体的原因,因为这一命题,也就等价于其逆否命题,即如果太阳前天发光,那么,太阳在一年前到昨天就会一直都发光,这一命题错误,则其等价的逆否命题也必然错误。
      这就好比数理逻辑中的韦恩图解。一个大的集合包含一个小的集合,所以一个大的集合代表的命题,可以成为一个小的集合代表的命题的原因,而不能反之。
      而从时间上的理解,同样也可以延伸到空间之中,以及质量之中。如果一个较大的物体包含了一个较小的物体,那么,较大的物体存在,则较小的物体一定存在,而如果较小的物体存在,则较大的物体不一定存在。也就是说,如果太阳系存在,则其中必然包含某个蓝色的有水的星球。反之,一个蓝色的有水的星球存在,不一定就存在于太阳系中,也可以在其他星系中发现类似的行星。质量的证明也如是。我拿着一个苹果,则我必然也拿着一个苹果皮。而如果我拿着一个苹果皮,则不见得我就拿着整个的苹果,可以是拿着一个削下来的果皮。
      所以,包含了所有存在的存在者,即世界,是世界中的每个事件发生的原因,而世界中的每个事件,则并非世界整体的原因。一个人如果大喊,说,我是世界的原因,我的意志能够停止地球的公转,那么他一定被人视为疯子(这类疯子就是叔本华和尼采)。他们以为,如果他们认为世界是红的,世界就一定是红的。
      另外,这里的整体和部分,不是指的集体和个人,因为集体和个人都缺失了时间而不存在,我们不能说,集体很快乐,个人就一定很快乐,因为还可能有些不快乐的人,在平均的过程中被忘记了。所以,即使是集体,我们也不是指的一种所有人的总和,而是每一个人的共同的愿望,才能称之集体的愿望。假设有一个人没有这个愿望,都不能说集体有这个愿望,因为这是不合逻辑的,我们说小车在向前运动,不是指小车中还有些部分在向上运动。
      由此可见,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包含关系,并非一种结合关系,而是一种因果关系,但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同时性。而结合关系又可以说是双向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切的性质,都可以说是一种因果关系。
      这里把包含关系,称为第一类因果关系,或者说逻辑的因果关系。它可以表示事件与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可以表示性质与性质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所有植物都有细胞,所以,番茄有细胞。这是性质与性质之间的因果关系。
      2.发生在前的事件,是紧接着发生在后的事件的原因
      这是根据经验而来的。日常生活中总可以见到这一种因果关系。比如,苹果掉下来,所以砸到我的脑袋。但是,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必须是时间上紧密相连的。苹果从树上脱落这一事件,并非它砸到我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在于它的下落。而下落过程,与砸到我,是在时间上紧密相连的。
      这样一种因果关系,称为第二类因果关系。它只能表示事件和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因果关系本身,并没有一定的时间,不能说某一个因果关系发生在另一因果关系之后。所以,它不能表示性质与性质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由于限制了,结果发生在原因之后,所以,第二类因果关系,必然是单向的。也就是说,其中的原因,不能作为结果的结果。它们之间不能成为结合关系。由此可见,事件是可分的,因为按时间划分,总能找出在前的一部分,和在后的一部分,而两部分之间又必然不具有结合关系。
      3.逻辑不具有时间,空间和质量,某些性质也是如此
      本身,逻辑和性质,描述的是因果关系,而因果关系是不具有时间,空间和质量的。但是,性质所描述的因果关系,是针对于事件的因果关系,而事件可以具有一定的时间,空间和质量。所以,性质可以具有一定的起效时间,空间和质量。
      但逻辑描述性质,性质本身是不具有时间,空间和质量的,所以,所有逻辑都是不具有这些的,或者说,所有逻辑都是绝对的,而不是相对于一定时间等等的。所以,逻辑没有边界。
      而一部分的性质,虽然具有起效时间,但它的起效时间是永恒。起效质量和空间也是包括所有质量和空间的。这一类性质,称为绝对性质。而具有一定时间,空间界限的性质,称为相对性质。
      第二类因果关系属于绝对性质。第一类因果关系,针对事件,也属于绝对性质。而针对性质,它属于逻辑。
      定理1. 世界在时间上是无限的
      由公理3,第二类因果关系,是永恒的。所以,现在的世界,作为一个具体因,由第二类因果关系作为性质因,必然产生一个紧接着的结果(定义3),而这个结果又会产生另一个结果,以至无穷。如果假设任何一个时间的终点,那么,由于第二类因果关系是永恒的,又由于这个终点的世界作为一个具体因,仍然必然产生一个结果,位于这个时间之后。所以,任何一个假设的终点,都不能作为时间的边界。
