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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家宜解不宜结,一起聊聊有关相邻权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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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家房子旁有一空地,现邻居欲用该地盖房,让还是不让?
  收到家书,得知家中因盖房占地与邻居发生了纠纷,清代大学士张英当即提笔回道:“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看到此诗,张英的家人当即拆让三尺,邻居得知此事也甚为感动,也连让三尺,形成了一条六尺宽的巷道。自此,六尺巷的故事成了一桩邻里和睦的佳话。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但在实际生活中,邻里之间还是会难以避免地产生一些摩擦和矛盾。张先生和朱先生便是如此,因道路修建和使用、土地界限等问题,两人已经产生矛盾数十年,不像邻居,更像“冤家”。
  因朱先生出入必须经过张先生房前的道路,其在十几年前就想将出入的道路硬化,但因双方存在矛盾,张先生对修路一事强加阻拦。后张先生准备对其旧房进行改造重建,朱先生表示,若想修建房屋,必须先将双方房屋前的出入道路修好。
  为表达反对意见,朱先生还多次阻拦张先生运送建筑材料,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张先生受到轻微伤。后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两人约定先硬化道路后进行房屋建设。
  但双方的矛盾并没有因此结束。在道路硬化完成后,张先生因受伤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朱先生认为张先生的行为是故意挑起新矛盾,便再次阻拦张先生修建房屋,张先生又将此事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朱先生阻拦张先生修建房屋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约定,还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判决朱先生立即停止妨碍张先生修建房屋的行为。
  那么,相邻关系究竟是什么?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有请求相邻他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而相邻他方亦有接受请求向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义务,相邻权与相邻义务相对应而存在。若一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288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当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等事由,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就本案而言,朱先生和张先生应为对方修路和建房提供便利,友好协商,若为此积怨成仇、互不相让,只会两败俱伤。
  相邻权与相邻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遇到邻里纠纷,应当理解包容、理性应对。当然,若是超出了合理限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也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IP属地:北京1楼2023-08-16 16:25回复