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签订的合同期限确定的:1. 固定制聘用合同期限为5年(含)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2. 固定制聘用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12个月。3. 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其中,聘用在副高级技术岗位的,试用期最长可达12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仅签订试用期协议,试用期一次确定,不做续约约定且不约定试用期后的合同年限。关于是否可以放弃军队文职,聘用合同期限内,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女性文职人员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生育子女,女性文职人员因妊娠、分娩需要请长假的;(三)因病和非主观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半休半年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服从组织安排参加其他工作能胜任的;(四)被派遣到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工作的;(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