      而,由于公理3,第二类因果关系,属于不具有时间的因果关系,所以,它对于任何时间的事件都是适用的。也就是说,任何时间的事件,都必然遵循它。也就是说,任何时间的事件,都必然导致一个在后的结果,也必然是一个在前的原因的结果。如果它不是一个在前的原因的结果,那么,第二类因果关系对它就不适用了。而根据与上文同样的推理过程,可以得出,没有一个边界可以作为时间的开始。
      而时间只包括开始和结束两个边界。既然,对于世界,这两个边界都不存在,所以,世界的时间不具有边界,所以,世界在时间上是无限的。
      2. 任何一个事件,都必然存在
      事件必然存在,也就是说,事件必然发生。证明如下:
      既然,时间是无限的,那么,任何一个时间的世界,之前必有另一时间的世界。而这一时间的世界,也就由第二类因果关系,是前一时间的世界的结果(定义3)。也就是,作为所有事件总和的世界,这一最大的事件,在任何一个时间段内,都是必然存在的,必然发生的。
      而,由第一类因果关系(公理1),整体存在,则部分必然存在。而任何一个事件都是世界的一部分(定义5.3)。所以,任何一个事件,都必然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必然,并不是双向的结合,而是单向的结果。并不是任一事件都与世界结合在一起,也与之前和之后的事件结合在一起。它只是世界的必然结果,是前一时间的世界的必然结果。
      3. 任何存在者都是自己的原因
      因为,任何存在者都包含它自身(定义2),而由第一类因果关系,一个整体是其中部分的原因(公理1),所以,任何存在者都是它自己的原因。
      完全自因,不仅仅表明一存在者是自己的原因,而且表明,它没有自身之外的原因。下面我们探讨什么是完全自因的。
      3.1任何有限时间的事件,都有自身以外的原因
      这在定理2中已经证明。因为任何时间的事件,都是在它之前的事件的结果,而在它之前的事件在它之外,所以,任何有限事件的事件,都有在它之外的原因。
      3.2无限时间的事件,世界,具有自身之外的原因
      由定义3.2,事件,是由具体因和性质因两部分作为其原因的。而世界包含了无限的时间,所以,它没有在它之外的存在者包含它,作为第一类因果关系的具体因。它没有在它之前的事件,作为第二类因果关系的具体因。但,这两类因果关系,仍然作为它的性质因而存在。所以,世界具有自身之外的原因。
      也就是说,世界作为事件的总和,仍然受到因果关系的控制,以因果关系作为其原因。所以,它仍然不是完全自因的。
      3.3具有一定时间范围的性质,具有自身之外的原因
      如果某一性质,具有一定时间范围,那么,它必然包含于时间范围是无限的性质之中。据第一类因果关系,它以更大范围的因果关系作为其原因,因此,不是完全自因的。
      3.4不具有时间范围的性质也不是是完全自因的
      不具有时间范围的性质,首先,属于性质,所以不能应用第二类因果关系。而应用第一类因果关系,它虽然没有包含它的整体作为具体因,但是,同样以第一类因果关系为原因。所以,仍然不是完全自因的
      3.5只有逻辑是完全自因的
      逻辑本身,即第一类因果关系。它不适用于第二类因果关系,因为它不是事件(公理2)。因而,它只是第一类因果关系的结果。但,它本身就是第一类因果关系,这并不违背自因。而,又没有除了第一类和第二类因果关系之外的因果关系,所以,没有任何存在者可以作为它的原因,除了它自己。而前文分析其他存在者都是有其之外的原因的。所以,只有逻辑是完全自因的。
      逻辑是性质的原因,性质是世界的原因,所以,逻辑是因果关系链的顶端,是一切的性质因。
      一切都有原因,都遵循逻辑,但逻辑自身没有原因。换言之,一切都是逻辑的结果。


      IP属地:山东3楼2023-06-16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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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4楼2023-06-16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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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斯宾诺莎好帅哟,超级无敌大帅哥


          IP属地:重庆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3-06-16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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