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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堆放杂物惹大祸,堆放人和物业公司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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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捡的这些东西真不能放楼道,有很大的消防隐患。”物业工作人员劝说道。
  “我是业主,在楼道放点东西罢了,能有什么隐患?”李大伯不以为意,打从退休后他就和老伴时不时出门捡些废旧纸壳,都在堆在楼道里,一直都平安无事,从没出现过状况,物业公司的说法在李大伯看来不过是“危言耸听”。

  “业主也不能随意占用小区楼道的公共区域。”听到李大伯的话,工作人员更加无奈,指着手中宣传单说,“您看看这里,民法典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6条的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若业主存在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番争论下来,李大伯还是固执己见,拒不配合清理楼道堆放的杂物。其实这已经不是物业公司第一次和李大伯打交道,很明显,这次工作人员又是无功而返。
  还不待物业工作人员再次上门劝说,李大伯堆在楼道的杂物就被一个未燃尽的烟头点燃,引发了火灾。家住五楼的小涛欲从楼梯逃生,却被这些杂物拦住了去路,火灾产生的浓烟和灼热气流,让小涛不幸晕倒并被严重烧伤。
  因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小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大伯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李大伯和物业公司都提出了异议:
  李大伯认为自己仅仅是堆放纸箱,没有外来火种也不会引发火灾,因此不该由自己承担大部分责任。物业公司则表示其曾多次口头制止李大伯的行为,并张贴禁烟通告,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火灾的发生是堆放杂物和遗留火种结合的后果,李大伯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其堆放杂物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在火种遗留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李大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安全保障义务只做到这种程度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业主,物业公司应对安全隐患纠正排除,存在困难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应对小涛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大伯赔偿小涛各项损失的70%,物业公司就损失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文规定,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的行为违法。但在日常生活中,如李大伯这般在小区楼道堆放杂物,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甚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情况依旧非常普遍,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意外,将危及自己和邻居的生命安全,害人害己。
  因此,不仅物业公司要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及时发现并纠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业主也应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不擅自占用公共通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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