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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三份遗嘱,房产争夺战谁是最后“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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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套房屋出现三份遗嘱,且每份都有李峰的签名和捺印,三方继承人各持己见,都主张自己所持遗嘱真实有效,这套房屋最后究竟会“落”到谁的手里?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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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峰与妻子育有三个儿子,长子李平(已去世)、次子李伟、三子李新。两位老人去世后,二儿子李伟和妻子顾云一直住在父母留下的房产中。
  大儿媳张芳对此提出异议,并将李伟夫妻俩告上了法庭。张芳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李峰所立遗嘱,指出李峰已表明该房屋由她的女儿、李峰的孙女李丽继承。
  李伟“不甘示弱”,也拿出一份遗嘱,表示父亲曾另立遗嘱,自己才是这套房屋的继承人。
  正当法院准备对这两份遗嘱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时,李伟的妻子顾云突然提出,自己曾与李峰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其负责李峰的吃穿住行、看病就医,在李峰去世后,包括此房屋在内的全部个人财产都赠与顾云。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三份遗嘱究竟效力如何,又该以哪份为准?
  第一份张芳所持遗嘱,系李峰请律师所立代书遗嘱,其中写明“将其居住的这处唯一房产自愿给他的大孙女李丽,无人强迫”,在遗嘱落款处有见证人签名捺印,且有遗嘱光盘为证。
  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张芳所提交上述代书遗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及内容要件,同时其提供的录像光盘可证明李峰立下此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
  因此,张芳所持遗嘱应认定合法有效。
  第二份李伟所持遗嘱,部分内容为打印文字,部分内容为手写笔迹,落款处有李峰的签名捺印。
  《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应当符合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法定成立要件。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而李伟所提交上述遗嘱,从形式上不符合上述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从打印遗嘱角度看,该遗嘱无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每一页签名,因此亦不符合打印遗嘱形式要件。
  此外,李峰的过往病历中记载其存在视力下降、视力欠佳、语言不清等情况,无法证明其写下此份遗嘱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李伟提交的遗嘱无效。
  第三份顾云所持遗赠扶养协议,系打印件,仅有李峰的在落款处的签名和捺印。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附义务的遗赠行为,也应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但此协议既无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亦无相关录像证明是李峰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顾云提交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由于该房屋系李峰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李丽凭借有效遗嘱继承了李峰个人所有的房屋份额,在这场房产争夺战中“稍胜一筹”。
  人民法院结合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对李峰妻子所有的房屋份额进行了分配,因计算出李丽享有该房产的大部分的份额,最终判决该房屋归李丽所有,李丽在取得房屋产权的同时,按照房产价值给予其他法定继承人相应补偿款。
  本案提醒大家,一份有效遗嘱需满足如下要件:1、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2、遗嘱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3、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如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和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立遗嘱本是未雨绸缪,防止亲人因财产分配“大打出手”,谁能想到有了遗嘱也会引发纷争。由此可见,立遗嘱不在于“多”,而在于“好”,只有内容和形式规范的遗嘱才能发挥效用,定止纷争,不规范的遗嘱反而会带来身后麻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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